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案登记制下虚假诉讼的防控
2017-06-10吴春周
吴春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论我国立案登记制下虚假诉讼的防控
吴春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虚假诉讼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社会诚信,立案登记制带来案件增多的同时也让虚假诉讼问题更加突出,但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不仅不应是虚假诉讼爆发的助推器,相反人们可以通过分析立案登记制后虚假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以及其所导致的危害,以理论为起点结合实证数据,从成本与收益的经济角度,程序安定与司法威信的社会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虚假诉讼的对策。
立案登记制; 虚假诉讼; 预防建议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 ,民事诉讼已成为公民维护权益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2015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立案登记制,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立案登记的标准,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便利,基本上解决了多年来“立案难”的问题。①数据显示,从2015年5月到12月,全国法院共立案登记994.4万件,同比增长29.54%,当场立案登记率达到95%。随着门槛的降低,导致立案数量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也为虚假诉讼放低了门槛。因此,在立案登记制度确立的前提下,如何预防虚假诉讼,保护个体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立案登记制下虚假诉讼的新动态
(一)案件数量增多下虚假诉讼抬头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到底对案件数量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及地方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前两位的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相关数据后,制成表1。
表1 2013—2015年全国法院及浙江、江苏法院受理案件情况②
由表1可得知,在推行立案登记制的2015年(立案登记级制度是5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范围内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万件,相较于前一年增长了24.7%,而在立案登记制未推行前的2014年、2013年,增长数字为10.1%、7.4%。而在地方法院,作为2015年案件数最多的江苏省各级法院接受案件163.3万件,同比增长17.31%(其中一审民商事案件69.6万件,同比增长12.46%),浙江省的一审民事案件增长率更是达到21.9%。总体而言,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件增多,且增幅明显。众多进入诉讼中的案件参杂不少虚假诉讼,据了解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虚假诉讼案件达到1401件,打“假官司”成为关注的焦点,甚至已经出现在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会工作报告中,虚假诉讼频繁地进入公众视眼,成为了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治理虚假诉讼法条出台的效果有限
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不断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期遏制虚假诉讼。伴随着虚假诉讼第一案的出现,虚假诉讼备受关注,但是虚假诉讼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罪名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且在理论上关于虚假诉讼是否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必要构成要件时立法和司法本身就存在争议。从实践中来看,江苏检察机关自2015年以来,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93件,经线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仅31人。相比之下,浙江检察机关这一比例相对略高,114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子已有52人被判刑。③可见即使被确定为虚假诉讼案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也很低。当然虚假诉讼罪有其入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普通违法行为并不能也不应当归入刑罚的调控范围。但某件社会问题需要刑罚对其调控的时候,本身就说明该问题已经很突出。
二 立案登记制下虚假诉讼的原因分析
(一)起诉门槛放低,进入法院机会增多
一方面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立案登记的门槛,使当事人的诉权能够得到尊重与回应。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相应的材料符合条件,原则上都应当场予以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立案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与此同时,由于在立案阶段不能实质审查诉讼标的且能进行的诉讼要件审查都是形式材料的,不但容易导致重复起诉,而且对早已做好充足准备的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来说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变得轻而易举。加之立案登记后,案件增多,使得司法资源日趋紧张,④法院法官疲于应对,以至于出现著名演员赵薇因电视剧《还珠格格》在剧中瞪眼而被起诉的闹剧。⑤应当认识到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短期内会带来法院案件出现叠加的状况,这里面自然不乏具有非法目的的虚假诉讼,门槛的降低会带来案件的增多,在人权保障,司法自由的背景下,当事人诉权的过于滥用显然已经成为了立案阶段虚假诉讼行为的一大表现形式。
(二)违法成本减少且高额的利益驱使
如前所述,虚假诉讼罪的威慑能力有限,使不法当事人作案风险降低,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回报率,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毕竟存在非法性和一定风险,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丰厚报酬或者是其他利益的驱使,一般而言,肯定是不愿意与行为人合谋进行的,前提就是行为人愿意并且兑现,将能够在虚假诉讼中获得的利益进行适度分配给合作者。在这样一种得失考量之中,虚假诉讼行为便有了市场。据报道惠州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在法院改判的29件为虚假诉讼案中,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达4亿元。⑥案件均额超千万可见这其中存在着多大的利益驱使。被称为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的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案就是基于夫妻关系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的,而揭开这起案件起因的便是与案外债权人谢涛270万元的债权。仅2015年,浙江省各级检察院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87件,案件总标的高达3.8余亿元。几乎每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背后都涉及到巨大的利益,而正是这些利益让当事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司法不完善给不法当事人以机会
