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获得的医疗赔偿,离婚的时候是否需要财产分割?
2017-06-12
家庭百事通 2017年6期
万女士与李先生结婚两年。今年3月,万女士因事故造成左腿截肢。事后,万女士获得赔偿25万元。2个月后,李先生与万女士离婚,两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李先生主张将25万元赔偿款一人一半,被万女士拒绝。李先生认为,这钱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所以他有权获得一半。 请问,这样的情况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財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万女士因事故受伤获赔款25万元,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即因为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款,是属于个人财产。因此,这部分财产属于万女士的个人财产。
姚 懿(江西省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