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该为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买单
2017-06-07王景龙,张洪军,冯石亮
今年夏天,各地连续发生高温、暴雨。灾害性天气给生产尤其是露天作业的建筑行业,造成了或间断或连续的停产,使其蒙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经营就要有风险,作业单位、经营企业,不应把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害转嫁到工人身上,劳动者不该为其买单。
因暴雨造成停工工人工资不应扣发
【案例】何某是一建筑公司的工人,七月中旬他们施工的某小区改造工地连降暴雨、大暴雨,各种露天室外作业都不得不停工。老板认为停工期间工人不劳动,理所当然不能得到报酬,就扣除了何某等工人停工期间的工资。
【分析】因暴雨造成停工,责任不在工人,风险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暴雨停工,老板扣发、停发工人的工资是错误的。就此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在第12条中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高温津贴小时工也应当有
【案例】某村的几个年轻妇女来城里挣外快,她们在马路劳务市场被一清洁公司找去做保洁工作,工资每小时十二元。从早晨六点到下午五点,她们连续干了十天,一百个小时每人给了一千二百元。当时当地最高气温36℃,听说有高温津贴,可她们一分也没得到,问清洁公司,老板说小时工只有小时工资,没有发“高温津贴”的说法。
【分析】“高温津贴”是为保证高温条件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所发放的津贴,它属于身体遭受高温损害的补偿。和其作业现场所发放的清凉饮料一样,不应当有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就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在第2条、第17条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也同样应当享有高温津贴待遇。具体数额可按当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按小时核算。
因暴雨不能如期完工不能把责任转嫁到工人身上
【案例】某路桥公司承揽了某城市的筑路工程,主路基本筑成后,为了抢进度,他们把镶马路牙子的活按件计酬包给了十名工人搞突击,要求他们加班加点三天内完成,拖延一天扣除报酬的百分之十。工人们接活后当天就连降暴雨,尽管他们抓紧突击,还是因暴雨使工程推延一天多的时间才完成。就此工程负责人以他们没如期完工影响了整个工程的验收为由,要扣他们的报酬。
【分析】《合同法》在第60条、第107条、第117条中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路桥公司在与发包方签订筑路工程合同确定工期时,应充分考虑期间灾害天气可能给工程进度造成的不良影响。其考虑不足不能如期完工责任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应把因天气原因不能如期完工的责任通过计件、定时,转嫁给作业工人。因暴雨不能如期完工,不应以此为由扣减工人报酬。
中午多休半小时下午劳动时间延长多少
【案例】某城市污水改造工程正在施工。提起高温作业,工人们说,补贴有、饮料有、35℃以上停止作业也做到了,为躲高温时段,中午多休息半个小时,下班时间却要拖后一个小时。总的算下来每天工作竟从高温前的十一个小时,提到了十一个半小时。
【分析】高温时段停止作业的时间可否通过延长作业时间在其他时段找回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在第8条中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高温时段应当停止室外作业。建筑行业实行的是特殊工时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高温中午多休息,晚上晚下班,每天工作不超过十一小时(标准工时八小时加延长三小时)应属于合法,超过了就属于违法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