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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廉政监督实践初探

2017-06-07步海洋谭晓栋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监督机制启示

步海洋++谭晓栋

[摘要]为遏制腐败现象,中央苏区从监督机制入手,通过细致权威的党内监督、形式多样的行政监督和高效及时的舆论监督,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给予了严厉打击,中央苏区廉政监督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主要是从上到下,监督机制形式多样;及时高效,监督力度真刀真枪。反观我国当前的反腐监督机制,却存在着监督主体反腐职能分工不明,监督地位与反腐效能不对等,逆向监督主体权威不足等问题,因此要借鉴中央苏区廉政监督的有益经验,做到监督机制权责明确,定位对等;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强化逆向监督,加强权威。

[关键词]中央苏区;监督机制;实践;启示

[中图分类号] D61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7)07-0087-04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7.07.041

[本刊网址] http://www.hbxb.net

权力腐败和蜕变的本质表现是权力的滥用,特别是缺乏监督制约的滥用,中央苏区为遏制这种权力腐败,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入手,健全廉政监督形式,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中央苏区廉政监督的主要实践

(一)建立细致权威的党内监督

进入中央苏区以后,中国共产党从战略高度加强了对自身的监督。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指出:为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贪污等现象的产生,党必须严格的执行纪律。一切违反苏维埃法律、对于革命有损害行为的党员必须比非党员的工农分子受更严厉的革命纪律制裁。为进一步加强监督,中央决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1932年红色中华刊登了《苏区中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系统》一文,指出“监察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之”,它只向“各级党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向上级监委负责”,指出它的任务就是“监察和考查各级党部在执行党的路线中的各种工作……领导反对一切腐化现象的争斗。”由于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当时的中央监察委员是中央指定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察委员会职能的发挥。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成立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在随后的党的六届五中全会上正式成立,作为党内监察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此外,地方上成立了省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地方上的党务监察工作,与中央党务委员会相互呼应。这标志着中央苏区党内监督机制的逐步健全,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党的纪律建设。

(二)强化形式多样的行政监督

政府内监督主要标志就是成立了工农检察部。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指出其性质是“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据此,中央设立了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省县区政府设立工农检察部,在城市则设立工农检察科(1934年一律更名为工农检察委员会),主要任务就是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对行政机关的犯罪行为例如贪污、浪费公款等,有权直接报告法院,并且具有施行检查和裁判的法律权力。同是设立了控告局、突击队、轻骑队等在工农检察委员会的管辖和指导下的群众组织,与工农检察部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了政府监察工作的发展。

控告局是为“接受工农对于政府机关或国家企业的缺点和错误的控告事件”所专门设立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明确规定,控告局隶属于工农检察部,要以方便工农控告为原则,控告箱必须悬挂在民众集中的地方。1932年9月6日,中央工农检察部专门颁布了《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对控告局的性质和职责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受理对象是苏维埃国家机关或经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私人争执的控告书无权处理,控告局对控告材料有权进行立案调查。

突击队也是直接隶属于工农检察部的一种组织。他的工作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公开的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和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等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化的现象”;二是“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看该机关的办事人员对工农的态度,办事的迟速,以测验该机关的工作现状”。

轻骑队是一个青年群众组织,权限上由当地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工农检察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检查苏维埃机关内、企业内、经济的和合作社的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现象。”轻骑队虽然有权检查国家机关,却没有处理权,它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贪污腐败行为只有揭露、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最后的处理权归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三)形成高效及时的舆论监督

加强舆论监督,把贪污腐败现象公之于世,公开批判,是中央苏区遏制腐败、倡导廉政的一个有力武器。这些舆论报刊的任务就是把“一切损害革命利益,损害苏维埃政权的官僚主义者,贪污腐化分子,浪费者,反革命分子……以最无情的解法和打击,使他们在苏区劳工群众的面前受到唾骂、讥笑和侮辱”。据不完全统计,中央苏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和群众团体先后创办出版的报纸杂志有130多种。其中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红色中华》、《红星》、《斗争》以及《青年实话》等。它们对苏区党政干部中的腐败现象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与批判,其中又以《红色中华》最具有代表性。

《红色中华》是当时中央苏区发行量最多、影响最大的报纸,更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机关报。在其发刊词中就明确表明了其创刊目的:“组织苏区广大工农劳苦群众积极参加苏维埃政权,尽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指导各级苏维埃实际工作,纠正各级苏维埃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发扬自我批评精神;揭破帝国主义国民党及一切反动政治派别进攻革命欺骗工农的阴谋。”《红色中华》除了经常刊登中央政府关于反腐败的文件、训令、指示外,还主动介入反腐倡廉运动,毫不留情的揭露反腐行为,《红色中华》专门开辟了“红板”、“黑板”和“反贪污浪费”专栏。其中“红板”专栏,是专门刊登政府工作人员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的先进事迹;“黑板”专栏则是专门抨击那些消极怠工、立场动摇的工作人员;“反贪污浪费”专栏,专门揭露那些贪污浪费案件,并且跟踪报道各种贪污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报刊中经常看的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报道,例如枪决谢步生的判决书,唐仁达判处死刑的消息都是在《红色中华》上公布的。成为苏区政府反映反腐进程和人民群众了解反腐情形的有效渠道。此外,《红星》报开辟有“铁锤”专栏、“自我批评”专栏;《青年实话》开辟“轻骑队”专栏;《苏区工人》辟有“批评与指导”、“反对贪污腐化”专栏等等。这就使得苏区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处于强大的舆论监督之下,对于遏制腐败起到了良好的舆论导向作用。

