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探讨①
2017-06-11张际萍
张际萍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悄然而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各种经营模式油然而生,如企业对企业的B2B、企业对消费者的B2C。“营改增”是我国税务体制的一大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的同时,也给国税局课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加强“营改增”大背景下B2C模式的课税研究,不仅有助于规范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提高国税局课税的效率效果。本文以“营改增”为研究背景,从B2C模式的特性出发,探讨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电子商务 B2C模式 课税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0(a)-011-02
B2C模式,全称Business To Customer,指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或服务,是电子商务模式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如阿里巴巴、京东、凡客等,都采用B2C模式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这一重大改革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尤其是采取B2C模式的电商企业(以下简称“B2C电商”),无疑是机遇和挑战的结合,带来缓解税务负担、减轻资金压力的机遇,提出如何规范国税局课税的挑战。为了推动电子商务行业“营改增”的实施,促进B2C经营模式的课税,必须解决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在“营改增”背景下存在的课税问题,加强国税局对B2C电商的税收征管,防止增值税的不当流失,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未来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课税环境。
1 “营改增”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体系不健全
近几年,国家对电子商务越发重视,陆续开展诸如中国企业互联网大会等会议,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并颁布相关政策规定,如《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整体而言,这些政策规定是在问题发生后才颁布的,是专门解决电子商务已有的税收难题,而对于电子商务现未发生、但将来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如电商企业的税务登记,相关政策并未做出规定,法律体系呈现的滞后性,有碍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的健康发展。并且,我国目前颁布的一系列电子商务财税政策,多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某一具体问题,许多课税难题还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无法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所有课税问题进行指导,具有相当程度的片面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只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跨境活动的课税做了十分简单的规定。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依次递减。电子商务现已颁布的政策规定,多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尽管《电子商务法》已通过人大常委初审,但目前还只是草案。所以,严格来说,电子商务行业还没有上升至法律的政策规定,当课税遇到法律问题时,只能参照其他法律进行处理。
1.2 税制要素未界定
首先,纳税主体不明显。无论是最新的税收征管法,还是尚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均未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采用B2C模式经营的电商企业,法律的缺位使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保护缺失。同时,国税局也因为课税依据的缺乏,在税收实践中困难重重,如何判定税务筹划的合法,常设机构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些都是国税局遇到的切实问题。其次,备案机制不完善。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期,我国并未建立相应的备案机制,尽管近几年,国家不断规范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和后续管理,但仍有B2C电商未作登记,存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核算方式等不清晰的问题,特别是在“营改增”之后,部分B2C电商并没有到国税局办理变更手续,直接影响了国税局对B2C电商的课税管理。最后,课税对象不明确。在B2C经营模式下,部分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模式衔接,只在网上完成电子商务的部分环节,如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传递,而物流和商流的进行,则需要结合实物和行为,这种间接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较易确定,仍是传统的物品和行为。与之相反的是直接电子商务,所有的交易环节全部网络化,交易对象是诸如网络游戏、电子小说的虚拟产品,其数字化、非物化的特性,使得B2C电商的课税对象难以明确。
1.3 课税系统待完善
在电子商务行业,B2C模式的课税本来就存在着课税系统待完善的问题,在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这一问题愈发严峻,严重影响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营改增”进程。一方面,信息基础设施无法满足需求。我国税务管理电子化正处于改革初期,其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备,无法满足税务改革电子化、系统化的全面需求。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经费来源相当有限,国税局无法购买先进的基础设备,更加无法配备专门人员,进行设备的管理与维修。税务电子系统因为设备的原因,经常发生卡机、中病毒等问题,导致税务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取,严重影响了国税局税务系统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网上税务体系未实现信息共享。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已经从电子发票切入改革,正在向税务全程电子化努力,但就现况而言,我国还未建立统一化、系统化的网上税务体系,与海关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也没能高效链接,这给国税局以及海关的课税工作造成了阻碍。例如,某些提供跨境交易的B2C电商,其增值税的征收需要向海关收集相关信息,如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出港日期等,但由于信息共享的低效,国税局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税务信息。