第一,作为遏制虚假诉讼配套措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缺陷。新司法解释第三人撤销制度的设立本可以在事后对虚假诉讼的案外人债权人进行救济,但是在侵害债权型虚假诉讼的案件中,被侵害的案外债权人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无法另行起诉。第二,法官对自认缺乏必要的管控。根据辩论主义原则的观点,法院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按照日本学者新堂幸司的观点,辩论主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主张责任、自认、证据的申请。根据证据的举证责任原理,一方的自认免除了另一方的举证责任,法院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进行裁判,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便可以以此为突破口,通过虚假自认的方式来确认案件事实,规避法官对此事实进行认证,进而得到判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尽管也有对自认的限制,但很难适用。⑦第三,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有限。首先表现在文检的鉴定上面,由于虚假诉讼都是当时人事先串通好的,文书基本上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写的,关于真实性,文检自然是检查不出来的。另一方面,根据诉讼规制,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依职权对涉案证据进行鉴定,而当事人处于诉讼成本节约以及主观目的方便实现的考虑,不会主动申请鉴定。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能够让法院采信,事先早已准备好了所需的证据,至少在形式上是看不出漏洞的,加上对方当事人的有意配合,很容易就蒙混过关。且目前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案多人少,每天要办理大量案件,整体处于疲劳状态,更加愿意以调解方式结案,无更多精力去仔细审查,而主动调查是识破虚假诉讼的必要手段,在法官无暇去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虚假诉讼就会更加容易得逞其目的。
三 立案登记制下虚假诉讼的危害
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使得原本就不够充裕的司法资源更趋紧张,员额制度的实施、外加法官离职现象,使得一线承办案件的法官数量减少,在立案持续上升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法院承办案件数量的相对增长,导致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一线法官进入案多人少压力大的高负荷状态。此时作为打假官司的虚假诉讼进入法院,无疑将危害放致最大。
(一)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及降低了司法权威
虚假诉讼最明显之处就是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虚假诉讼行为是不讲诚信的行为,一旦成功,骗取法院的判决,获得了高额的利益,在社会上便会产生反向引导,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据报道北京新机场拆迁三个月内,大兴法院榆垡法庭接收的农村房屋引发的纠纷大幅增加,诉讼中超70%的案件并无实质性争议,⑧虚假诉讼情况凸显,在这样的拆迁补偿利益面前,一户接着一户,尽管案由各异,但是其本质都是打假官司,相继走上了虚假诉讼的道路,而所谓诚信诉讼在大片拆迁户面前看来情况堪忧。并且由于作用的对象是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法院,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有意配合,使得“两造对抗”最佳发现真实装置失灵;使得司法权威成为“葫芦僧判葫芦案”;这个危害无疑是颠覆性的。法官成为了不法当事人利用的工具,将其非法权益通过法官的裁判文书合法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损害了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不信任通常导致不合作,在司法领域,当人们需要表达自己的诉求时,都会往往处于对司法的不信任而选择游离于社会正常解决纠纷机制之外的渠道,比如信访、上访。
(二)破坏民事程序的安定性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行为人相互勾结,通过制造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诱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使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从形式上看加害人实际上是法院,本质上也就变成了行为人借法院之手来使第三人受害。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虚假诉讼并无诉之利益,缺少基础的实体法律关系。但虚假诉讼当事人弄虚作假打假官司的行为,诱使法院基于认识错误作出错误的裁判甚至已经交付执行,使裁判查明的事实背离了案件客观的真实,法院的裁判一但作出即具有既判力,便会对后诉的判决产生拘束力。这样使本没有实体法律关系的虚假诉讼便成了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显然是不能让人接受的。民事程序安定性是要求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而虚假诉讼严重减损了法律理应具有的指引功能,让社会大众难以理解。 另一方面,虚假诉讼涉及的通常都是影藏在背后复杂的利益纠纷,而重要的利益主体,第三人却无法直接参与,这无形中也会让人产生恐惧。到了执行阶段,案外人虽然可以提执行异议,但是此时很难再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影响,而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力有限,所以一旦第三人利益被侵犯,其维权道路相对较难,虚假诉讼弱化了法院审判活动分清曲直、定纷止争的职能,直接挑战了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威严。
四 立案登记制下虚假诉讼的防控建议
(一)思想上厘清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采用立案登记制的表述,但立案登记制并不等同于登记立案,受理案件并非毫无审查。从现行起诉条件中可以看出现行制度不仅审查了案件成立要件,而且也审查了合法要件,即诉讼要件。应当从登记要件与诉讼要件两个步骤对案件进行审查,登记要件需要审查对于当事人的起诉状、自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释明。诉讼要件需要审查的是对当事人提交材料进行诉讼上的审查,具体包括接收诉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等。而实体要件审查和诉讼要件审查应当在案件进入庭审以后才进行审查,而不是在立案阶段进行审查,因此,诉讼要件在我国等同于实体判决要件的情况下,建议将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从现有的起诉条件中移除。而虚假诉讼并无实质争议,一般在立案阶段符合登记的条件,至于欠缺诉讼要件,应当放到庭审阶段进行审理,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终止虚假诉讼程序,必须认识到立案阶段遏制虚假诉讼的能力有限,因此应当提高重视,对可疑案件进行监督,避免其走完整个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提高虚假诉讼的甄别能力
首先,法院应当强化虚假纠纷诉讼立案预警机制。对于实践中已经总结出的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析产案件,拆迁纠纷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立案登记制下案件更加容易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所以在立案阶段对于这些案子应予以警惕,发现疑似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及时上报,在进入庭审后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应当更多的要求当事人出庭接受调查与质询。其次,应当深化对证据的实质审查,主动有效识别虚假纠纷诉讼案件。一般而言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因为纠纷为虚构的,对立性比较弱,在证据提出上,由于虚假诉讼比较隐蔽,所以通过案外第三方取证存在一定困难,对于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来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比如在虚假诉讼的高发区民间借贷案件,就应当警惕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所列举的10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在质证方面,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也不大提异议,或者自认比较多,或者进行简单的假对抗,出现这种反常情况时,法院应当主动对其进行审查,例如法律关系的产生情况、资金流动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详细信息。
