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2017-06-06滕牧李元
滕牧++李元
摘 要:组合发明是一种常见的发明类型,从组合要素之间的功能是否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和组合后的技术效果以及对发明创造性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多个角度对组合发明进行考量,有助于准确把握组合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
关键词:组合发明;创造性;简单叠加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50-01
作者简介:滕牧(1987-),男,山东人,本科,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法;李元(1984-),男,北京人,硕士,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法。
《专利审查指南2010》(简称《审查指南》)依据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特点列举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发明,包括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等。其中,组合发明根据其技术方案的特点,具有独特的创造性判断思路。
一、组合发明和简单叠加的概念
简单叠加的组合发明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的方法或产品依据常规的组合结构或步骤组合在一起,各自独立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并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协同促进作用关系。
二、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一)功能上是否相互支持
功能上相互支持可以理解为功能上相互促进、效果上产生协同促进效应,也就是组合发明的功能和效果产生了“1+1>2”的促进效应,而简单叠加的组合发明仅是“1+1=2”的方案。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确定相互组合的多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存在协同促进效应是评判创造性的关键。
案例一:申请号CN02147922.4的发明专利记载了一种有机电解液的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锂二次电池的有机电解液,包括具有能够吸附在锂金属上的氧化乙烯链的聚合物吸附剂;能够与锂反应形成锂合金的物质,其为选自碘化铝、磷酸铝、硫酸铝、三氟甲磺酸铝、碘化镁、氯化镁、溴化镁、高氯酸镁、六氟磷酸镁和三氟甲磺酸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锂盐;及有机溶剂。
發明实审中,评述创造性引入了对比文件1-2,认为权利要求1仅是对比文件1-2的方案的简单叠加,在案例一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聚合物吸附剂和能够与锂反应形成锂合金的物质产生协同促进效应,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委撤销了该驳回决定,复审委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既包含聚合物吸附剂又包含能够与锂反应形成锂合金的物质,从说明书中可以看出,本申请电池的循环效率为91.6-98.4%,而在只采用聚合物吸附剂(对比文件2)或能够与锂反应形成锂合金的物质(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中,所得电池的循环效率分别为78和83%。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比对比文件1-2更好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中指出如果将AlI3加到电解液中,则会降低充放电循环效率,而案例一在添加AlI3的情况下循环效率却达到了92.2%,这说明上述两种物质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1],因而本案具有创造性。
从本案看出,即使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组合成分具有协同促进作用,也不能直接将本案的技术方案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需要综合考量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内容。
(二)组合的难易程度
组合发明将现有技术进行组合在一起,组合的方法或组合方式也是组合发明的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组合的方法本身也可能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点所在,这类案件的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确定组合手段是否是常规组合方式,是否具有组合难度。
案例二:申请号CN2014102503344的发明专利记载了一种带弹簧秤的滑动变阻器,其权利要求1请保护一种带弹簧秤的滑动变阻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滑动变阻器支架、瓷筒、滑片、金属杆、弹簧秤基座平衡架、弹簧秤刻度立杆、伸缩弹簧和挂钩,所述瓷筒、所述金属杆和所述弹簧秤基座平衡架分别相对平行设置于所述滑动变阻器支架上,所述弹簧秤基座平衡架固定安装于所述滑动变阻器支架上端……。
在案例二中,弹簧秤和滑动变阻器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没有产生促进协同效应。案例二的技术方案中还记载了弹簧秤与滑动变阻器的组合方式,该组合方式为:弹簧秤基座平衡架相对平行设置于所述滑动变阻器支架上,所述弹簧秤刻度立杆螺纹连接于所述弹簧秤基座平衡架中央。而该组合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组合方式,具有较低的组合难度,仅是将弹簧秤与变阻器进行了简单的机械组合。因此,案例二仅是简单叠加,不具备创造性。
从本案看出,面对不同领域产品或方法组合的专利,审查时首先看各组成要素的功能上是否相互支持,在确定现有技术之间不存在协同促进作用之后,还要考虑组合方式的难易程度,最终确定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三)其他因素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影响
组合发明仅是发明中的一个类型,《审查指南》中给出的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也适用于组合发明。除了前文已经提及的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外,还包括: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三、小结
对于组合发明而言,判断组合发明是否属于简单叠加是评判创造性的必要步骤。准确把握相组合的现有技术之间功能是否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以及对发明创造性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可以精准无误。
[ 参 考 文 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