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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坠机之后,翁媳打响争产之战

2017-06-07谭芳桂芳芳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7年6期
关键词:湘云继承人资格

谭芳+桂芳芳

3年前,中国著名云南籍企业家郝琳及12岁的儿子等人乘直升机视察法国酒庄,途中飞机失事,机毁人亡。郝琳去世后,年近90岁的老父亲与他的遗孀刘湘云打起巨额遗产继承官司,官司将在昆明、香港及英国等法院陆续审理。2017年4月18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这系列案件中的第一案。

富豪坠机引发连环诉讼

2013年12月20日,昆明柏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郝琳一家三口前往法国波尔多洽谈收购酒庄一事。当天,在成功收购后,郝琳与儿子应原庄主邀请,乘坐私人直升机游览庄园。然而,他们或许并不知道,2002年,这个庄园的第二任庄主杰恩·勒普伦斯,在完成酒庄转让后于城堡附近因飞机失事而去世。

载着郝琳父子的直升机升空后,再也没有回来,由于飞行员操作失误,直升机坠入多尔多涅河中。

郝琳遇难后,遗孀刘湘云与公公曾就巨额遗产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在此次争产之战打响前,双方就已先后发生了3次诉讼。

1.郝父起诉刘湘云,要求其提交郝琳死亡证明

2013年12月20日,郝琳乘坐的飞机失事后,法国当地政府随后签发了《死亡公报》。随后,当地政府找到了郝琳的遗体,并于当月出具了郝琳的《死亡证》。“但当时这些证明一直在刘湘云手里,并没有提供给我们。”郝父这样对媒体说。郝父就儿孙的死亡证明多次与儿媳发生纠纷,刘湘云认为郝父在她这么悲痛的时候索要死亡证明,不合时宜,且对她极其不尊重,不予提供。最后,郝父将刘湘云告到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获得郝琳父子的死亡证明原件。最终,昆明中院调解结案,刘湘云同意于2014年3月30日之前向郝父交付死亡证明原件。

2.郝父起诉刘湘云,要求继承昆明别墅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4年12月10日,郝父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郝琳在昆明的一套属于郝琳婚后财产的别墅,经过调解,这套别墅最终交由郝父继承。

3.郝父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

由于公司股权是郝琳留下的最重要的遗产,也是刘湘云最重视的资产,郝父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遗产范围、股东资格的确认及郝琳父子的死亡时间认定,而死亡时间无疑是最大的焦点,成为影响遗产分配份额的重要依据。

富豪遗产继承,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郝琳遗产继承案困难重重,主要有3个争议焦点,这也是解决遗产继承的关键:

1.郝琳父子是否同一时间死亡

坠机后,法国警方随即发现了郝琳儿子的遗体,但郝琳本人的遗体并没有找到,直到2014年2月14日,法国居民在多尔多涅河河岸上发现一具尸体,经当地警方DNA对比,确认为郝琳遗体。在法国当地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报告上,确认郝琳儿子的死亡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郝琳的死亡时间为“2014年2月14日”。但是在郝琳的死亡证明报告后,又补充了一句“死亡时间似乎可提前至2013年12月20日”。

此后,郝父与刘湘云对于郝琳父子的死亡时间产生巨大分歧。死亡时间认定不一致,这就涉及二者的继承人资格及遗产继承顺序问题。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由于郝琳父子均有继承人,因此,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时应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郝琳的遗产其儿子也有继承资格。儿子死亡后,刘湘云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转继承儿子的全部遗产。

因此,如果儿子先死亡,郝琳的遗产由父亲与遗孀各继承一半;如果父子同时死亡,郝父只能继承1/3的遗产,1/3由孙子继承,但是孙子这1/3最终通过转继承由刘湘云取得。两种方式之下,两位继承人获得遗产相差1/6,因此,死亡时间自然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2.郝琳的遗产具体有多少

郝琳父子坠机死亡的噩耗传来,巨额遗产将如何分配引发社会热议。

刘湘云委托评估机构对柏联集团及旗下的相关子公司进行评估,综合相关的银行贷款和债务评估,柏联集团的净资产有37亿元,并以此作为依据,提出支付给郝父6亿元遗产。

郝父代理律师认为,刘湘云的評估是单方面评估,而且是部分资产评估,并不客观全面。柏联集团的资产庞大,单是柏联商业广场市值就近百亿元。

因此,目前双方对郝琳遗产的具体数额一直没有定论。

3.郝父能否继承公司股权

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郝父明确提出了“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享有柏联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享有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

从公开的资料可知,郝琳生前分别通过鸿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柏联国际有限公司向柏联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通过鸿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额投资。其中,通过计算得出郝琳间接占有柏联集团有限公司85.44%的股权,间接占有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郝父代理律师认为:“柏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5日,那时,郝琳与刘湘云尚未结婚,郝琳生前持有的柏联集团85.44%的股权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郝父应该继承42.72%的股权,同时享有相对应的股东资格;昆明柏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14日,属于婚后共有财产,郝父同样作为郝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该继承25%的股权,同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股东资格。”

遗孀刘湘云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柏联集团、柏联管理公司作为法人股东,郝父是无权继承的。按照法律规定,郝父只能继承郝琳生前留下的遗产,不应该告柏联集团和柏联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股东。”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这个案件给社会的启示

在这个“全民皆创业”的年代,任何家庭和个人都有可能卷入或大或小的继承纠纷中,为了让这种争产纠纷尽快平息,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

1.生前赠与部分资产

无传承不财富,财富向下一代有序传承是企业家创造财富的动力之一。郝琳父子身亡时,资产均在郝琳名下,他的儿子未以自己名义拥有任何资产,郝父作为法定继承人就拥有了继承遗产的可能。然而,股权类资产向年迈的上一代传承不甚科学,因此建议在生前向子女赠与部分资产,不仅无税费之忧,而且传承效率高。

2.生前订立遗嘱并公证

谁都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郝琳所经营的企业规模颇大,随时可能存在继承人资格的争议,一纸遗嘱可以明确身后遗产的继承人范围与继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继承人之间的争产诉讼。

3.通过公司章程对继承人资格限制

“创一代”最重要的资产是公司股权,身后确保公司的有序经营也是他们的最大心愿。但股东死亡导致股权分割,随之而来的或许就是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变动。而两公司的章程均未对继承股东的资格有任何禁止性规定,这就给郝琳父亲起诉留下空间。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对继承人资格进行限制,更有利于公司股权稳定。

4.股权信托持有

刘湘云和郝琳共同缔造了柏联的奇迹,如今丈夫身亡,她希望能避免因争产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她也曾提出过让郝父放弃股权给付给予补偿款的协商方案,但是遭到了拒绝。其实,她可以借鉴吴亚军的做法:吴把龙湖地产股权交给信托公司持有,他和蔡奎离婚并未影响公司经营,这在股权继承中同样可以借鉴。

另外,本案遗产分布在中国内地、香港及海外,而郝琳系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因此就遗产争夺的管辖而言,上述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皆有可能,同时亦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牵扯范围将极其宽泛。

财富得之费尽辛苦,守则日夜担忧,失则肝肠欲断。一边是年近90岁的父亲,一边是为公司殚精竭虑的遗孀,这场持久战还将打到天昏地暗。事先未做规划,当意外来临时,财富的分配纠纷终将成为另一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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