(三)建立虚假诉讼恶意损害赔偿制度
从经济角度分析,虚假诉讼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而报酬高,所以加大虚假诉讼行为的成本,是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所不可或缺的。可以对于虚假诉讼可确立律师费负担制度,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提起侵权之诉需要聘请律师调查取证,耗费人力物力,可以在侵权之诉成功之后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一般而言民事侵权赔偿采用的都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其目的是将权利回复至圆满状态,第三人遭受的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对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其动机不良,采用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能让当事人产生畏惧,因此,对于确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建议可以采用惩罚性赔偿措施,赔偿第三人遭受的损失。
(四)诉讼诚信承诺制度
可在立案登记时要求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或者通过《诚信诉讼提示书》将虚假诉讼罪条文列于显眼位置,事前预防虚假诉讼立案。很多民众由于诚信意识不强,加之守法观念薄弱,在现实利益的诱惑下很容易将诚信道德置之度外。为了预防虚假诉讼,在立案登记时应当加强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意识。通过加大推广《诚实诉讼承诺书》签署,对其进行诚信引导,另外在刑法修正案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后也应当利用刑法的威慑力,事先预防,将虚假诉讼罪的刑与罚告知前来立案的群众。使当事人认识到虚假诉讼的惩罚机制,即对于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经济制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形成一个责任网层层递进,逐步加重。同时这样的程序也是一次诚信普法活动。此外应当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的参与人列入到失信人名单,完善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比如银行)的对接工作,使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得不偿失。
结 语
在立案登记制取代了立案审查制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案件数量明显增长的局面不会改变,随着利益纠纷的多元化,可以预见虚假诉讼行为也会更加频繁,在巨额利益与法律风险面前,当事人面临着抉择。预防虚假诉讼是一个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法律的力量特别是刑罚的力量显然行不通,应当从多层次,全方位的在社会建立一种诚信诉讼的氛围,面对虚假诉讼需要果断出击,但是其重点不应是放在打击虚假诉讼上,而是在预防阶段就形成合力,从而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
注释:
①新京报网:《中央司改办: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九成》,载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5/12/03/386582. html, 2015年12月3日发布,2016年1月11日最后访问。
②数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江苏省法院网、浙江省法院网。
③江苏检察网:《江苏检方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93件追究刑事责任31人》,载http://www.js.jcy.gov.cn/yaowen/201606/ t2871081.shtml,2016年6月20日发布,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7日。新华网:《浙江:去年114人因涉虚假诉讼被移送公安机关》,载http://www.zj.xinhuanet.com/2016-03/23/ c_1118416635.htm,2016年3月23日发布,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7日。
④据了解全国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约99起,但是各地区差异巨大,例如2015年浙江省的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218件,为全国的2.2倍,居全国之首。数据来源于浙江法院网。
⑤罗沙:“最高法回应赵薇瞪眼被诉:滥用诉权”,《新华每日电讯》,2015年6月10日,第2版。
⑥梁文悦:“穗检察机关3年半确认虚假诉讼案42件”,《南方日报》,2016年8月23日,第GC04版。
⑦比如《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3条就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由于这三种利益定义较为模糊,难以适用。
⑧张舒玲:“新机场拆迁仨月间涉房虚假诉讼高发”,《京华时报》,2015年12月9日,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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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贺良林]
On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False Litigation under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China
WU Chun-zho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 China)
The False litigation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social integrity of our country.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gistration system should not only be a booster for the outbreak of false litigation.On the contrary we can harm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occurrence of false litigation 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produces, from the cost and income of the economic point of view, the procedure stability and the judicial authority and society,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the false lawsuit.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False litigation; Preventive measures
D915.2
A
1008-9128(2017)03-0070-04
10.13963/j.cnki.hhuxb.2017.03.018
2016-09-23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论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下的虚假诉讼预防机制(XZYJS2015095);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FXYYB2015090)
吴春周(1992-),男,江西九江人,硕士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