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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与《吕氏乡约》

2017-06-07吕先义

农民文摘 2017年4期
关键词:吕氏乡约学说

吕学,又称吕氏家学,在北宋时已经形成,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理论,即学说,主要是二程理学的内容,唯吕学的学习方法和态度独标一格,即“多方求师,不名一师,转益多师,学以致用”,这是与其他理学派别不同的。另外还有实践方面的内容,就是以《乡约》《家教》为引导,实行公共道德和家庭道德教育。这是吕学的标新立异之处,当时就著称朝野,因此吕学又称理学名宗。“理学名宗”之“宗”是宗派之“宗”,也是宗族之“宗”,举吕氏宗族之力,推行具有实践内容的理学,这在其他姓氏少见,在宋朝学术发展史上也是少见的。

《乡约》在吕氏聚居地实行,为吕氏族人所必遵,故被称为《吕氏乡约》。它首先于北宋熙宁九年(1076)在陕西汲郡蓝田实行,又称《蓝田乡约》。乡约是一种乡里公约的意思,内容是在日常生活各方面,乡人互相帮助,互相劝善戒恶,目的是为了使风俗淳厚。为了让这些办法易于实行,并且能够持久,也建立相应的组织,还推举约正主持其事。约正又安排大家轮流担任值月,定期聚会,记录并赏罚善行恶行。这是民间发起的自治,对维持当时的社会稳定和邻里家庭和谐相处起了一定作用。

《吕氏乡约》的作者吕大钧,京兆(陕西)蓝田人,1031年至1082年在世,28岁中进士,曾知绵州巴西县,后来辞官回乡奉养父亲。任宰相的二哥吕大防请其监凤翔府造舡务,在讨伐西夏时跟随李稷办理转运时病故。他为人质厚刚正,重视礼义。他平生不求官职,过人之处是在礼学上能够行其所知,在当时倍受士人推崇。吕大钧作《乡约》,是为了感化乡里。时人在吕大钧的墓志铭中发现,他是在给父亲办丧事时开始实践礼学的,他的《乡约》也是逐渐完善的,最后集大成于《乡约》和《乡仪》,统称《吕氏乡约》。创立和实施乡约,的确是吕大钧一生最大的功劳,这是亘古以来民间首创的成文的自治制度,是中国有文字记载以来的第一个村规民约。后世学者王守仁、牛兆濂、梁漱溟对其深为佩服并受其影响。朱熹对《吕氏乡约》的作者曾专门考证,在读到吕大钧的著作,并且找到乡约的原稿及有关书信后,才断定吕大钧是作者。朱熹还把乡约的文本加以润色,增添在自己的文集中。《宋史》中也说:“关中言礼学者推吕氏。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这里把乡约的内容也说清楚了。

乡约在当时也给吕大钧惹了一些麻烦,特别是蔡京当权后,主要是说有结党的嫌疑。“传闻者以为异事,过加论说”(见吕大钧答刘平叔的信)。原因在于它是民间自发兴起的,不是上面号召的,在专制的制度下,“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必待有德有位者倡之,则上下厌服而不疑。今不幸出于愚且贱者,宜乎诋訾之纷纷也。”(同上)为此,朝中政争激烈,乡约的事闹得风风雨雨。曾任宰相的二哥吕大防担心因此引起刑祸,一再写信劝吕大钧等把乡约变成家仪或家学,“以免干政之嫌”。所以,《吕氏乡约》一直作为吕氏家族躬行实践的做法传之后代,并且成为吕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吕学中最有实践意义并显示社会效果的,就是《吕氏乡约》。当时的朱学(朱熹的学说)还在自圆其说之中,更谈不上付诸实践。而吕学兼收众说之长,又有乡约的实践效果,声名更在朱学之上。

随着北宋败亡,宋室南渡,吕学也随南迁的吕氏官宦和儒人带到东南偏安之地,吕氏族人最先落脚的地方是婺州官居地。吕规叔(讳名大椇)从婺州迁入剡西办鹿门书院,也把吕学带入嵊州。吕规叔家族自五世祖吕公著起,“登学案者七世十七人”,吕公著为庆历进士,官至宰相,自他之下,“大用者二十七人”,换句话说,从他算起,吕氏一族出了四十四名出类拔萃的学者,其中就包括吕规叔,他迁入了嵊州,成了吕学的传播者。

吕学在南宋,因博采众长,没有门户之见,也不党同伐异,又有实践效果,为众多儒者认同趋从,朝廷也无异议。而朱学,在韩侂胄当权时,曾被视为“伪学”,朱熹则被打成“逆党”,学术活动也被取缔。而吕学虽学说倾向朱学,成员与朱学一派有所交往,但未被牵连,仍在民间被遵从发展,直至后来由吕规叔的侄子吕祖谦,发展成学术上的东南学派(婺学),这是后话。

明朝后,朱学被朝廷认可,其学说被朝廷作为“牧民”的统治思想。朱熹生前多次上疏,要以自己学说用作教化的愿终于实现。直至清代,他学说中的“天理”作为“三纲五常”的注解,全然成了封建统治的根据和说教。朱学的有效生命也随封建统治一去不复返了。而此时,吕学仍安居于“家传”地位,没有走上庙堂,只是在吕氏族人中代代相传。《吕氏乡约》更是与吕氏族人如影随形,繁衍到哪里,遵从到哪里。因而,非吕氏族人也仿照制订“祖训”、“族规”等,刊列于谱册,在本姓族人中传为规矩。至今在吕氏聚居地的祠堂和民居(台门),还可以找到以吕学发祥的文化遗迹。

吕氏乡约最初直接实施范围不会很大,也就是吕氏所在的本乡本族,时间也不会很长。据学者杨开道估计,吕大钧从创作乡约到去世,除去中间外出任职,他实际在乡里推行也就几年而已。而这几年,吕大钧所做的则是开创性的工作,因此黄宗羲《宋元学案》专列蓝田学案。后来,随着吕氏的迁徙发族,乡约的实施就蔚为可观了。学者杨开道在专著里说:“吕氏乡约的基本主张,在树立共同的道德标准,使个人行为有所遵守,不致溢出标准范围以外。这种步骤在礼学里面,可以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位。”杨开道称赞它在制度传承上的意义。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向来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见之于契约。而制度必需成文,才可能行之广泛。“由人民主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见《关中丛书》)另一位学者萧公权也肯定《吕氏乡约》的首创性:“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此种组织不仅秦汉以来所未有,即明初‘粮长’‘老人’制度之精神亦与之大异。盖宋、明乡官、地保之职务不过辅官以治民,其选任由于政府,其组织出于命令,与乡约之自动自选自治者显不同科也。”(见《中国政治思想史》1982年版)

《吕氏乡约》被奉为乡约的鼻祖,对后世影响很大,见之于各姓氏家谱的乡规民约不胜枚举,也是看中《吕氏乡约》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乡里族人“勉为善,而耻为不善”,风俗自然就会改善。一种好的制度总是会有人来仿效学习的。《吕氏乡约》的文本还被翻译传到朝鲜、日本等国家。金安国(1478~1543)就译成《吕氏乡约谚解》一书。至今朝鲜流行的有关乡约制度的书籍近20种。

可见,一种学说的生命力,并不在于当时的名气和轰动,而在于它的实践性和被实践检验的效果。吕学中的《吕氏乡约》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不无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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