二、中央苏区廉政监督的主要特点

中央苏区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方面入手加强廉政监督机制建设,这三个方面从上到下全方位覆盖了党政军民各领域,从上到下保障监督机制无漏洞,同时加强相关惩戒机制,确保监督力度真刀真枪。

(一)从上到下,监督机制形式多样

中央苏区的反腐监督机制有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从党政军到地方,监督机制由上而下遍布中央苏区,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监督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从党内监察到政府检察,从新闻媒体监督到控告局、突击队、轻骑队,再加上群众运动等一系列监督形式,中央苏区的监督机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这些监督形式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各司其职,舆论监督纵观全局,协助党务委员会、工农检察部开展工作。这种监督的全面性,主要得益于中央苏区政府对监督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划分个监督机构的职权,做到监督有重点、无禁区。

(二)及时高效,监督力度真刀真枪

有学者统计,1934年初苏区开展的反腐运动中,《红色中华》中关于突击队协助、配合苏维埃司法机关检举、查处各类腐败分子的相关报道达169人次。充分显示了突击队在苏区反腐败过程中的突出作用,以突击队为代表的监督机制身在群众之中,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身边的腐败行为,再加上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随时监督,使中央苏区监督机制时刻处于一种及时高效的状态。例如国家银行出纳科职员袁雨山、刘道彬,在1933年4月14日发现其贪污情况,当天晚上就被扣留在中央警卫营,4月16日即组织审判会对其审问,调查清楚以后第二天即送往瑞金裁判部看管,全程只用了四天时间,效率极高。同时,中央苏区对发现的腐败分子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党政监督、舆论监督揪出的腐败分子大多要进行公开审判,从严惩处,像谢步升、左祥云等监督纠察出的贪污大犯一般要进行公开处决。中央苏区时期我党以刮骨疗伤的勇气和魄力,真刀真枪的同腐败行为作斗争。

三、廉政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

当前我国廉政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主要是监督主体反腐职能分工不明,监督地位与反腐效能不对等,逆向监督主体权威不足,使得廉政监督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地位,影响力监督机制效能的发挥。

(一)监督主体反腐职能分工不明

目前,我国针对腐败行为的监督主体有人大、政府、纪检、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众多的监督主体却存在反腐职能分工不明的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协同推进。这些监督主体统一接受党组织领导,但党组织没有统一调配其监督权,使其在监督实践过程中分工不明,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监督职能交叉现象。譬如,监察机关有负责对公务员的监督之权,司法监督的对象是有犯罪嫌疑的国家公职人员,各级人大则要对政府组成人员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进行监督。这种职能冲突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因为每个主体都可以进行监督,就相当于每个主体都可以不对其进行监督,这会大大降低监督的效能,甚至可能造成案件遗漏。

(二)监督地位与反腐效能不对等

所谓对等性是指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其应当取得的反腐效果之间的对等,我们赋予监督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它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反腐责任,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监督主体与反腐效能不对等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反腐体系是以党委和纪委领导为主,拥有最高的反腐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党委的反腐效能却差强人意,反腐工作中并未凸显出“领头羊”作用。相反,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网络反腐的作用日渐突出,“房叔”、“房姐”的相继落马体现出网络反腐的快速、高效,与其突出的反腐效能相对应的是其反腐地位的低下。当前来说,民間网络反腐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也并没有被官方正式认可。这种高位低能或高能低位的现象不利于我国反腐倡廉的深入进行,甚至会阻碍我国反腐工作的持续发展。

(三)逆向监督主体权威不足

从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来看,传统型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督仍占主流,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异体监督和由下而上的逆向监督机制依然不成熟,监督机制逆向监督主体权威性不足。监督机构的监督权大部分是上级赋予,用上级赋予的监督权去监督上级,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在当前我国的实际政治活动中也无法保护监督主体的利益。无法对被监督者实施有效惩戒,其监督权威性就和想而知。监督机构缺乏权威的法律地位和应有的独立性,下级机关也无权对上级机关调查取证,从而出现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监督者依附于被监督者的状况,监督者缺乏实质性的权力,监督权受制于监督对象。以舆论监督为例,由于新闻媒体本身就要接受相关政府机关的领导,新闻媒体的发行、报道也要受到相关机关的审查,对于发现的上级机关的反腐行为,是否报道、怎么报道,其主动权并不掌握在媒体手中,新闻自由受到上级控制,一些政府领导在“问题刚开始暴露出来的时候就采取相关措施干预媒体监督,掩盖事实、封锁消息,造成公众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到事情的真相”,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利缺乏制度保障,舆论监督相应的配套机制尚未形成,新闻舆论逆向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四、中央苏区廉政监督机制的现实启示

