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刑事错案防纠机制的完善分析
2017-06-06吴秉锲
摘 要: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防范刑事案件中产生错案,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权利也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义务;对当前司法实务突出的几类问题,如何加强和落实检察环节错案防纠机制的完善,是树立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错案;防纠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60-01
作者简介:吴秉锲(1977-),男,汉族,贵州福泉人,本科,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律师实务。
当前国家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也取得相当明显效果,人民检察院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但在实务中还存在有些突出类似问题急需解决,笔者在下文中提出一些建议供探讨,以期能对人民检察院刑事纠错工作提出一点建议和参考。
一、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更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当前大部分社会公众都忽视宪法所规定人民检察院最基本的法律监督职能,应当加以理清和纠正,人民检察院对防范刑事案件错案的发生进行监督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二、刑事错案不仅是指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且也指所有违背法律规定办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错案的内涵必须要以有关单位是否严格遵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和办理案件为评定标准;刑事错案的外延应当包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涉及到公、检、法、司四家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对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应加强法律监督,防范错案的产生
(一)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未报请批准逮捕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侦查应当加强法律监督
对只要刑事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已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超出三个月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要主动监督,并向公安机关和受害人家属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在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后该公安机关未及时纠正的,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和该公安机关所对应的纪律、监察机构出具检察建议;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依法追究有关案件承办人员刑事责任。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从严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起诉结论,防止错案产生
1、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并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中应注意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另案处理是否合法,并且另案是如何处理的要依法跟踪和监督,必要时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让公安机关在一案中同时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防止漏犯;2、对移送起诉的当事人在公诉书中的先后排列顺序,应当按照罪行和表现等情节确定在起诉书中的先后排列顺序,不能出现罪轻的排在前面、罪重的靠后站等情形。
(三)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法院庭审中应当主动履责进行法律监督,主要问题有
1、对刑事案件受害人诉讼权利重视不够,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刑事案件受害人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发言权、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得到贯彻和落实:2、被告人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应要依法指出,某些公诉人形而上学,凡是对被告有利的都一律否认,凡是对被告不利的都一律肯定,该行为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又损公诉人形象,公诉人应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客观、公允、准确的指出被告人依法从重和加重同依法从轻和减轻的情节。
(四)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刑事判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发现有重大错误时,要依法提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被告人轻罪重判的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被害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得到真实的落实和体现。
(五)对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也应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避免流为形式
其中,应加强以下事项监督:1、罪犯是否服判,判决是否有错误,如果判决真的有错,要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罪犯通信、申诉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3、罪犯是否有漏罪或余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是否已依法核实;4、律师对被关押在监狱里面的罪犯依法会见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人民检察院对以上司法实务中的突出问题应进行专项法律监督,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司法解释或通知,形成制度并依法监督
以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是很多错案的根源,人民检察院如何才能较好的发挥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当前对以上相关事项监督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司法解释或通知,各级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效果非常明显,就要修改相关法律规定,以切实履行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以期国家法律得到贯彻实施,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好保障服务。
[ 参 考 文 献 ]
[1]陶松岩.我国刑事案件命案办理新机制探讨[D].华中师范大学,2015.
[2]贾宇,马谨斌.论检察环节刑事错案防纠机制之完善[J].河北法学,2015,05(05):41-53.
[3]刘莹.检察机关刑事错案防范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