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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已离婚,继子没有赡养义务吗?

2017-06-12

家庭百事通 2017年6期
关键词:袁某生父陈女士

16年前,陈女士带着7岁的袁某改嫁,王先生成了袁其的继父。袁某上学期间,由王先生负责他的一切事宜。近日,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婚。王先生没有亲生儿女,如今丧失了劳动能力,几次恳求袁某给些钱都遭拒絕,理由是他们的继父子关系已经不存在了。请问,袁某这种理由能成立吗?

袁某的这种理由不成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就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王先生对袁某生活上关怀、学业上培养,且承担教育费,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袁某有赡养义务。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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