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2017-06-06杨思文孙卓
杨思文 孙卓
摘 要: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存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特别是在继承法这个领域内,尤为突出明显。我国继承法制度对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然而却在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疏漏。本文分别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和我国放弃继承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其中缺陷和如何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遗产继承;遗产债权人;继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68-01
作者简介:杨思文(1992-),女,满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受此经济模式影响,我国法律在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和规定中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与疏漏。在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法律制度构建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对遗产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它不只涉及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关系着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问题。本文将针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从继承中来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首先什么是继承呢?继承不单单指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继承,有中华传统美德的影响,继承也是广泛意义的。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继承财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继承人是否决定继承遗产。那么继承人可以利用此法的不足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我们从继承人对遗产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限定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从这两方面继续进行评析。
二、对我国限定责任继承的评析
限定责任继承,即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只限定在被继承人的遗产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债务,继承人不负有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遗产的继承是无条件的有限继承。无条件有限继承直接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继承人只需在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进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款,那么超出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进行清偿,那么債权人剩下的债款应找谁去解决?债权人的债权又怎么受到有力的保护?这是我国现行继承法应完善并解决的问题。
(一)客观上,引进有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
1.要对遗产的范围进行确定,首先指明遗产在继承的第一时间,财产的范围应进行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及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交纳。这样就可以防止遗产中的财产有损失后才进行清偿,可以更有力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要对继承遗产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这样继承的时间有了限制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时间也就有了保障,否则继承人可以选取有利于自己的时机来继承遗产从而侵害到债权人利益。
(二)主观上,债权人积极使用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和手段
现实中,如果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很有可能会发生转移财产或者挥霍等手段将财产出现赤字,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得到实现。此时我国的现行继承法就无法发挥作用来保护债权人。所以债权人要积极保护自己的债权,比如举证继承人恶意挥霍至空,以此来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应早为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积攒证据。
三、对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评析
我国放弃继承权的现况即是继承权的放弃。尊重继承人自由意思表达,放弃、拒绝、抛弃继承权的一种表现。法律赋予继承人接受或拒绝继承权的权利。而我国与境外法相比,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
(一)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及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明确表示,否则过了期限没有明确表示的均为默认继承遗产。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放弃。若没做出明确放弃的却不管理遗产视为无因管理。
(二)放弃继承后,对遗产的归属如何处理。按照顺序,先由遗嘱继承人放弃到法定继承人,若法定继承人也放弃后对其应继遗产分配方式有:“划一说”,“继承人不存在说”和“限制分股说”[1]
(三)境外法好多规定可选择部分继承,对此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若可以部分继承或放弃,继承人也是“经济人”也是以自己利益为主,这样一来可以选择的话继承人完全可以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进行继承,不利的部分选择拒绝。那么债权人的利益更加难以得到保护。
四、小结
从立法上,将《继承法》设立的更加全面,尽可能考虑继承人可以利用的有利条件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从而加以规避,从执法上应该加强力度,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在最短时间内得以实现或尽可能实现。因为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的保障不仅仅是权利得到保障的一种体现也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一种秩序上的稳定。平衡好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以使社会经济秩序更加和谐且美好。
[ 参 考 文 献 ]
[1]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