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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保障问题研究

2017-06-06王滋海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保障

摘 要:从近些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发现,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申诉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致使这些含冤入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提升执法人员人权保障意识,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畅通服刑人员申诉渠道,给蒙冤者提供最为稳定的救济力量,才能避免出现更大的伤害和更多的错误。本文从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理论与实务界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12-02

作者简介:王滋海(1982-),男,汉族,海南万宁人,法学硕士,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监狱学、刑法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对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等20起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时发现“几乎所有蒙冤者或者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这些冤案之所以能出现转机或是因为发现了真凶,或是因为被害人“复活”等偶然因素促成。唯有依靠偶然因素来纠正冤假错案吗?这显然是不成的。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司法纠错制度,提升执法人员人权保障意识,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给蒙冤者提供最为稳定的救济力量,才能避免出现更大的伤害的更多的错误。

一、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针对监狱服刑人员身份和处境特殊性的基本公民权利,可以说是监狱服刑人员“最后的救命稻草”。

二、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虽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不完善,导致监狱在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上存在法律困境。实际工作中,监狱民警在对待服刑人员申诉问题上又存在严重的思想和认识误区,导致本该畅通无阻的申诉渠道闭而不通。服刑人员行使申诉权受到种种阻碍与限制,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会见律师渠道不畅通,申诉渠道得不到依法保障

《监狱法》、《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则》等法律规章在监狱服刑人员如何提起申诉,如何取得律师的协助,如何组织律师会见等问题上规定不清晰。例如《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但未提及会见律师。司法部于二〇〇四年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则》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可以看出该规定的第二、三项与刑事申诉不沾边;第一项虽然说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是接受罪犯委托,但排除了近亲属的委托权;这里的“刑事诉讼程序”,实际指的是服刑人员成为另案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其申诉被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而排除了终审判决之后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之前提出申诉的这一段时间,即刑事案件申诉期间,而恰恰是这一段时间,服刑人员是最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他提起申诉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各个监狱在实际安排服刑人员会见律师时随意性较大,若情愿,就组织律师会见;若不情愿,能够不组织,也不能说他违法。

(二)受监狱管理的制约,申诉权行使得不到有效保障

监狱管理的性质决定了对服刑人员的自由与行动限制性较大,服刑人员在直接面见律师、申诉方面存在很多不利因素。首先,申诉权是一种兼具刑事实体和程序的权利,行使操作难度较大。其次,封闭性的管理使得服刑人员几乎与外界隔绝,加上监狱民警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又偏向于专断型,不利于服刑人员申诉权的行使。

此外,监狱执法活动乃至监狱生存发展受到诸多因素制约。如财政保障问题,由于受到政府财政状况的制约,其相当一部分经费要靠自身来解决,使得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陷入窘境。

(三)服刑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申诉权行使得不到正确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一般比较薄弱,对申诉权了解不多,在行使申诉权时,有的服刑人员不顾监管纪律依法申诉,滥用权利,只要认为自己“冤”就采取违法过激的行为,一时冲动而重新犯罪。有的服刑人员行使申诉权时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并籍此消极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严重破坏了监管改造秩序,致使申诉权没有得到正确行使。

(四)监狱民警思想观念作祟,申诉权行使得不到切实保障

有不少监狱民警在对待服刑人员的思想观念上存在着严重误区。给服刑人员贴上犯罪人员的标签,认为服刑人员就是犯人,必须无条件认罪,把服刑人员的申诉行为看作是不认罪服法、抵抗服刑、不遵守监规的行为,对他们带有轻视或者不屑的情绪,不愿意同他们进行交流沟通,甚至因此来加剧对服刑人员的惩罚。监狱民警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致使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得不到保障。

另有不少监狱民警认为监察对已生效的法律判决的不合理以及错误是属于检察院和法院的责任,而他们只是对服刑人员的改造管理负责,对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渠道和申诉过程缺乏正确的认识,不重视、不及时帮服刑人员递交申诉材料。更有个别监狱机关出于对自身民警保护的考虑,擅自扣押服刑人员的申诉信件,从根本上切断了服刑人员申诉渠道。

三、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保障的解决措施

为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服刑人员人员申诉权,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申诉过程第三方监督,加强服刑人员和监狱民警的法制教育,提升服刑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转变监狱民警思想和观念,依法、严格、文明履行监管职责,畅通服刑人员申诉渠道。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建议将《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修正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和接受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明确可以会见律师,进而建议修正《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则》,在第四条加上一项:“接受罪犯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对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决提出申诉的”。如此,就能使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不论是接受服刑人员自己的委托,还是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都能够及时会见申诉人,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申诉中的效果。

(二)建立方便申诉机制

在监狱内适当位置,驻监检察室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检察信箱,方便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够自由、无顾虑地投放申诉信件;在监狱内设置检察官接待室,定期开展“检察官接待日”,主动或者应约接待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确保服刑人员申诉的程序畅通。

监狱还可通过信箱、谈话、网络等多种渠道受理服刑人员的申诉,监狱有关部门收到服刑人员申诉,应及时交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理,并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及时向服刑人员反馈结果。

(三)引入“第三方”机制

为了防纠错案,可以效仿美国的“无辜者计划”——由社会团体负责受理和筛选申诉案件,并代理无辜者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可效仿英国建立独立的“刑事复查委员会”,受理和筛选申诉案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移交给有关法院,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为了纠正冤假错案,急需加强第三方对司法执行的监督,例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能够对审讯、判决进行有效监督。较为中立和透明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促进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

(四)加强法制教育

一是加强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监狱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座谈、讲座、法律援助等形式对法律意识薄弱的服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宣讲中国的审判制度、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法律规定、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流程、刑事案件申诉指导等处理申诉的规定,让那些在入监适应期內存有刑期包袱,想通过申诉获得改判、缩短刑期的新入监服刑人员重新看待申诉,正确看待自己的犯罪和刑期,改变错误的认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确履行申诉权。

二是加强监狱民警的法制教育。注重加强监狱民警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其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监狱管理意识,转变思想观念,使其正确对待服刑人员申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经常申诉的服刑人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帮助服刑人员理清问题,解开疙瘩,不应片面地认为其是不认罪服法,防止因服刑人员合法行使申诉权而影响其服刑改造表现的评价。

四、结语

申诉权是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关系着他们的命运,是他们的最后一丝希望。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必须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畅通服刑人员申诉渠道。这样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在维护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方面得以贯彻落实。

[ 参 考 文 献 ]

[1]樊崇义,刘文华.比较视野下的服刑人员申诉权保障探析——以诉冤机制构建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06).

[2]段祖号.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现状、困境分析、对策[J].商,2014(01).

[3]王丽萍.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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