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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的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017-06-13许敏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5期
关键词:外派刘某法定

许敏

出差期间的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许敏

栏目合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工资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工资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刘某于2016年进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从事市场拓展工作。同年4月,刘某被外派到省外某市去推介产品。1个月后,刘某完成工作任务,回到总公司进行出差报账,与公司因差旅费报账情况产生了争议。2016年6月5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称在外派期间,为完成目标任务,每天加班加点、早出晚归,连五一节也未回家。现要求公司支付出差期间正常工作日每天延长3小时工作时间、10天周六周日和五一法定节日的加班工资11000元。

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认为,安排刘某外派是因为其工作职责就是市场拓展,并没有要求刘某每天加班加点工作,刘某自行加班的时间公司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且刘某出差已按公司差旅管理办法报销了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于法无据,公司不应支付。

争议焦点:出差期间自行加班是否算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经过组织双方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部分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间进行了确认,支付了五一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给予刘某4天的休假,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什么情况算加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另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以上规定体现了四个原则:一是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二是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发生;四是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根据以上情况看,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如存在加班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未能就其主张的“每天延长3个小时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全部时间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刘某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于刘某是被用人单位外派在省外拓展市场,用人单位应对其上班情况作必要的调查了解,根据刘某提供的工作记录,与用人单位人事部往来邮件记录和电话记录,偶尔加班的事实存在。据此,仲裁委认为刘某在外派期间存在加班现象,对于休息日的加班情况,用人单位如不能安排刘某进行补休,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出差报销是对出差人员出差误餐、通讯及其它公务的补助,不能替代或等同于加班工资。

(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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