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
2017-06-07解读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解读《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这是一份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重要文件。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最近接受记者采访,全面解读了这份意见。
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的重要文件
《意见》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取向是什么?
近年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须引导扶持。
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
全方位政策支持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意见》从哪些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
《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进行了配套整合和适当延伸:
——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
——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
——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
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三方面加大政策力度
《意见》与以往政策措施相比,有哪些新的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突出困难,意见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了政策创设力度。如:
在金融方面,《意见》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通过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
在保险方面,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等。
在用地方面,允许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等。
怎样处理好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收致富,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因此,《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作为重要原则;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作为重要举措,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