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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梁漱溟以“无私的感情”为基础的“理性”主义伦理观

2017-06-15王杏芳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梁漱溟

【摘 要】 本文首先阐释了“理性”范畴的“无私的感情”中“感情”的含义,其次分析与明确了“感情”与“家庭”之间的先后关系,最后解释了“以对方为重”及“互以对方为重”的伦理情谊,体现出个体的“以对方为重”的个人准则以及在社会中的“互以对方为重”的社会准则。梁漱溟在解释中国传统哲学时的伦理观点,是国人应当深思并应当坚持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 梁漱溟;无私的感情;伦理观;以对方为重;互以对方为重

近年来围绕着梁漱溟的伦理思想进行讨论的研究著作层出不穷,在博士论文选题中也一度成为热点,如廖济忠的《梁漱溟伦理思想研究》,赖志凌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伦理特质——梁漱溟社会结构理论研究》,周祥林的《梁漱溟乡村建设伦理思想与实践研究》以及王珍喜的《文明冲突视野下的伦理社会》。[1]在期刊中也出现数篇文章,并提到梁漱溟伦理思想中的感情及家庭等关键要素。如栗玉仕认为“孝悌、慈爱、友恭等人类的真切美好的感情,发端在家庭、培养在家庭并由诸家庭向外自然延伸,进而形成社会通则。”[2]更进一步,陈来对梁漱溟从情感方面讨论伦理作出了精辟地分析,他认为“梁漱溟从‘情感方面介入‘伦理的讨论,这很值得注意。这里的‘感情不是指喜怒哀乐之情或男欢女爱之欲,而是指人与人之间类似家庭成员间的亲切关爱的感情。”[3]并接着评价道:“可见他所说的‘伦是合于孟子‘人伦观念的,而他所说的‘理则是不离情的,不是被迫服从的外在律则,他把人与人之间积极的道德感情作为伦理关系的基础和原则。”[4]

在此,本文试图以学者们的研究为基础,希望在此基础上结合梁漱溟的相关文本以感情为中点和重点,探讨和揭示梁漱溟从感情出发的中国式伦理观。

一、理性与“无私的感情”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梁漱溟伦理观的范围。他的伦理观是建立在儒家范围之内的,是儒家这一派的伦理观。同时,还有另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伦理的讨论离不开人,他在阐述伦理时是侧重于从“社会人”的角度来分析人,“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开社会)”,[5]人始终是生活在社会中的、关系中的一种存在,即离不开社会,也无法单独存在。因此,对伦理的讨论离不开人的社会性这一层因素。

在儒家范围内以及“社会人”这两个方面是梁漱溟伦理学最基本的起点和基础。而在此基础上得以进一步深化并完善对伦理的探讨离不开在他思想转变时所意识到的另一个概念,即对“理性”这一概念的认识和使用。梁漱溟早年受他父亲论人论事从实用、实利的角度衡量,强调人要追求实用性的学问知识的影响,形成了以利害得失来评判是非善恶的观点,这是人们有自觉的一面,也就是意识的那一面作为人类的心理所在的心理观。之后不久,他的思想发生了第一次转变,他认为人类心理最根本的不在意识上而是在意识背后的一些东西,比如“本能”“冲动”“潜意识”等等。这些都是隐藏在意识背后的东西,是发动行为的深层原因。而在第二次转变中,梁漱溟借用了罗素《社会改造原理》中“本能”“理智”“灵性”的概念来理解人类心理,并将“灵性”改成了“理性”。理性这一概念在梁漱溟的笔下有其特殊的含义,不同于以往哲学家对它的理解,更异于在西方哲学中的理性之含义。

在梁漱溟看来,“理性”一词所代表的是人从动物解放出来、属于人心的情意方面,与知相区别,知是属于理智之用。理智、理性都是人类在超脱本能生活后所具有的特征,两者都不断地削弱了感觉器官对具体事物所发生的作用,且与此同时,扩大了人的心思这一方面的功能。理智和理性,两者是心思的两面,但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区别,表现为前后关系,也即理智要到达一定的地步之后才能开出理性。他说道:

