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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环境中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及对策

2017-06-06夏静怡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管辖权跨国税收

摘 要:由于跨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这个行业中。但是因为互联网的在交易过程中的特殊性,给传统税制下的征税造成极大困难。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围绕这一主题的研究成果甚丰,但与实践有一定差距。本文系运用规范研究方法进行的专题研究。

关键词: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D99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10-02

作者简介:夏静怡(1997-),女,江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概念

(一)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是指在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和网络化环境实施的一种经济模式,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包括电子商务、应用商店(即App Store)、云计算、在线支付等等。

(二)跨国电子商务

广义上来讲电子商务是指基于电子的商务活动。也就是以数据信息为基础,依靠电子数据为中介来开展自己与他人的交易活动。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B2B,B2C和C2C,这是狭义概念上的电子商务。

(三)税收管辖权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在国际法上,税收管辖权被认为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是一国主权的衍生权力。

二、特点

(一)主体广泛性、涉外性、隐蔽性使得难以确认人的国别

利用其内部的共享数据和强大的连接能力,互联网可以轻松地为其任意两个使用者提供沟通的平台。①根据We Are Social公司发布的数据,在2014年末全球互联网用户突破30亿人,其也联合多家公司对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几乎2/3的英国人在网上购物,德国、韩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网购人数皆在其人口1/2以上。②

互联网消除了国与国之间的地理屏障,这使得任何个体都有可能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者。“任意”的随机体现了跨国电子商务主体的广泛性和隐蔽性,使得互联网拥有一种能力:剥夺使用者的国籍和身份。

传统上,在各种跨国所产生的争议案件中,学者们一般认为公法无冲突。跨国电子商务的问题似乎要更麻烦。举个例子:A国和B国公民在互联网平台上完成了一次交易。那么产生两个问题,首先,是由A国征税,还是由B国征税,抑或由C国(其他有联系的国家,如平台开发国)征税?其次,互联网使用者往往不会透露自己的真实情况,那么如何考虑A/B国未知的情况?第一个问题并没有挑战传统跨国商务活动中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机制,因为在纳税人身份可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多边协定来处理基于属人管辖冲突问题。但是由于互联网中使用者身份的隐蔽性,这也就产生了跨国电子商务引发的第一类问题:互联网可以“剥夺”使用者的身份,那么纳税人身份难以认定时如何确定税收管辖权?

(二)过程难以监管、难以确认收入产生的地区

电子商务的一项基本特性——数字化,是将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据,再以这些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上建立起来的平台进行谈判、订立合同、支付和交货。

因为这个过程只需要两台终端和一个共享平台就可以做到,所以极大地节省了时间,交易过程呈现虚拟化的状态。传统跨国交易过程中,无论买卖双方合意适用FOB、CIF、FAB等任意一种交货方式,其都会在空间上产生一个物理平台,以找到交易地点完成交货和转移所有物的风险。但是在跨国电子商务中,这种地理平台是找不到的。这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关于监管问题。互联网的非集中管理性问题的衍生问题:目前没有哪个国家有能力对网络空间进行控制。其一,最主要的原因是数字化过程导致难以监管。传统的商务活动因为凭借着物理平台而能容易被监管,通过登记可以清楚地知道其经营地点。但是在没有界限的互联网贸易中商家更容易随意设置服务器所在点,税务主管部门很难认定经济活动的所在地。③其二,数量大无疑于是雪上加霜。

其次,我们知道,在寻找一个网民的上网地点时,都会通过服务器来寻找。但是,在互联网世界中,许多商家在进行交易时都会设定“镜像站点”——通过将服务器设置在其他国家来达到逃税的目的,这就产生了国际避税的问题④。

综上所述,跨国电子商务的第二类问题:在这种“猫抓老鼠”的游戏中,国家如何确定商家存在的地点?在地点确定后,如何才算纳入我国征税范围?

