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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究

2017-06-06杨娟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局限性先进性探究

摘 要:现代民商法文化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占据重要的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关注和重视。对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市场经济活动方式的社会风险控制方面。本文对此展开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探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99-02

作者简介:杨娟(1992-),女,苗族,贵州六盘水人,本科,就职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民商法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逐渐形成了民商法文化,这种文化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主要凸显在适用技术和社会发展加快等方面。但是由于时代发展条件的束缚,民商法文化在展示先进一面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自身的局限性。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就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一)适用技术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在适用技术性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文化从某个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技术文化。这种技术文化不仅表现在精确的测试方法、严格的标准、严密的逻辑和准确的定义等方面,还表现在技术手段的创新方面,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技术手段的推崇、依赖和创新[1]。如果没有这种适用技术性,现代民商法文化就难以将自身的规范、指引和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也就无法将社会进步性有效表现出来。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让民商事法律制度上升为规律性认识,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更具有操作和适用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作为一种技术文化,在社会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将类似于病人最佳利益测试标准、商品的适销性标准等具有普遍性的技术文化符号与理念转化为相关领域经营、生产以及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标准。例如,妇产科、外科和内科患者最佳利益的测试标准,可以通过现代民商法文化这一技术文化转化为消化内科、泌尿外科患者的最佳利益测试标准,而且可以进行深层次的转化,转化为某一病种患者最佳利益测试标准。在具有争议性案件当中,司法裁判可以使用这种技术文化,给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及生产经营提供给规则和行为指引,这种规则和行为指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

(二)文化先进性

就文化层面上来说,现代民商法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趋向于平等和自由,在人们合法权益维护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现代民商法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而且现代民商法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严谨性,这也是文化层面先进性的一个具体体现,针对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着严格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现代民商法为制度的提出和修改提出保证,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稳定发展,也为社会文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社会文化性

当前社会文化在不断进步,这也使得民商法构成了自身所独特的文化历史根基。社会资源在我国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进行了重新的配置,社会人力资源也由此进行了重新的划分,民商法由此出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在社会文化方面有着明显的表现。人力资源在充分划分之后,社会若要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首要就要解决人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让人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得到有效得到解决,社会的运行环境才会保持稳定,民商法就是因这需求而产生[3]。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可以说民商法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切身合理利益,对人们的平等和自由起到一定的维护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法也逐渐形成了当前的现代民商法文化,但是始终坚持著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协作和职责进行大力倡导,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民商法前进和自由的精神方面,社会主义经济机制中心价值思想得到了有效的表现,也将现代民商法文化在社会文化方面的先进性充分体现出来。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以及解决对策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及其成因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强,并且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建立和修改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民商法就是其中之一,民商法是在我国经济文化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也就存在这个文化体系所具有的缺点。就法律文化而言,现代民商法是一项私权实现和保护的基本法律,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上倡导平等、自由的个人自决权利来对企业和人民的经营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进行实现和保护。现代民商法是在近代民商法基础上产生的,而近代民商法具有众多的缺陷,基于自己责任、契约自由以及私人所有三大原则,在社会成员带来法律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让社会上的弱势群益陷于不利地位,让这些弱势群体在实际维权的过程中变得不平等、不自由,成为被自由竞争环境和市场经济无情抛弃的群体。

现代民商法较之于近代的民商文化,虽然有着一定的改进,但是为了实现自由平等竞争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环境,必须得继承后者的原本原理,把所有的人,无论是后天差别还是先天差异,也不管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精力、体力等差异,一律假定为理性人。这种民商文化对于自制能力较弱的群体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事实上,这些群体在这种民商法下所处的地位更加不利。

(二)解决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对策

随着垄断资本主义面临的对抗和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社会主义法学思潮如社会进步、社会制度、社会资源以及一般道德在发达国家逐渐兴起。现代民商法在立法上强调社会本位,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更加注重实质主义,凡事以社会目的为前提,私人权利必须服从。对于这种社会化现象,庞德就曾经说过,要对利益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界定,权利是一种利益,为法律所保护,但是社会利益要高于个人利益。此外,个人利益要想具有一定的重要价值,必须要借助社会力量,社会力量赋予个人利益效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法学在方法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在研究和认识法律问题的时候不再单纯应用社会学,逐渐突破这种局限,日益和综合学科或自然学科结合,成为一种新的应用法学。相对于以前的法律,这种法律文化对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患者、雇员、儿童、妇女和消费者的利益和权利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是现代司法和民商事立法中一个重要的体现,现代民商事法律制度也由此产生。现代民商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利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保护利益,而没有对人民群众进行保护。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现代民商法,对其进行改进,尤其是弱势群体方面,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针对这方面不断进行立法。在方法论上,要与综合学科进行结合去解决社会问题,在价值导向上,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全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建设以及社会立法,对每个群体的诉求和基本利益都要做到全面兼顾。

三、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笔者在本文中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和局限性的描述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民商法在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上的保护上还存在力度不够问题,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措施,解决民商文化所存在的局限性,将现代民商法的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出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刘俊燕.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研究[J].山西青年,2016(16):10-13.

[2]蔡沐君,肖宁.关于民商法文化先进性与局限性的探讨[J].读天下,2016(15):12-15.

[3]李扬扬.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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