盖理智必造乎“无所为”的冷静地步,而后得尽其用;就从这里不期而开出了无所私的感情(impersonal feeling)—这便是理性。理性、理智为心思作用之两面:知的一面曰理智,情的一面曰理性,二者本来密切相联不离。……分析、计算、假设、推理……理智之用无穷,而独不作主张,作主张的是理性,理性之取舍不一,而要有无私的感情为中心。[6]

知的一面是理智,而情的一面则是理性,两者之间虽相联不离,但理智要到达“无所为”的冷静地步,才能开出“无所私的感情”(亦或“无私的感情”,下同),而这一感情便是理性。理性是建立在“无所私的感情”基础上通过人的生命本性所发出来的,不同于一切伴随着本能从利害得失而生发出来的本能情感。它是在人之为人的深层生命中“作主张”的无私感情,而“作主张”背后的主体是人,人“作主张”,或人能“作主张”,就意味着离不开人的自觉。只有人有自觉,才能在“无所私的感情”或理性中“作主张”。

自觉成了理性的最大特征。“自”即自我,自己。“觉”,是觉知,觉解。那自我是通过什么来觉知的呢?他认为自觉藏在每个人自己的心目中,而非藏于外。自觉之心在人,且其自觉之心是无时不有的,只是自觉在人心中有或明、或暗、或强、或弱、或隐、或显的区别,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心被外物及外事所牵引,人心沉于外物时,就不能在人心与外界之间保持一份清醒的自觉。人心与外界之间本当是一种双向的关系,人心流于外界,外界纳入人心,两者之间保持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张力。但现实却非如此,人心的自觉会因为向外倾斜而失其自明。比如“在匆忙中便不同于悠闲之时;悠闲之时较少外倾,而一匆忙便向外倾去实。在动作惯熟中并不同于动作不熟练时;不熟练时较为用心在当下,而动作惯熟则此心每转向别处去矣。”[7]自觉与个体自身所处的状态(如悠闲)以及能力熟练程度等因素有着紧密地联系。自觉就其自身而言是人心的特性,是理性的特征。且自觉是自觉其在自觉,自知其在自知。比如人在听到声音的时候,不只是声音进入耳朵中而听到了某种声音,而且是同时还自知自己听到了某种声音。在说话时也是如此,不是一种本能的自动的交流反应,而是能自知自己在说话。[8]因此,自觉是意识到“我”的存在,并且自知其意识到“我”的存在。

所以,虽然人的一切情理都是在感情中见到的,但这种感情却并不是一种冲动,而是“不失于清明自觉的情感”,他反复强调感情的自觉这一点。

另外,建立在“无私的感情”基础上的理性,倾向于儒家核心概念“仁”或者“良知”,都是人之为人的本质,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良知”是先天的,然而他并不赞成用先天性来形容理性。在郭其勇、龚建平所著的《梁漱溟哲学思想》一书中也有类似说法。他们认为在梁漱溟那里,“理性”是一个含义复杂的概念。与西方的科技理性、思辨理性存有不同,梁漱溟笔下的“理性”,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更接近儒家的“仁”和“良知”,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但是,“理性”又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儒家的核心概念“仁”或“良知”。[9]理性是种不容自眛且被自觉到的无私感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感情不是先天的,与传统所说的“仁”或者“良知”大为不同,它与后天的家庭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10]

二、家庭与“无私的感情”之间的关系分析

从“无私的感情”的角度讨论伦理是梁漱溟伦理思想的一大特色,他在其晚年著作《人心与人生》中谈到:

人类由于理智发达乃特富于感情(远非动物所及);感情主要是在人对人相互感召之间(人于天地万物亦皆有情,顾无可言相互感召);伦理情谊之云,即指此。伦者,伦偶;即谓在生活中彼此相关系之两方,不论其为长时相处着抑为一时相遭遇者。在此相关系生活中,人对人的情理是谓伦理。其理如何?即彼此互相照顾是已。[11]

人与动物相比,具有理智发达、特富于感情两大特征。其感情主要是指“相互感召”之情,这种“相互感召”之情便是伦理情谊。伦,即伦偶,是指在生活当中不论相处时间长短的双方。而在他们相关系的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情理便是伦理,其理则是“彼此互相照顾”。因此这种感情不是从自我的喜好厌恶,或者从习惯出发的感情,而是一种互相照顾,甚至是“以对方为重”的道德情感。