1.4 税务稽查难度大
电子商务在引领税务稽查走向现代化的同时,也加大了税务稽查难度,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第一,B2C电商会计核算不规范。实行“营改增”之后,虽然对电子商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求更严,但由于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交易信息的电子化,B2C电商的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間,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代开代付等现象众多,而单笔金额较小,笔数成千上万,难以区分哪些是合法真实交易,哪些是违法虚假交易。如江苏无锡某B2C电商,三年共申报销售收入50多万,网上收入统计达380万左右,但事实上真实收入250余万,有130多万的销售额是“请人代刷”的虚假销售。第二,传统稽查方式难以变革。传统的税务稽查根据纳税申报表,对纳税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薄、发票等进行检查,电子商务使之从“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变。然而,这种跨越式的转变并非一日既成,交易平台金额的统计、网上支付情况的证实、快递量和发货单的核对,这些网上取证的方法创新而繁琐,灵活运用还需不断的摸索,而国税局与网上银行、海关等机构的配合,也需要建立专门的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第三,税务稽查人员水平不足。从前面的探讨可以看出,B2C电商的税务稽查对稽查人员要求特别高,不仅需要扎实的税务知识、丰富的稽查经验,还要具备高超的计算机能力。但是,部分年纪稍大的稽查人员,对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统计软件等不甚了解,在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阻碍,不利于整个税务稽查的开展。
2 完善我國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的对策
2.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营造电商法治环境
法律体系是税务机关执法的基础,是保障纳税主体权利的依据,为了加强“营改增”大背景下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必须健全法律体系,营造法治环境。在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时,应当提高其前瞻性和预见性,全面考虑B2C电商在课税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电子货币的管理,B2C电商的跨境交易等,同时建立层次高的电子商务法律。相比我国缺陷的法律体系,美国以及欧盟的电子商务发展长远,相关的税法体系较为完善,为了与国际B2C电商的课税管理接轨,可以借鉴它们先进的立法理论和司法制度。
2.2 清晰界定税制要素,切实提供课税依据
第一,在现有的规定上,界定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明确B2C电商的增值税权利与义务,尤其是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对其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相关的规定应当明晰。第二,核查B2C电商的税务登记信息,未作登记的B2C电商,必须及时通知其办理税务登记,信息不完善或错误的B2C电商,应当要求其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特别是“营改增”后还未办理税务变更的B2C电商。第三,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下的虚拟产品,因传统的商品、劳务、特许权概念无法适用,应当赋予三者全新内涵,明晰三者分类边界,准确判定B2C电商的课税对象,推动B2C电商的精准纳税以及国税局的合法课税。
2.3 建立网上税务体系,实现税务信息共享
在“营改增”大背景下,课税系统是国税局开展课税的基础,是顺利实施“营改增”的关键,应当建立网上税务体系,实现税务信息共享,为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提供信息化支撑。其一,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适当提高国税局的税务电子化经费,更换陈旧的信息基础设备,并配备专人管理和维修,保障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系统顺利运作。其二,促进网上税务体系的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网上税务体系,构建税务系统与海关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国税局与海关的税务信息共享,为国税局的增值税课税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2.4 规范B2C电商核算,推动税务稽查变革
首先,鉴于电子商务行业“代刷销量”的传统,必须树立B2C电商正确的纳税意识,完善对B2C电商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一旦发现不开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国税局应当严惩不贷,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及相应罚款,严重者还可以通过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以儆效尤。其次,合理创新稽查手段和方法,结合银行支付、快递单等资料,对B2C电商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专门的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加大国税局与海关、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等机构的配合。最后,对税务稽查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纳税义务、课税对象等,在开展B2C电商的税务稽查时,每个稽查小组应当配备一名计算机能手,解决稽查过程中遇到的网络问题。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的课税管理遭遇多重难题,尤其是采用B2C经营模式的电商企业,严重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立足于“营改增”背景,围绕B2C模式的特性,从法律体系、税制要素、课税系统以及税务稽查四个方面,探索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为加强“营改增”背景下B2C电商的课税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李汉,马竹.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07).
[2] 宋皓.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J].财政监督, 2017(8).
[3] 关丽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J].商业经济,2017(3).
①基金项目:【省厅级项目】四川省教育厅2017年度项目(成都文理学院资助经费)“‘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问题研究”(17SB0077)的结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