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
2017-06-12
检察风云 2017年10期
自然法学的历史源远流长,肇始于古希腊时期,以后绵延不断。近代的古典自然法理论用人的理性批判了神的理性,解放了人类的思想,并引申出人是具有天賦权利的独立主体,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这对实行严格等级制的封建社会来说,具有极大的革命性。19世纪,自然法理论遭到了严厉批判,一度沉沦、衰落。二战之后,在反思法西斯暴行的基础上,掀起了一股复兴自然法的热潮。
相比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是一种较为年轻的学术流派,它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此时,由于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的革命已经结束,法理学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再是法律的批判而是为建立概念清晰、结构严谨、体系严密的实在法律体系服务,将革命时期所倡导的人权、民主、自由和法治观念具体化。在这种背景下,分析法学应运而成。因而,分析法学的形成是与成文法的发达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