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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

2017-06-06周璨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技术性专业性

摘 要:随着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的特色明显特色明显的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逐年增长,技术调查官成为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的辅助者。我国现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尚未完全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就这些内容结合国际制度经验和我国技术调查官技术运行的实际状况,对该制度的再完善和重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期冀这些建议或意见能够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法庭;专业性;技术性;技术事实查明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18-02

作者简介:周璨(1996-),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一、技术调查官的产生背景

早在2008年,学者郭寿康、李剑就曾发文指出“为提高诉讼效率、统一执法尺度,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已逐步成为一个国际趋势。”并结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设置提出应当效仿德国在中国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判[1],以此来解决普通法院在应对该类案件查明技术性事实陷入短板的问题。这也成为了呼吁中国建设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的先声。

2011年,又有工作在司法审判一线的胡充寒、路红青等人共同撰文,着眼于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技术性难题难以认定的现实,通过分析解决技术性难题的现行路径之存在的不足以及受到的制约[2],提出知识产权审判专家陪审制度更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性难题,深入分析了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2014年10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线工作人员张刚华发文对技术调查官的界定、法律地位及主要职能、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调查报告或意见书的法律效力、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任职条件、任期制,技术调查官的选任以及后备技术调查官库的建立进行了初步探讨。

二、现行制度及评价

(一)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来源受局限

按照现行的一般做法,时任技术调查官的来源主要为我国知识产权局中相关的专业人员,但是这种来源未免过于狭窄,俗话说:高手在民间,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类案例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较强的特点,所以有必要吸收社会上的相关专业人才加入技术调查官的队伍之中。

(二)技术调查官的薪酬可能会影响社会上优秀专业人才担任该职的積极性

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其薪酬不可能高于经过法定程序任命的审判员。在审判员的薪酬待遇都“低位运行”的现实环境下,技术调查官的薪酬待遇也就可想而知。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上一些优秀的专业人才、技术人才是否会放弃优厚的收入转为担任技术调查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三)公平公正性受到质疑

因为时任技术调查官大多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的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尽管说技术调查官的建议只是作为法官审判的一种参照,但是普通民众以及知识产权案例双方的当事人对此的公平与公正性还是抱有质疑[3]。但是相信随着一系列规范的出台,该制度会愈加的走向公平公正,真正为知识产权类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公平审判起到推动作用。

(四)对技术调查官是否应当拥有表决权社会上持不同意见

最高法出台的《规定》上阐明:技术调查官以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存在,不具有表决权,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类案件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而技术调查官作为了解其的专业人员,其观点无疑是最有说服力,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技术调查官以表决权,这意味着法官完全可以不听从技术调查官的建议[4],独自做出决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无疑成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三、比较制度研究

国外部分国家的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研究起步较早,而且在部分国家技术调查官制度(或者类似的由专门的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的机构或个人协助法官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方式)业已实施多年并已经成熟,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针对知识产权类案件事实的查明方式不同,下面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分别进行阐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技术事实的认定

关于技术事实的认定,英美法系国家的查明机制主要是专家证人制度。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了解决这种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类案件,设置了有相关技术背景的、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或者进行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另外还设置了相关技术专家,用以及时进行技术咨询或者进行其他有关审判方面的协助。在英国,关于技术事实的认定的问题,专利法院的法官有权决定采用专家证据或者要求专家陪审员参审或者聘请技术顾问[5],《Civil Procedure rules》第35条,对提供专家证据的专家做了定义,并对专家证人的职责、法庭在限制专家证人方面的权力、专家证人的提交形式和内容要求等等都做了具体的要求[6]。这些规定对专家证人的要求十分严格,而且法庭有权对专家证人的证据使用做出限制。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于技术事实的认定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技术事实的认定,常见于技术法官、技术调查官制度,比如,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但是还有一些国家如瑞士,起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针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主要是借助技术专家或者有专业技术背景的兼职法官的力量解决相关问题①。