构建廉政监督机制,必须借鉴我党有益历史经验,明确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机制效果,强化监督机制手段,保障监督机制的运行。

(一)力求权责明确,定位对等

构建廉政监督机制,其前提就是各监督机制权责明确。借鉴中央苏区各监督机制相互配合、统一协作的有益经验,坚持监督主体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坚持党对监督主体的统一领导,在党委领导下协同配合,合理划分职权,恰当进行定位。首先,要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增加党委、纪委反腐倡廉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创新反腐形式,十八大以来,在新一届中央集体领导下,党委和纪委进一步凸显反腐倡廉职能,实施八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巡视制度,但从根本上来讲,巡视组巡视终究是以人为主,上级突击检查缺乏制度保障,在具体实时操作层面,人为性很大,权责义务尚未明确,在如何避免走过场方面缺乏规范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创新反腐形式,明确党委、纪委反腐职责,增强反腐倡廉的实际操作性。

其次,监督机制要定位对等,尤其要对新兴有效的反腐形式给予适当定位。对网络监督等监督效果明显的监督机制加以正名、给予承认,以充分发挥它们的反腐倡廉作用。凡是有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机制都应该给予保护和支持,对于网络反腐这种自由度比较大的监督形式,为避免其消极后果,必须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监督的职能定位,责任义务,监督权限,做到权责明确,避免网络监督畸形发展。最后,各监督机制要合理划分权责,形成一个有序的监督体系,避免监督职权重叠的乱象发生。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合理划分纪委、人大、政府、舆论媒体的监督权限,做到监督对象有重点,监督范围无禁区,在任何一方面都能找到相关责任方负责,避免扯皮、推诿现象发生。

(二)坚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

监督机制要发挥良好效应,必须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这是构建廉政监督机制的重要保障。要有中央苏区对腐败行为严惩不贷的决心和魄力,“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避免有案不查、有腐不惩现象发生,反腐监督机制要真执行、严执行,不能摆样子、走过场。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惩治腐败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反腐机关要以“钉钉子”的精神紧咬不放,紧抓不懈,真正把反腐监督机制执行起来,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小错提醒、警钟长鸣,穿越底线、动辄则咎,真正让监督机制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机制的威力充分释放。保障监督机制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在监督机关廉洁自律的同时要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使监督者、被监督者以及反腐败过程都处于第三方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积极性,营造上级监督下级,人民监督上级的监督模式,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这一模式的开展。

(三)强化逆向监督,加强权威

监督机制要强化逆向监督,必须在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给予保障。一方面,完善法律法规,给予法律支撑。完善相关监督机制法律规范,明确监督机制逆向监督的条件、资格、类型、权利和义务,破除下级监督机关无权对上级机关调查取证的逆向监督障碍,实现逆向监督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机制,给予制度保障。加强监督机制相关制度建设,增强监督机关独立性。着力构建上级监督机关与下级监督机关平等的监督地位,破除二者的监督依附关系。以新闻监督为例,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新闻监督法律,因此首先要完善与新闻监督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新闻监督的监督地位和职权,尤其是逆向监督时,对领导干部干预新闻自由的应对措施给予详细说明,对于其反对控制的申诉程序给予明确规定。在制度方面,要采取一系列手段保障上述规范的实施。

监督机制要加强权威,必须要像中央苏区那样,从制定和执行两方面入手。首先必须要制定相关的监督规范。要在反腐实践中不断探索反腐机制新形式,不断完善人民监督,进一步强化行政、党纪监督,根据实践发展适时制定新规章,针对裸官外逃现象,官员财产不明现象,都必须要制定相关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监督手段。其次,要在执行中加强权威性。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到有组织领导,有目标任务,有方法要求,有统一标准,有保障措施,执行监督的决心要大,执行监督的程序要清;另一方面,在执行结果上,要与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相互配合,保证监督出来的腐败行为得到依法严惩,探索建立监督机制独立申诉制度,保证监督机关(包括人民群众)在审判时的旁听资格,对不合理的审判结果,有权向上级申诉,保证执行结果的公正性,维护监督机制权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因此必须从各个方面尤其是机制方面预防惩治腐败,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制度把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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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习近平.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作风[N].中国新闻网,2013-01-22.

The Practice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BU Hai-yang,TAN Xiao-dong

(Shandong Foreign Trade Vocational Collage,Qingdao Shandong 266100,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curb corruptio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took a strong stance against 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pervision, respectively, intra-party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has obvious features: from top to bottom, various supervision form, efficiency and strong executive force. However, the current anti-corruption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 China has many problems. The supervision body plays unclear anti-corruption roles. The supervision position does not equal the effectiveness of anti-corruption. And the reverse supervision lacks sufficient authority. Therefore, Central Soviet Area's useful experience of the anti-corruption supervision should be learned. The anti-corruption role should be cleared. The supervision position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anti-corruption should be matched. And the reverse supervis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authorized.

Key words: Central Soviet Area;supervision mechanism;practice;enlightenment

(責任编辑:桂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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