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用好三份清单
2017-06-07孙旭
孙旭
前不久,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召开案件通报会,对近期查处的两家中央企业两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进行通报,这两起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国资委在通报会上指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是两家中央企业两起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通过案件反思,引以为戒,进一步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从加强企业治理管控角度看,可以尝试推行清单管理。
第一份清单:权力清单
两起案件暴露出的制度不严密、执行不严格、用权任性、违规决策的重大教训在其他央企也不能说绝对没有,制度存在“牛栏关猫”现象,管控乏力,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不力。因此,加强企业治理管控的第一份清单就是权力清单,必须首先明确各治理层级的授权,按照授权来决策,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违规超授权行事。严格按照授权,健全完善企业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机构重大决策制度,结合这两起案件暴露出的违规决策等问题,深入查找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严格执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以及风险评估等规定,强化各级领导的决策责任,最大限度防范决策失误和风险的发生。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监察、审计等机构的“保健医生”作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紧盯企业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紧盯企业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财务管理、选人用人、境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行权履职的监督约束制度和机制。要强化制度的执行,深刻汲取这两起案件暴露出的企业领导人员带头违规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牢固树立依法经营、依规管理的治企理念,带头尊崇制度、执行制度,严格按授权决策,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决策。
第二份清单:负面清单
今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34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35号令),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要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这是强化企业治理管控的第二份清单,建立并推行负面清单意义重大,就是进一步聚集企业的主营业务,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受诱惑不受干扰,按照企业的中长远规划不动摇,实现“百年老店”可持续发展,而非不确定性的“野蛮生长”。当然除了投资类负面清单,企业应建立涉及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全面的负面清单,明令红线和底线,做到“令行禁止”,杜绝违法违规及企业限制类行为的发生。
第三份清单:责任清单
僅有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了可为与不可为,还不够,权责必须对等,因此建立并推行第三份清单,即责任清单就非常关键。从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依照党纪国法对两起案件严肃查处的情况看,相关责任人既有领导责任,也有直接责任,既有开除党籍、党内警告等党纪处分,也有按制度追究相关行政处理,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国法处理。因此责任清单就是要根据权力清单所对应的各项事项内容和要求,明确考评要求,对这些事项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领导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就是要问责。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履行职责的情况,奖励尽职尽责的干部,追究渎职和失责的干部。一项好的制度,不仅要求内容合理、程序规范,而且要求执行严格、奖惩分明。如果不能对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对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的追究,那它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些单位和部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责任制度执行不力、渎职行为惩罚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领导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推进事业。
两家中央企业的两起案件查处通报表明,中央企业治理管控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建立并推行清单管理只是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作者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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