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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餐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7-06-06陈思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注册商标

摘 要 随着市场信息化进程加速,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被重视,对于餐饮企业来说,不仅仅是注册商标需要保护,餐厅自有特色的装饰装潢等也需要法律的保护。本文拟从几个方面详细的阐述餐饮企业如何能最大程度的保护知识产权,从而进一步提升品牌竞争力。

关键词 注册商标 装饰装潢 外观设计 特许经营

作者简介:陈思,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423

在竞争激烈的餐饮市场,别具一格的装饰风格配搭特色的菜肴食谱往往能在玲琅满目的餐饮中独树一帜并迅速开拓市场。为做好一个餐饮品牌,企业往往会投入很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加以运营,但市面上模仿者众,尤其在二三线城市,非常容易将一些知名品牌完全照搬,搭乘便车谋利,企业不仅丧失了收取加盟费用的利润,更会因为仿者东施效颦不得法服务及菜肴品质低下而使得不知情的民众误会,从而影响了品牌价值。因此,餐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商标的保护

在餐饮界,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明星品牌,这些餐饮要不创设新兴口味,要不把经典菜系经过自己独创性的打造,打上属于自己餐厅的印记,其中最能标识自己加以區别的就是餐厅的名称,很多有法律意识的餐厅经营者就会在第一时间将该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步。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经营者并没有及时的申请注册商标,餐厅已经开出好几家连锁,却被其他有心人抢注或者注册了相似的商标,这时候,权利人完全可以使用这个商标开设同类餐厅,而原来的经营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在原范围内使用。根据《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组成的定义,一些仿者在此原商标的基础上稍作改动,即可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而经营者可能仅是注册了文字,而对于整个门头悬挂的门牌配套的图案或三维标志没有一并加以注册,以致于又被投机者有机可乘。

笔者就曾代理过好几起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其中有一件极具代表性,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某某泰国餐厅,在全国各地皆开设有连锁店面,生意兴隆,口碑也很好。原告早在2004年即注册了该商标,而被告在各地也开始开设相同类型餐厅,且将名字取的极为相似,在某某前面加了显示地域的字样,在其官网以及餐厅内部的宣传也相似,不知情的消费者都以为系出同门。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也将其极为相似的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原告曾经提出过异议,但是却因为各种原因第一次异议被驳回了。这也就是说,一旦被告注册成功,原告将无法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相反被告继续使用该商标是名正言顺的合法行为。因此,在商标尚未批准注册的当下,原告选择法院诉讼维权。

商标侵权案件和普通的侵权案件比起来,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有别于一般的侵权数额判定,我国的《商标法》中有明确的表述,使得法院审判的实际可参照性非常强,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原告无法举证被告的具体获利,仍有许多种方式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且明确了法官有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的权利,以及最终可以综合根据情节判决300万以下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更是对恶意的侵权行为以1至 3倍确定赔偿额,增加了惩治力度。更要特别指出的是,一般的诉讼,国内的其他侵权判决基本不会支持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但商标法却明确了原告可以一并主张上述合理开支。因此,各个权利人只需预缴上述费用,而在最终胜诉时令侵权者承担。商标权利人但凡碰见第三方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件中,庭审皆要围绕商标是否近似,是否足以使得消费者发生误解来论证,除了门头的店铺招牌外,店门面的装饰,店内所有的装潢陈设,餐具的样式都是考量的因素。结合整体,若能使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此店即是彼店,则商标侵权就应该构成。

因此,餐饮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应该重视商标的申请,及时全面的将准备大力打造的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同时,积极的就侵权行为予以沟通处理,如遇有对劝告置之不理的,大可以诉至法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 装饰风格的保护

如上述案例中,侵权者不仅使用了近似的注册商标,而且连同餐厅所有的装饰装潢都如出一辙的仿制,但如果侵权者仅仅是使用了完全相同的装饰装潢,经营完全一样菜系的产品,但是却改了一个其他的店名,结果又会怎么样呢?是否仍然受法律保护呢?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为未就服务行业的装饰装潢的保护单独涉列,我们无法从这本法律中找到相应条款来明确适用,但是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可违背,且《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内容是可以被经营者们用以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利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而配套的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的规定,该解释的第四条又规定了“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规定,如果一家餐厅模仿其他有特色的餐厅的装饰装潢应该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事实上,市场上类似这样的情况非常之多,而各地法院就此亦有生效判决,如XXX诉东北菜风味饺子馆模仿其经营风格及特色不正当竞争案。该案经过终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原、被告都是东北风味餐饮的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同行业的竞争关系。原告选择部分具有浓郁东北特色风俗的装饰对自己的餐馆进行了企业整体形象设计,形成了自己特别的风格,并对这些设计进行了广告宣传,在消费者的意识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形象。但是被告在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包装、装潢时,选择了与原告的诸多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被告的模仿行为实际上是在冒用原告的经营理念和企业形象,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海口东北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本案很好的保护了餐饮企业的装饰装潢,一个普通消费者,选择是否进店消费,除了菜系口感和服务,餐厅的裝修设计是很重要的因素。尤其像杭州这样的旅游城市,不难发现,除了极具特色的小型小吃店面外,几乎生意兴隆口碑不错的餐饮品牌,比如外婆家,都非常注重装修以提升顾客的体验,有特点足以使消费者加以区分的店面形象与餐饮服务紧密联系,共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若想要制止侵权,权利人还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但若是要主张损失,则建议准备好所有证据材料诉至法院。

三、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除了商标和装饰装潢,有些经营者巧立心思,设计出了具有餐厅特色别致的餐桌椅,餐具或者其他陈设,能让消费者一眼就识别。如果这些小发明小设计符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务必也要及时申请,否则就如同商标一样,届时被人仿制,甚至先于发明者申请,那就损失惨重了。

比如有些餐厅特别为儿童设计的宝宝餐椅,应及时申请专利,若知名度高,使用方便,更可以授权其他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这样,在维权的同时,又可以产生经济效应,一举数得。

四、特许经营模式

发展特许经营是目前经营者想要扩大影响力占领市场较为普遍的方式,把自己总结出来的一整套商业模式加以概括,允许被特许经营者使用。就餐饮企业而言,从门面装修、商标使用、菜系、服务等等一整套经营模式都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发放给加盟者,这不仅能更快的扩大企业影响力和占领市场,也是很好的盈利模式。而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就非常重要了,双方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实务中,会产生非常多的纠纷,有一部分是合同履行期内一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而还有很大一部分则是合同到期后或者被解除合同后,被授权方继续使用商标等特许授权,但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侵权成本低,往往都会继续侵权,给权利人也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因此,一旦要开展特许经营,建议还是找法律专业人士辅助会更稳妥。

总之,餐饮企业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商标权的保护,而在企业形象的整体建设过程中,除了保护自己的装饰装潢的独创性,也要注意不要随便刻意模仿他人,否则不仅东施效颦还构成侵权就得不偿失了。同时,在发展特许经营模式过程中,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晰,不要随便的上网下载合同版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拟定,必要的时候还是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协助。

参考文献:

[1]王维.餐厅装饰风格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2004.

[2]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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