1.对于技术事实的认定,德国采用的是技术法官制度。在德国,专利授权案件、专利确权案件、专利侵权案家有不同的法院处理。对于部分专利授权和确权决定的行政纠纷的一审案件,由联邦专利法院专属管辖,这也是德国唯一具有技术法官的法院。在德国的专利法院,技术法官的地位与普通的法官是一样的而非司法辅助人员,技术法官与其他职业法官一样,享有终身任职的地位②。由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法官本身即具有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专业背景,能够解决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大大减少了需要技术专家到庭作证的情形,从而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2.日本知识产权法院,采用的是技术调查官制度来解决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问题,以辅助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技术调查官的主要职责是为法官提供技术方面支持,提出案件技术实施的参考事实,但不做法律判断。在法定的时间或法定程序下,技术调查官有权向当事人询问,或者要求当事人证明相关法律或事实问题[7],已澄清诉讼当中的事实。并且可以向证人及相关专家证人询问。但是,技术调查官不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其技术报告内容也不想当事人全部公开。可见从日本法院的实际操作来看,技术调查官的角色被定为司法辅助人员,用以弥补法官在专利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③。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与规范

对于技术调查官制度,由于刚刚实施不久,缺乏既往的经验,所以难免会出现纰漏与不足,对此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员以及技术调查人员等应结合实践经验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以及最高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对之提起高度重视,认真听取社会各界、不同团体的声音,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并努力通过立法或者颁布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制定有效对策,对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优化,同时为知识产权法庭接下来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严格技术调查官资质审查与遴选程序

当今我国技术调查官的来源主要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的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也有一小部分是面向社会上的知名技术人员,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技术调查官选任来源也是大势所趋;另外,由于技术调查官负责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查明工作,对整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技术调查官的意见也往往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规范技术调查官的认定资质,严格遴选程序对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技术调查官追责机制

雖然技术调查官仅仅是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而存在,但是由于其建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法官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起重要的参考作用,对最后的判决也起到了一定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因此,最大程度的来促进技术调查官做出中立、正确的鉴定意见[8],对于整个案件的公平公正审判十分重要,追责机制的建立,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促进技术调查官认真对待整个案件,从中立的角度,依靠自身所具有专业知识,独立而不是参杂其他因素的做出建议,有助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公平公正审判。

(四)继续完善现存的事实查明制度与技术调查官制度并用

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无疑将有助于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进而确保技术类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但是,受制于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等各项因素的影响,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立并不能完全杜绝专家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的需求,因此,仍有必要继续完善现存的包括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内的技术查明制度,以适应知识产权类案件逐年增多的趋势。

(五)制定合理的技术调查官薪酬制度,吸引优秀人才

和“身份定位”、“人员来源”一样,技术调查官的“薪酬待遇”也是一个很务实也很关键的问题。通俗地讲,技术调查官也是一份职业,那么,什么样的薪酬待遇能够吸引到足够优秀的实务人员加入技术调查官的队伍呢?在审判员的薪酬待遇都“低位运行”的现实环境下,技术调查官的薪酬待遇也就可想而知。对此,有学者提出对于技术调查官的薪酬在考虑技术调查官的薪酬待遇问题时,也有一些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考虑,比如,技术调查官在原单位享有的职级待遇如何转换,“计件工资”的形式在解决薪酬待遇的问题上的可行性,等等。

[ 注 释 ]

①瑞士法院启示:需建立知识审判技术专家队伍.

②黄之英.联邦德国的专利法院[J].科技与法律,1996(2).

③刘影.日本技术调查官与专门委员制度[J].中国知识产权,2014.12.

[ 参 考 文 献 ]

[1]廖真.我国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置相关研究[D].暨南大学,2014.

[2]强刚华.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构[J].电子知识产权,2014,10:84-90.

[3]倪翔,李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技术事实查明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01:121-123.

[4]张广良.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J].法学家,2014,06:55-65+177.

[5]俞风雷,杨再扬.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J].湖北社会科学,2015,02:144-147.

[6]宿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J].科技与法律,2015,01:8-20.

[7]蔡学恩.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分殊与共存[J].法律适用,2015,05:90-93.

[8]吴蓉.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初探——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J].中国版权,2015,0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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