在此,可以归纳出梁漱溟伦理思想的第一个论断:感情是伦理的基础。但这种感情从何而来呢?这个问题与梁漱溟对伦理关系与家庭的理解相关。他说道:

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生家庭,……;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12]

也说过:

家为中国人生活之源泉,又为其归宿地。人生极难安稳得住,有家维系之乃安。人生恒乐不抵苦,有家其情斯畅乃乐。“家”之于中国人,慰安而勖勉之,其相当于宗教矣。[13]

也即,伦理开始于家庭,但是又不止于家庭,第二个论断显而易见:伦理始于家庭。

感情是伦理的基础;伦理始于家庭。这是梁漱溟伦理学的两大基本论断。在此两大论断中出现三个概念:感情、家庭、伦理。这三个基础概念,有两种可能性,即感情—家庭—伦理;或家庭—感情—伦理。但是在此关系中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到底是感情先行于家庭?抑或家庭才是产生感情的基础?即这种道德感情是在家庭形成的时候产生,然后将它推广到社会,还是在没有家庭观念的时候就已经有了感情,也即它是否不需要通过家庭的孕育就直接作用于社会?

情理伦理本来是对家庭骨肉关系而言的,但是中国的伦理关系却不仅限于家庭,而是将社会关系按照家庭关系的形式而加以伦理化。家庭是伦理关系的基础,但不只是家庭这种类似于社会结构的模式,更为核心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心,彼此照顾的情谊,成为伦理产生的基础。梁漱溟认为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切的心情,都是发于天伦骨肉,再将其推广到一切相关之人,并且随着相处时间、关系的远近而产生相当的情分,有情从而互相有义。[14]

相互关切之情首先是来于天伦骨肉,也即始于家庭成员。但人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存在,但是首先他是作为生活于家庭中的社会人,从其血缘、亲人相关之情、相处时间、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都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人对于家庭关照的优先性,对家庭成员的关照是在实际的生活相处过程中形成的,互相关照、“以对方为重”的情感是在相处的过程中慢慢产生的。

其次,梁漱溟认为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全部文化占据着根深蒂固的作用,譬如在中国自古就有“國之本在家”及“积家而成国”的说法,国家以家为单位。[15]而在中国家族制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互相照顾情谊,实则是从家庭生活所产生出来的,在中国是从家庭生活当中产生了伦理。伦理始于家庭,但是不止于家庭,中国儒家哲学文化意义下的伦理是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切的感情推广到社会成员而形成的。也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应用。这一点从国人对家庭成员及社会上他人的称呼也能有所应证。譬如,在一个家庭内有父亲、母亲、哥哥、姐姐、弟弟、妹妹之称;对这些称呼的第一次应用是在家族内部成员之间,有伯父、叔父、舅父、叔母、伯母、舅母、以及表哥、表姐、表弟、表妹、堂兄弟姐妹等称谓;而第二次则是表现在对社会他人的称呼中,对比自己年长过多的则称爷爷、奶奶,其次则称叔叔、阿姨,又或是大姐、大哥,而对比自己年龄小的则称弟称妹等。社会人员的称呼是从家庭内部成员的称呼而来,都是夫、母、哥、姐、弟、妹等家人称呼的推广,由家族内的父母兄弟姐妹之称谓到社会中的叔叔阿姨兄弟姐妹等,在社会称谓这一点上也表现出了社会是家庭关系的应用和推广。

另外,从人之为人的性情方面来看,道德情感的产生也是后天的,理性本身是通过理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开出来的。儒家所倡导的在处理问题上“反求诸己”,“尽其在我”,“浑然包对方若一体”的尽伦之伦理观同样也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说:“说情,我指人的情感意志,而情感意志(包括行动在内)所恒有的倾向或趋势,我便谓之性。”[16]人成其为今天之人,不是生来就是如此的,而是随着时代、场所的变化而变化,人性情的一切都是得之于后天。另外不同时代与不同场所的人群生活在一块,而此生成一种特殊性格,并且这种性格通过种族遗传保存下来,形成人的第二性格。因为:“一个人生下来非从社会生活中经过学习陶铸便不得成人而生活,且于生活既得其适应后遇到环境必要时,重又能改造变化者,全赖此焉。”[17]人是在社会中通过学习而不断适应、改变,从而以成其为人。这是属于人的特殊性格。

