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
2017-06-06王恒
摘 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我国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中占据重要地位。地方高校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时应当以地方性与实务性为基础,培养具有综合素养的应用法律人才。在具体的教学改革过程中,注意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核心课程的完善、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导师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内容。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律本科人才;教改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95-01
作者简介:王恒(1992-),男,汉族,河南永城人,河南警察学院,2013级法学本科。
21世纪以来,我国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经历了的跨越式发展和在规模上的爆炸式增长。但同时也暴露了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大而不强、多而不精的缺陷,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缺少“卓越性”成为了社会各界对法学高等院校的评价之一。在教育部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中,用大篇幅的条例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与精神,这一点需要地方高校认真学习、仔细消化。
一、地方性与实务性,是人才培养计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服务地方法治建设,是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最终目的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适应我国国际交流需要的法律人才,二是为国内各地方提供各类型法律基础服务的主力军,为我国偏远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行业骨干的优秀应用型法律人才。因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时,除了需要考虑行业的分类特色外,还应全面地考虑地域特色。否则所谓的卓越法律人才只是称谓,却对我国那些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地区的法制建设起不到明显地改善作用。
(二)实务性,是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的关键
实务性,各行各业都需要,对于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也不例外。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时,不仅要考虑到因材施教的“点”,还需要推广的“覆盖面”。即对于那些培养面向基层的法律应用型骨干人才的普通高校也得纳入研究范畴[1]。以此保障全国法律院校发展程度的同步,缩小中西部法律专业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差距。
二、人才基本素养的明确,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条件
在笔者看来,高校法律教育体系中所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养的必不可少的:第一,拥有法学理论基础和逻辑思辩能力。任何学科都要学以致用,学是关键。故而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法学理论是实践的前提,没有一定的理论作引导,法律工作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二,具備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这是成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关键。第三,具备相应的创新能力,因为创新是进步的动力。第四,具备环境适应能力,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这是我国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条件所要求的。
三、内容分析: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教改探索
根据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现状,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进行探索:
第一,地方高校应当明确培养目标。我国的政治制度要求,需要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需符合国情。
第二,需要设立具备分类指导能力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在培养对外与对内的法律人才时,在目标设立上应区别对待。
第三,可以尝试建立与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比如,借助法律行业协会或省一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经验,对地方高校法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提供些许借鉴,甚至可尝试共同培养的实施过程。
第四,可以加强授课方法的改革。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和多样性,帮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学习、可以思考、可以实践。比如通过体验式的教学方式、对案情的模拟再现,或者以模拟法庭、旁听开庭等多种具有趣味性的教学方法进行试验[2]。
第五,关注本科生导师制的建设。导师对于培养本科生至关重要,因此导师可以尝试因材施教,对学生的学业规划、学术指导、择业取向等予以多方面的专业指导。
四、小结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浅薄思考。有一点肯定是我们的共识,即“创新”是人才培养的关键[3]。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培养更多的适应能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种改革就是一次创新的尝试,成功的实验[4]。法律本科卓越人才的培养,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有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去克服,因此需法律行业从业者的共同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1]孙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中的内在隐忧——以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为主的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3):144-145.
[2]孙记.论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计划的延伸——以地方高校法学院为主的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5(6):12.
[3]吴文平,谭正航,尹珊珊.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路径[J].理论观察,2016,6(3):169-170.
[4]杨铁军.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5):15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