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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矿山排土场(废石场)评估界限探讨

2017-06-09吴义勇

科技资讯 2017年11期
关键词:设计规范危险性矿山

吴义勇

摘 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以下简称《规范》”自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极大规范了我国建设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效指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到了显著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个别条款不明确等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业经验,仅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矿山排土场(废石场)评估界限问题作如下探讨。

关键词:地质灾害 评估 矿山

中图分类号:P6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4(b)-0225-02

1 问题的提出

《规范》第5.10条明确规定:“有关……矿山生产中排土场、矸石山、废渣堆、尾矿库发生的各种灾害和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并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专业规范和要求进行专项评价”。由于相关专业规范并未规范等问题导致该条款执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中介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将上述对象无论规模大小均不加选择地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导致未评估未设计;二是我国矿山排土场规模大的上千万立方米,小的不足一千立方米,如果不分大小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价和设计,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实际也难以操作;三是根据调查,主管部门实际仅对规模较大的排土场要求必须进行专项评价和专项设计。矿山企业认为,对于个别小型排土场完全有能力自行设计并确保安全。这套做法虽行之有效但并未认可,并进而导致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可见,上述问题主要归于多大规模的排土场应进行专项评价和专项设计?

2 排土场定义

《规范》中并没有对排土场、废渣堆进行定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对排土场定义为“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对排土场定义为“堆放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GB50598-2010)对废石场定义为“集中排放矿山基建时期的剥离物,以及正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的场所”。显然,废石场与排土场只是习语不同,本质是相同的。而废渣堆则较不正式,矿山企业常将废石、坑口手捡废石、粗选抛尾弃渣称为废渣堆。可见,无论是废石场、废渣堆都可归类于排土场。

3 排土场相关专业规范、规定

根据《规范》,涉及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再对排土场、废石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是由专业机构根据专业规范进行专项评价。经笔者整理研究,这些专业规范及规定主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以及其他采矿方面的设计规范。这些规范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为主体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则为细化标准,其他规范和规定均引用上述标准。虽然相关规范虽多,但都未解决排土场规模界定问题。

4 相关资质专业机构内涵

根据上述相关规范,显然《规范》所指相关资质专业机构所指应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即只有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方可对排土场进行专项设计。

5 排土场规模划分及建议

我国排土场数量众多,规模差异更大,大的上千万立方米,小的不足一千立方米。上述规范中仅有《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根据单个排土场容积划分了排土场的设计等级,详见表1。

上表中对于总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或堆置高度在50 m以下的排土场划为四等进行管理。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矿山企业来说,排土场规模超过100万立方米的少之又少且多为数千至数万立方米之间,如均按此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考虑到排土场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多表现为整体滑坡或因雨季滑坡进而形成泥石流。《规范》根据易发性(可能性)、危害程度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并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治措施。根据行业经验,一般来说大型地质灾害体、灾害源对应着大的危险性,需要进行重点防治,相应的防治难度大。小型地质灾害体、灾害源对应小的危险性,进行一般性防治,相应的防治难度小。《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根据滑体体积将滑坡规模划分为5个等别,详见表2。

从表2可知,规模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排土场如产生滑坡一般为小型,其危险性也小,防治难度小,工程技术措施简单。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排土场规模下限确定为10万立方米。即小于10万立方米的排土场应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评价并进行初步治理工程设计,不再编制专项设计,并可由矿业权人自行或委托治理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而对于10万立方米以上的排土场,仍执行现行政策和规范。对于排土场规模的认定,可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库容为依据。老矿山排土场扩容超过上述标准则应补充进行专项设计,未补充专项设计擅自超设计堆放则进行处罚。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强排土场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结语

笔者根据调查和长期从业经验,通过对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及规范进行整理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排土场规模下限划分建议,增强了规范和条文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符合政府简政放权精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囿于笔者经验,文中可能有考虑不足或不当之处,欢迎业内人士指正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邱英,朱郴平,易新民,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高速公路工程中的应用[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4,36(8):38-45.

[2] 陈社斌,姬随波,陈转转,等.浅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确定[J].价值工程,2014(20):276-277.

[3] 李凌旭,杜澤,徐宗恒,等.某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J].低温建筑技术,2015,37(4):16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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