彼此照顾、互相体贴的情谊产生于后天家庭成员之间,而非存在于家庭之前。伦理感情的产生经由后天,并且会经由后天的环境而在其行为上不断发生改造变化,但这种改造变化又并不是毫无规则性的随意变化,是在被限定的基础上的具体外在化。那么,问题在于这种有着“理性”心理学基础、从感情出发的伦理,它通过外在化而表现在个人以及社会上又是怎样的呢?也即情感性的内在心理外化出了何种形态的伦理?

三、“以对方为重”及“互以对方为重” 的伦理情谊分析

“以对方为重”,即所发动的伦理行为是来源于类似家庭成员间相与体贴、彼此照顾之情。从“彼此互相照顾”情谊出发的伦理具有两种表现,即“以对方为重”与“互以对方为重”。它们的使用范围是:“以对方为重”是个人的行为准则,“互以对方为重”则当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规范。

“以对方为重”的情谊所强调的是为对方着想的伦理精神,这种类似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的情感表现在个人是“以对方为重”。“夫妇间、兄弟间、朋友间,凡感情厚的必处处为对方设想,念念以对方为重,而把自己放的很轻。”[18]他指出:

从人身体出发,一切行为总是为自己需要而行动;只在有心的人乃不囿于此一身,而心中存有对方。更进一层,则非止心中存有对方而已,甚且心情上所重宁在对方而忘了自己。[19]

如果是从人的身体出发,那么所有的行为都会是为了个人的欲望、利益等需要而行动。但如果人心在起作用,从人心出发,则可以突破从个人身体为了个人需要而行动的局限性,从而在心中存有对方。甚至更进一步,不仅仅是在心目中有对方的存在,且在心情上将对方看的比自己更为重要。

为了更加具体地说明这个问题,他以母亲对孩子的关怀为例。在母亲的心情中,孩子是最重要的。在很多情况,甚至是非常极端的情况下,都会为了她的孩子而不顾自身安危。但是这种心情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本能;另一种是出于自觉,也即不仅是为自己的孩子不顾自身安危,同时自觉到为了孩子可以不顾自身安危。梁漱溟所侧重的是第二种心情中的真道德。诸如此例,类似于自觉到为了孩子、或者是为了他人不顾自身安危的种种顾及对方的心情,就是伦理情谊。这种伦理情谊便是“以对方为重”。“以对方为重”的伦理情谊,不是一个人“以对方为重”,同时要求对方也要以我为重。因此伦理关系是相对的,并非单向的,它的关系存在于各自所应当的行为中。从普遍性和广泛性来说,它还是一种义务。

儒家的伦理情谊正是这种“以对方为重”的义务伦理情谊,但此种义务区别于一般的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准则所具有的强制性的义务。在“以对方为重”的伦理社会关系中,只讲义务不提权利,且伦理道德上的义务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极为不同。伦理道德上的义务是非强制性的,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另外,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相对,而道德上的义务则非如此,并不会因为有义务,就得要求与之相对的权利,因为权利自在义务中。正如他所说:

须知这义务原是从伦理彼此相互间生出来的;我既对四面八方与我有关系的人分担着义务,同时四面八方与我有关系的人就对我负担着义务;当人们各自尽其对我的义务时,我的权利享受不是早在其中了吗?[20]

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例,子女的生活权利在父母对子女慈爱抚育的义务中,而父母的生活权利也正是在子女的奉养中。“四面八方”各尽义务,而权利则在其尽义务时就得到了权利的享受。不仅家庭成员之间是如此,在整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义务也是如此,在相互履行义务时也是享受权利之时。

