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比较研究
2017-06-14莫莉
莫莉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然而,面对日益发展的食品工业,我国相关领域的税收政策还不够规范与成熟,主要体现在税收种类的市场契合度不高、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满足食品生产企业的发展需求等方面。本文首先对中外现行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简单概述,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并说明了我国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改进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食品生产企业 税收政策 比较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概述
(一)增值税
我国食品加工业涉及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对税收优惠政策中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的农副产品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二是食品初加工和深加工采用不同的税率,由此形成的差异化税负不利于企业生产的精深化发展。三是对涉及农产品加工的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差异不利于其自身的壮大和发展;五是企业由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所造成的税款抵扣问题。
(二)消费税
目前,国家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鼓励使用乙醇汽油,具体措施是通过支持农民种植红薯并加工提炼乙醇用于汽油生产,这部分食品加工企业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仍需缴纳5%的酒精类产品消费税,对此国家尚未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
我国食品加工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对于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范围和主题上的限制。二是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存在不均的现象。三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允许弥补亏损和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
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概述
由于世界各国国情的不同,其税收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部分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如表1所示。通过对部分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的对比发现,当国家在激活某些弱势群体时,整个经济也会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那么该国政府税务部门将会为了减少财务压力而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此来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案例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地表现中外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別,笔者将通过一个涉及中国、日本两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案例主要介绍了中日两国的食品生产企业计算采购、生产、销售的简单循环中产生的税收的差别,通过对比向读者呈现两国税收政策的差异,并分析我国税收政策的优势和不足。
案例:某食品生产企业A购入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款为40000元,A企业计划将该批原材料全部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各类费用,总计10000元。当月,A企业将生产的货物全部销售,并取得100000元的收入(不含税)。根据上述案例,计算中日两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注:中国的增值税相当于日本的消费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日本的法人税)。
(一)中国
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
应纳增值税=(100000-40000)*17%=102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0200*2%=204(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200*3%=306(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200*7%=71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204-306-714)*25%=12194(元)
企业的税负率=(10200+204+306+714+12194)/100000*100%=23.62%
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农产品专用发票,那么:
应纳增值税=100000*17%-40000*13%=8500-2600=118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1800*2%=23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1800*3%=354(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800*7%=82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236-354-826)*25%=12146(元)
企业的税负率=(11800+236+354+826+12146)/100000*100%=25.36%
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
应纳增值税=100000*17%-40000*3%=158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5800*2%=31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5800*3%=474(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800*7%=110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316-474-1106)*25%=12026(元)
企业的税负率=(15800+316+474+1106+12026)/100000*100%=29.72%
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上述三类以外的发票,那么:
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000*2%=34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0*3%=51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0*7%=119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17%)-10000-340-510-1190)*25%=10290(元)
企业的税负率=(17000+10800+340+510+1190)/100000*100%=29.84%
假设采购的原材料未取得发票,那么:
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000*2%=34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0*3%=51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0*7%=119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10000-340-510-1190)*25%=21990(元)
企业的税负率=(17000+340+510+1190+21990)/100 000*100%=41.03%
(二)日本
应纳消费税=(100000-40000)*5%=3000(元)
应纳法人税=(100000-40000-10000)*35.64%=17820(元)
企业的税负率=(3000+17820)/100000*100%=20.82%
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发票类型较多,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发票种类和对应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日本的食品生产企业拥有自行设置票据的权利,发票种类少,计算难度大大降低。在税率方面,我国的税率分类较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分为3%的小规模税率、13%的低税率以及17%的一般税率。日本则采用5%的单一税率形式,其中包含了1%的地方税和4%的国税。此外,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将国税和地税的计算分离开来,企业的增值税需要上缴国税,而企业所得税则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和成立时间来分别上缴国税或是地税,营改增之后,仍存在部分企业需要通过地税局来上缴企业所得税。在日本,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上缴国税和地方税相对较为简单和明确。不仅如此,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则需要计算税上税,如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该类税种在日本并不存在。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建议
(一)适当减少发票种类
如果能够适当统一全国的发票种类,不仅可以减少虚假发票产生的机会,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规避能力,也为企业财务人员减少了不小的工作量,合理优化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最为关键的是,有利于避免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合理缩减税收种类
每个税种的存在都要消耗企业的办公资源和人员,这种资源浪费会随着税收种类的增多而扩大。如果能够实现税收种类的合理缩减,将会减少企业的计算负担和错误,进而控制由于违法操作而产生的税收风险。缩减税收种类也会降低国家对税收的管理成本和征纳成本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防范成本。
(三)尽量避免税上税
税上税的制度本身存在较大风险,任何一个税目出现计算错误,都将会引起連锁反应。而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增值税的征收机关不同,一旦附加税计算出错,将会严重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核查工作,牵动国税和地税的联合执法行为,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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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宇梅.中日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比较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11)
3.宗锦耀.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形势与任务[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