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转农”闹剧怎收场
2017-06-08欧阳峰
欧阳峰
曾经,城镇户籍秒杀农业户口。而今,“跳农门”的剧情时有反转。家住广州市区的于明莉,为获得近郊农户的福利“蛋糕”,付费委托表妹办理“非转农”。不曾想,举家户籍竟被迁入河南农村,最终落得姐妹反目。2016年1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于明莉后悔不迭。
一波三折“非轉农”
于明莉与丈夫王光辉原本出身农家。在广州做生意多年,一家四口不仅办理了“农转非”,还买了一套两居室。但眼见着两个儿子日渐长大,而市区房价不断推高,他们又愁上心头,“唉!如何为儿子准备上房子呢?”夫妻俩常常叹息。
2013年正月初三,曾与于明莉同住一村的表妹张燕来拜年。刚刚落座,她就打开了话匣子:“姐姐哟,现今村里的福利好着呢,除夕前人人分了红,每个人又比去年多了1万元出头。”10年前,张燕家里还穷得很,现在已经住上了三层楼的洋房。按表妹家的人口,今年的分红款怕有10多万元吧。于明莉心里嘀咕着,很不是滋味。
接着,张燕告诉于明莉,现在广州城里人上赶着把户口迁到她住的村子,不仅年底有分红,另外还可以申请到一块宅基地。于明莉灵机一动,试探着问:“那我家可不可以也迁回去?”“包在妹子身上,村长跟我弟是铁哥们。”
于明莉立即与丈夫商量,王光辉拍着大腿表示赞同。当天,夫妻俩与张燕口头约定,每迁一人给3.5万元,另加7000元的活动经费。一家四口的“非转农”办好后,共付给张燕14.7万元。
2月26日,于明莉通过工商银行先向张燕的户头转账3万元。随后,她将自己和丈夫以及两个儿子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以及向近郊村委会申请迁入的申请书等资料一并交给了张燕。
事情进展非常神速。4月3日中午,于明莉就接到了张燕的电话:“姐,四个人的户口全部办好了,对方要等剩余的款子打过来,才肯把户口本寄给你。”听闻喜讯,于明莉立即告诉王光辉准备款项。第二天一早,剩余的11.7万元转账给了张燕。
两天后,于明莉打开特快专递信件时,顿时傻了眼,寄来的是河南省某县的农业家庭户口本,上面记载着他们一家四人的名字。这是怎么回事?
于明莉拉上丈夫立刻赶到表妹家中质问。张燕支支吾吾说,收到资料的当天,就交给了弟弟张春,弟弟又将资料转给了朋友贡平,后面的事都是贡平一手办的。末了,张燕淡定地反问表姐:“当时不是说只要把你全家办成农业家庭户就行了吗?”于明莉又恼又怒:“我要的是广州市郊户口,你马上把钱退给我,不然,我就报警。”张燕也不甘示弱,“我没做亏心事,你报警好了。”
次日,气愤难平的于明莉去花都区派出所报了警,声称被人以办理农村户口为名诈骗近15万元。民警当天就传唤了张燕、张春和贡平,最终认为双方是民事纠纷,告知于明莉走诉讼途径解决。
举证不利输官司
于明莉一家四口变身为河南农民后,仍在原住地居住生活,两个儿子又面临初、高中升学,不得不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择校费。于是,于明莉与丈夫边追索已经给付张燕的14.7万元,边想方设法迁回户口。2015年上半年,他们耗尽积蓄加上贷款,利用清远市购房入户的政策,才将全家户口从河南迁到离广州市70公里开外的现户籍所在地。
因多次要求张燕返还户口代办费未果,2015年下半年,于明莉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于明莉主张,张燕所承诺的户口迁移目的地是广州市郊某镇,结果移花接木,将其一家四口迁到了河南农村。让自己费尽周折,蒙受巨大损失。念在姐妹一场,现仅要求其返还代办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开庭时,张燕虽承认自己收到了14.7万元,但对双方约定的内容,另有说辞。她说,当时表姐的确表示,只需将一家四人的户籍转变为任一农业家庭户口,然后自行办理转入广州市郊户籍的事宜。这一点,从2013年于明莉一家的户口被转至河南,而她直至2015年才提起诉讼,已经充分说明。
姐妹俩的说法谁真谁假?之后,主审法官三次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足够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形下,法院将证明委托合同具体内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于明莉。在判决做出前,因于明莉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能排除张燕的辩解主张,2016年3月31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于明莉的诉讼请求。
终审落槌扳败局
于明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此时,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主要证据,即她要求迁往广州市某村委会的申请书,上面加盖了村委会印章,并写有“情况属实,同意迁入”的字样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于明莉认为,申请书直接表明了“将户口迁至广州市某村委会”的意愿,而非“将户籍转变为任一农业家庭户口”。于明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张燕退还代理费14.7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本案中,于明莉一家始终生活在广州市区,没有去过河南。张燕也没有证据证明于明莉一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发放河南省农村户口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将于明莉一家的户口迁入河南省为最终委托事项,还是为了将于明莉一家的户籍变为农业家庭户口,而将于明莉一家的户籍迁入河南,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因此,于明莉与张燕之间的委托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案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委托合同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张燕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016年1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燕返还于明莉14.7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张燕承担。
【以案说法】
关于本案的返还财产责任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革花审判长在二审判决后进行释法答疑时,指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虽然于明莉委托张燕将户口转为任一农村户口有其存在的可能性,但最终应入户广州市郊某村委会应为于明莉的真实意思表示,张燕并没有完成。此外,张燕并无证据证明于明莉同意将户口迁移至河南。因此本案中于明莉的过错缺乏证据证实,而张燕明知将于明莉户口迁移至河南违法而为之,其无权就该行为获利,因此于明莉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
(编辑 陆艾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