义务性的伦理情谊是非强制性的,是人之本性中的出于义务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单纯的合乎义务。[21]伦理义务是相对的,不偏重于一方,也不只对一方作要求,他将其与中国传统五伦的伦理关系相区别开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他们在相互的关系上是不对等的,往往是侧重于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系,属于单向的关系,但梁漱溟认为人对人的关系是相对且对等的。此外,他还进一步将相对且对等的人與人之间的关系推广开来,使其不仅局限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同时还包括个人对集体、集体对个人的相互关系,以及集体与集体的关系,强调个人与集体,以及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双方都应该彼此尊重对方。

个人“以对方为重”的伦理原则,将之推广到个人与集体以及集体与集体的关系上时,则表现为“互以对方为重”的社会准则。中国不是从权利观念出发的本位主义价值观,而是从互以他人为重的伦理情谊出发的伦理本位社会,“人类在情感皆以对方为主(在欲望中则自己为主),故伦理关系彼此‘互以对方为重;一个人似不为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着。这种社会,可称伦理本位的社会。”[22]

梁漱溟通过对比中西文化对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在西方团体与个人在社会的不同阶段会重复依次出现,从而使团体主义、个人主义不断交替。但是在中国这种情况几乎没有出现过,因为在中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正好处于中间。而伦理实际上是指情谊义务关系,要求彼此尊重,互相照顾,互相负有义务。另外,与西方相比,中国人的文化早熟、理性早启。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它是将家人父子兄弟之间的感情推行到社会之间,从而使得社会行为在这种家庭情感的主导下,形成一种关于人生的义务观(区别于西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反求诸己的自觉义务意识),并使中国得以产生以“互以对方为重”的义务观为主的伦理本位社会。

因此在这种以义务为导向的伦理行为中,评价行为的当与否,就在于是否是“以对方为重”、尊重对方。而这也正是伦理的本义,在彼此相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23]

“互以对方为重”是伦理本位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伦理最重要的是要明白人与人之间的相与关系,并且在这种相与关系中,做到“互以对方为重”。从“互以对方为重”的情谊出发所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的伦理本位的社会,与西方个人本位的社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他说:

夫妇间、兄弟间、朋友间,凡感情厚的必处处为对方设想,念念以对方为重,而把自己放的很轻。所谓“因情而有义”之义,正从对方关系演来,不从自己立场出发。[24]

在为对方着想的伦理情谊指导下人形成了一種没有个人本身的观念,而西方正好与此相反,它更加侧重于以个人为本位,以自我为中心,以权利观念为社会思想、行为的指导原则。

儒家以对方为中心、以非强制性的义务观念为指导的社会伦理原则,在面对社会与个人时,不偏重其一,不限于将关系放在社会上的社会主义或将关系放在个人中的个人主义,而是取其中关系之义,重视一人与另一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应用在社会与个人之中,也即不论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在社会与个人之中都是将重点放在两者的关系上,不偏落其中任何一方。[25]

来源于家庭的“无私的感情”是一种理性。他为理性加上“无私的感情”,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去挖掘伦理,以情感为切入点去探讨伦理的实质,从而为伦理建立一来源于家庭的“无私的感情”的情感基础。[26]

从心出发、关注对方的心情、尊重对方的态度的伦理感情,超出了生命活动的两大问题(个体图存和种族繁衍),[27]摆脱了因利害得失而引起的喜怒哀乐之情或男女之情,它是一种超脱于利害得失之上的无私感情,而这种“无私的感情”具体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切关爱感情,伦理关系则是这种家庭成员感情在社会上的推广和应用。情感是人生活的条件,也是人得以和人相处的最和谐的方式,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从“无私的感情”出发的伦理行为,“以对方为重”并做到“互以对方为重”这一点在当今人与人各私其利、各以己重的社会风气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是社会性的存在,首先并且总是存在于社会当中,因此就必须面对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从事实方面来说,关系本身就只是关系,但一旦加上人类的价值取向,它可以成为诸种理论各种不同的解释对象,并赋予其不同的价值论断,呈现出不同的关系样态。但不管对于人与人的关系有多少种论证严密、逻辑鲜明的论理说明,在社会当中彼此之间的互相尊重,对于个人“以对方为重”的自觉意识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必要的。在这一点上,梁漱溟在解释中国传统哲学时的伦理观点,是国人应当深思并应当坚持的价值取向。

【注 释】

[1] 以及数篇硕士论文,如李海丽:梁漱溟社会伦理思想研究,刘晓敏:论梁漱溟的伦理本位思想—基于唯物史观的分析,金祎:梁漱溟思想中的“理性”概念—兼论其对儒家道德哲学基础的构建,王悦:“互以对方为重”—论梁漱溟的群己观,于小天:梁漱溟“互以对方为重”伦理观念探析等等.

