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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思考

2017-06-06刘馨蔓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

摘 要:近年来,文化产业日趋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制度规范。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进入草拟阶段。在此,笔者认为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词:文化产业;立法原则;体系设想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78-02

作者简介:刘馨蔓(1989-),女,汉族,湖南常德人,湖南省委党校工商管理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经济学。

一、明晰“文化产业”概念边界

关于“文化产业”定义,我国学术界较早使用“文化产业”一词见于1988年学者李建中在《论社会主义的文化产业》一文中的相关论述。2004年,国家统计局、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首次对“文化产业”进行官方定位。此后,“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开始发酵。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及发展方向作出了规划。《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06)》则是对创意产业进行了解释。2012年,国家统计局在修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从我国目前已有相关政策来看,“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三者之间的概念边界较为模糊,没有具象的指标加以区分。在这一点上,域外相关概念及相关制度值得借鉴。如德国学者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文化产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书中对“文化产业”进行了制度上和产业上的区分,这两个层面之间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更多的还是指向有关文化行业或者产品的商业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侧重于创新知识的生产力转化,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文化产业”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只界定了“文化创意产业”,除将传统文化积累形成的可促进生产力发展产业纳入其中,“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英国在上世纪就已将“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两个概念进行了明确区分。

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梳理,尽管“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等概念存在着模糊混用的现象,但各自还是有侧重点。“文化产业”外延最广,只要与文化相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行业或者产品都可含括,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具体边界难以界定;“文化创意产业”边界较为清晰,即有文化积累和商业价值的手工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与极具时代性的新兴行业的集合,文化的传承性与时代性兼具;“创意产业”更加强调创新知识的生产力转化与保护。三者都强调知识的生产力转化及转化成果形成的具有社会大众服务性的相关产业。从法律规范角度来看,“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内涵及外延相对另外两者来说更为明晰。综上所述,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的首要之职便是明晰“文化产业”的边界,界定立法对象。

二、遵循科学立法原则

“文化产业”与产权保护、市场规范、政府推进机制等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领域都有着很多重叠的部分。笔者认为,我国《文化產业促进法》旨在推动与保障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保护我国兴起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益,满足社会民众的文化需求,所以,《文化产业促进法》在定位上来讲首先应该是社会法,其次才是促进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在立法上来讲应注重以下原则。

(一)“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结合原则

“文化”体现了一个地区的历史传承与集体意识,反映着这个地区的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价值体系,因此,一个社会的文化事业涉关整个社会思想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文化自发形成,但文化事业建设则需要类政府组织强有力的推动。当“文化”与“产业”结合在一起时,“产业”观念又决定着必须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角度出发,应该更加注重市场的作用,相关立法应该注重培育以及完善文化产业市场的制度建设。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文化市场从整体发展来讲不均衡,机制也并不健全,因此,完全以市场为主反而不利于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

在文化产业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应该侧重体现在负责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文化法律,兜住文化事业建设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底线,采取各种措施对文化产业加以规划和引导,确保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要求的文化发展的方向。譬如很多西方国家的政府一般不直接干涉文化的内容,主要通过文化立法、税收手段等实现对文化产业的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伴随而来的文化交流的密切,很多国家也开始加大政府对文化的扶持力度。

所以,在文化产业立法上,注重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相结合原则,才能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文化权益保障原则

《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兴起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益。我国《宪法》早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主要表现为文化表现权、参与权、保障权、平等权等。《宪法》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还应注重对文化创意、文化创造权利、文化创造成果的保护,提升和维护文化法制的正当性。

(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

“文化产业”的经营性和营利性决定了立法必须考虑经济效益,但“文化”的公益性和大众化又决定了立法不得不兼顾社会效益的地位,因此,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就是《文化产业促进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文化产业立法必须将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辩证统一起来。一方面,立法必须兼顾短期的可预期的经济效益和长期的影响深远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增长不是此消彼长而是相辅相成的,文化产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使得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文化产业立法必须使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此外,任何立法都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三、《文化产业促进法》的体系设想

早在09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此法仍未出台。从目前我国现行文化产业相关立法来看,我国文化产业促进立法近乎空白,主要依靠产业政策、内部文件和个案批复进行文化管理。少部分地区认识到文化产业的重要性,出台了有关文化产业的地方性法规。最典型的如08年《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09年《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这些部门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为文化产业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前期经验,其中很多已被验证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可以直接在基本法中统一进行推广。

根据域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和国内已有的立法成果,以及文化立法的原则,笔者不自量力,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框架进行了初步设想。笔者认为《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由总则、文化产业主体权利与义务、文化产业职能部门权利与义务、文化产业促进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及附则这六部分组成。

总则部分是整部法律的纲领,主要用来说明该法的立法宗旨、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等。

第二章为文化产业主体权利与义务。这一章节主要规定文化产业主体的类型,包含企业、集体、个体等各类从事文化经营的主体、相关标准以及在运营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必须承担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为文化产业职能部门权利与义务。这一章节主要明确文化产业职能部门的定位、各级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以及文化产业职能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等内容。

第四章为文化产业促进基本制度。这一章节为整部法规中的重点内容,不仅包括宏觀的产业指导制度,还应规定具体的财政、金融、税收、准入、出口等扶持促进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规定文化产业主体与文化产业职能部门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的救济措施。

最后的附则部分则是对一些补充事项如本法生效时间等作出相应规定。

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文化产业立法不仅是对历史积淀的保护尊重,也是立足国家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更是文化产业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期待《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尽快出台,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创造一个有序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编.2008年度国家文化产业课题研究报告[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

[2]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建会2004文化白皮书[Z].台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2004.

[3]孙启明,郭玉锦,刘宇,曾静平主编.文化创意产业前沿,希望:新媒体崛起[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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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肖金明.文化法的定位原则与体系[J].法学论坛,2012(1).

[6]于新循,杨丽.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选择与总体构想[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4(3).

[7]于语和,苏小婷.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刍议[J].甘肃理论学刊,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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