(三)其他衍生特点

1.没有任何纸质的凭证

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的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呈现无纸化特点。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无法追踪。

2.难以定性交易所得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传统上的有形商品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再由互联网传送,这些所得到底是营业利润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动收入?按照传统税收标准已经无法回答这些问题,而这个问题将会牵一发动全身似地使整个税制变得混乱不堪。

三、我国现存问题

(一)立法问题

我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人缴税情况。但是该条例并没有涉及到电子商务背景下的交易。同时,其他税目的规范性文件对跨国电子商务也存在此种“真空状态”,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的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由于不能确定其从事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而难以预测其交易活动的税后利润和交易风险,从而影响到他们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热情,制约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二)税制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中主体的隐蔽性,交易主体的身份很难被定义。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将决定税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税负的轻重。介入互联网后,电商的身份变得捉摸不透,难以判断某交易者的性质;同时,国际传统税制在很大部分取决于“常设机构”等界定属地原则管辖权的地理概念。正如前面第二大点所分析的一样,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这种地理概念被剥夺了,从而造成税收困难;其三,我国传统的税制是建立在对会计账簿的审查之上的。而互联网交易呈现的无纸化状态再一次挑战了传统税制。

(三)国际避税问题

传统商务中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多种多样: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通过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⑤。

但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纳税人避税将会容易很多。在互联网世界中,商家只要设定一个“镜像站点”就可以达到国际避税的问题。

四、我国对策

目前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电子商务的“真空状态”,为了应对到来的跨国电子交易的潮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当务之急。同时,在制定法律的同时还需要能够衔接已存在的规范性法律,以达到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单纯实行任何一种税收管辖权都会遭到两大利益集团的彼此反对。如果实行单纯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净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将凭借其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优势从发展中国家大量攫取暴利,这必然遭到处于电子商务净输入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如果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会使处于电子商务净输出国地位的发达国家失去海外电子商务创造的巨大稅源。因此,为了能使我国所采纳的政策具有影响力和覆盖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必须并重。

(二)明确常设机构的定义

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中服务器能否作为常设机构这个问题。OECD认定常设机构的条件过于苛刻,我国可以从中汲取教训,采取较为宽松的常设机构的认定原则。譬如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不论是租用还是购买位于我国境内的服务器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均认定为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在实践中,可以将网址和服务器,或者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来作为一种考虑⑥。有学者认为,那些通过互联网进行逃税和避税的行为,不能否定网址和服务器的固定性。

(三)完善程序制度

1.制定登记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下进行交易,必须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税务登记手续⑦。登记的内容详细到网址、电子邮箱、网上商品种类、人数、网上银行账户等。再由审查机关审查后,发给统一防伪标识的识别码。同时定期申报纳税,与传统税制衔接。

2.使用专用发票

针对互联网无纸化的特点。专用发票上应当有防伪标识,并且每一张发票都必须独一无二,我相信二维码的出现可以提高此项的操作可能性。

五、结语

互联网的出现带来很多新型生活模式,它的确存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里。互联网的出现不仅挑战了我此文论述的税收管辖权,它还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许多其他的生活模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制定新法去弥补新出现的漏洞。我相信在面临这次的新挑战时,我们能在实践和理论的试错中得到成长和进步。

[ 注 释 ]

①We are Social.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WaS网.

②CNNIC.2015年全球互联网数据报告[EB/OL].中国新闻网,2015-06-06.

③曹斌.跨国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03-04:15-21.

④储琦.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研究[D].辽宁大学,2013-05-01:33.

⑤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二十五章,546页.

⑥施静伟.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

⑦廖瑛.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 参 考 文 献 ]

[1]曹建斌等.中国互联网商务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商务印书馆,2008:69.

[2]王君如.跨国税收经典案例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57.

[3]王敏辉.电子商务法——一个理论框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76.

[4]费委.税收的公平性分析——税务流失视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88.

[5]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65-554.

[6]杨东.电子商务立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92.

[7]王军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M].北京:中国商务印书馆,2010:90.

[8]张杰.网络避税的法律分析[J].社会法制,2009(3):27-29.

[9]高兴义.电子商务的技术优势和发展策略研究[J].信息经济管理,2011(8).

[10]Charles E McLure.The Value Added Tax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European Union[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2010(10):753-762.

[11]C Satapathy.Role of the State in the E-World[J].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2011,Vol.35(39):3493.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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