[2] 栗玉仕.伦理本位与以德治国—梁漱溟社会伦理思想研究[M].齐鲁学刊,1996.

[3][4] 陈来.“以对方为重”:梁漱溟的儒家伦理观[M].浙江学刊,2005.1.

[5][6][7][8][11][12][14][16][17][19][20][24][25] 梁漱溟全集(第三卷)[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81-82.125-126. 587-588.576.726.81-82.81.659.661.726-727.739.90.94.

[9] 郭其勇、龚建平著:梁漱溟哲学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0] 下文将会具体分析家庭与情感之间的关系,在这段行文中暂时不加以赘述.

[13] 梁漱溟全集(第五卷)[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86-87.

[15] 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5.81。儒家非常强调家庭的基础地位,这一点《论语》中有很多阐述,如“有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与?”(《论语·学而》)。从家庭内部的孝悌来阐述为臣为人之意。孝敬父母,尊敬兄长都是家庭之关系,由此家庭之关系推广于社会上邻里,朋友,君臣。又如《泰伯》“子曰:“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强调君子对待亲眷忠厚深情,以此为榜样民众也会走上此道,从君子之家庭榜样推广到民众。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等都是这方面的体现.

[18][22] 梁漱溟全集(第二卷)[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68.168.

[21] 在此借用的是康德关于“出于”和“合于”两概念之间的区别。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认为动机是评判行为是否具有德行价值的标准,一行为是善的或是恶的,主要在于行为是出于怎样的动机。因此意志动机成为评判的标准,而不是考虑做这件事情的效果或能力。比如说,同是一个帮助他人的行为,一个人是出于帮助他人而帮人,另一个则是出于获取利益,出于兴趣、爱好或者同情而帮助他人。这同一种行为具有不同的道德价值,前者是出于义务,出于法则而帮助他人,具有客观必然性。而后者则是恰好的符合法则,合乎义务,没有必然性,只是一种偶然性,而出于偶然性帮助他人的行为和伤害他人的行为所具有的概率是一样的,且极易变化。因此,一个客观必然性的行为相比于偶然性的机械的行为相比,前者更具有道德性.

[23] 在这种以义务为导向的伦理行为中,评价行为的当否,就在于是否是以对方为重、尊重对方,用梁漱溟的话,就是一个父亲之所以称之好父亲的标准在于常以对方为重,好儿子的标准在于常以父亲为重,好哥哥在于常以弟弟为重,好弟弟在于常以哥哥为重,好主人在于常以客人为重,好客人在于为主人打算……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如此。这就是伦理的本义,在彼此相关系当中,互以对方为重.

[26] 这一点在中国传统的儒学阐释中非常少见的,但在现今学术界仍存在一部分人对这个问题留有兴趣,如蒙培元也比较注重情感对于人的基本性作用,他认为“情感是人的最基本的存在方式”(蒙培元:《良知与自然》,哲学研究,1993年第3期),并且蒙培元也较为重视家庭之间情感的基础性,在解释《传习录下上》中“父子兄弟之爱,便是人心生意发端处。……孝弟为仁之本,却是仁理从里面发生出来。”这些文字时,认为“父子兄弟之爱是一种自然情感,但仁这种道德理性便从这里发生,这就是良知之‘根,即‘天植灵根。……”(同上)侧重于从父子兄弟之情来阐述仁理,从家庭的情感角度去阐述良知问题。两者虽然阐述的重点相异,但在对待家庭情感之首发性方面的旨归是相同的.

[27] 梁漱溟认为生命活动的两大问题是个体图存以及种族繁衍.

【作者简介】

王杏芳(1990.10-)女,江西修水人,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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