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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墨守成规认识有误区

2017-06-06王景龙王子琪侯艳丽

农家参谋 2017年3期
关键词:补偿费试用期用途

王景龙 王子琪 侯艳丽

土地利用,墨守成规认识有误区

王景龙 王子琪 侯艳丽

一些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在积累了丰富的产业经验、大批资金之后开始回乡创业;一些在外漂泊多年的老人落叶归根,准备回乡落户,这些均涉及农用土地的利用、宅基地的使用问题。因认识存在误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土地经营权入股纠纷、土地经营权抵押纠纷不断增多。

“动土”即为改变土地用途?

谢某自畜牧大学毕业后在一个牧场当技术场长多年,积累了一定的办场经验。不久前他联合某大型乳制品厂在家乡建立奶牛养殖基地,为此他接收了几个村民出租的其承包的一片草质严重退化的草原,开垦种上了苜蓿,解决了牧草问题。同时种了一部分大豆、玉米以解决饲料问题。为养牛还建了一个牛舍。可前不久有关部门以其“动土”“毁草开荒”“占草地搞工程”为由要对其进行处罚。村委会也要以“改变土地用途”,收回发包的草原。

【说法】《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以及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是法律准许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土地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里所谓的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业用途是相对于农业用途而言的,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建设设施。包括城镇建设、工矿企业建设、集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等。在认定“用途改变”时,应以改变其根本用途为判断标准,若仅属一般的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则不在此列。

入股退股“来去自由”?

为适应相关部门提出的马铃薯主粮化战略,某村根据本地适合马铃薯生长的土壤、气候等特点,成立了马铃薯生产公司,动员村民入股,搞土地集约经营,把当地建成马铃薯生产基地。村民积极入股,初步形成了规模,获得了效益。当年入股村民按约定,分到了红利。可个别入股村民,对红利并不满意,要求退股。其认为,说进就进,说出就出,入股退股“来去自由”。可村里和大型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就马铃薯的改良、基地建设,引入了不少新技术,投入了大量资金。不同意个别农户的退股请求。

【说法】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一旦转让入股,再要求退股法律不予准许。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一旦出资,用于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每个股东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利益。《公司法》在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因此,个别农户的退股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多年在外,村民资格“取消”?

胡某是村施工队的瓦工,村施工队解体后,胡某一直在外打工。一晃已有十几年,虽说老婆孩子后来跟他走了,可户口一直没有迁走。最近听说城市扩容,征用了村里不少土地,给了不少经济补偿,他带老婆孩子回来要求分领一些。村里人对此很不满,认为胡某外出多年,承包地没收回,租金拿着,现在再分补偿太不合理了,补偿坚决不能分给他。村委会也是这个观点,以他多年不在村里,承包地多年不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多年,村民资格自动取消为由,不同意他参加补偿金分配。为此胡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他的村民资格,参加补偿金分配。

【说法】确认村民资格、要求分配补偿金,是行政、民事两个相互关联的不同诉讼。村民资格一般是参加补偿金分配的前提。补偿金即征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1.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可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专款专用原则。对征地补偿费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4.民主议定及合法性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但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分配实践中有:1.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2.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3.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等。

村民资格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一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登记;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胡某在外打工多年,后来老婆孩子也跟了去,可他们的户口没有迁出,与集体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没有解除。他们仍在以出租的形式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是老户不是挂靠户,虽很长时间不在本村生活,但仍在行使村民权利、履行义务。他们的村民资格不能因为多年不在村里生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多年,而自动取消。他们应参与村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具体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决定应遵循上述原则。

返城找工作 这些方面要注意

天气转暖,返城农民工又开始了新一年的打工之旅,虽然返城农民工找工作有一定经验,但事实上他们还是会碰到很多问题。究竟怎样才能顺利找到工作,不带来麻烦呢?农民工朋友应当格外注意以下几件事。

警惕劳务“黑市”。农民工如果到民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应当做到“四看”:一看有无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有关制度;二看有无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办公机构;三看有无“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看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省级物价、人社部门的规定。如果农民工发现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以招工为名,骗取自己的报名费和其他费用,应立即向人社部门举报。

谨慎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注意三个方面:首先,要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这样既有利于合同履行,又便于争议的解决;其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体、内容、形式、程序都合法,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必备内容缺一不可;最后,劳动合同中的用语应当准确、完整、规范,杜绝缩写、替代或者含糊的词、句出现,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解或曲解。

正确认识试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具体规定是:合同期不满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满2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裁二审”化争议。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期限为两个月,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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