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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解鎖「執行難」補丁2017版

2017-06-05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7年4期
关键词:規定調查報告

謝宗明+史繼紅

案例重現

2017年1月,大陸最高法院通過了《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其中建立或者強調的一系列制度,堪稱解鎖執行難的補丁2017版本,在此,筆者特結合實踐經驗,為讀者一一淺析。

2016年最高法院曾向全大陸民眾莊嚴承諾:「用2~3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2017年「兩會」期間的法院工作報告中,也提到本年度最高法院的工作重點之一是「破解執行難」。

這2年間客觀來說,最高法院為了解決民之積怨已久的執行難問題還是下了不少苦功的,如尋求銀行、公安、工商、證券、房屋等管理部門的協助與合作,建立統一的執行辦案網路平台與查控系統,出台一系列失信懲戒制度,推進網路司法拍賣等。有效降低了執行成本,提高了執行力度。

財產報告制度

財產報告制度也並非規定首創,民訴法第24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早已規定:被執行人須履行發出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狀況(收入、存款、證券、不動產、運輸工具、機器設備、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包括財產現狀及變動狀況)之報告義務,拒不報告或虛假報告的將受到罰款、拘留的處罰。

但實際上財產報告制度的實施並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通過被執行人申報財產達到結案的案例微乎其微。有的因被執行人行蹤不定造成財產報告令送達難,更多的是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現象十分突出,沒有精力全方位核實調查報告是否存在不實,或者核定與執行對不實報告人的處罰,再加上處罰種類少,力度小,使財產報告令變相成了財產「規避令」,報告人即使被迫提供報告,事後證明也是虛假的較多。筆者從業多年,僅遇到過北京海澱法院要求被執行人報告及法院調查財產狀況同步進行,發現調查結果與被執行人報告不符合,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這一個案例 。

規定具體界定了報告財產令的內容、範圍、補充報告義務、核實程序、不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等問題,看上去似乎也沒有新的內容。報告核實及處罰機制是否到位、是否足夠有力度是今後要考察的重點,另外,對於發現財產在一年間發生變動該如何處理,也沒有細則銜接,畢竟實務中被執行人甚至在審判階段就知道自己有極大可能承擔民事責任便積極轉移財產的現象屢見不鮮;而即使在訴中財產保全階段,多數法院告會知債權人自行提供財產線索,然債權人獲得線索能力實在有限,所以採取訴訟保全的方式不能完全解決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問題。另外,法院內部其實人員流失狀況比較嚴重,基層執行法官負荷過大,依筆者看恐也將繼續成為這項制度大力實施的絆腳石。

財產調查制度

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與法院依職權調查,目前仍是獲得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途徑。從世界範圍內看,多數國家與地區以債權人自行調查為主(可委託律師進行),而且有專門的機構與平臺可供受託人統一查詢,而不必跑至各個所涉部門去調查。而在大陸,申請執行人這項權利是明顯受限的,更多依靠人民法院的職權來調查,但筆者認為由申請執行人通過合法手段分擔財產調查責任應當是未來財產調查制度的發展趨勢,這樣也可適當為執行法官分擔精力,騰出時間來加大執行力度,但目前推進比較難。

好在法院目前已建立的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確實是一項偉大的突破工程,使執法人員不必一家家去跑落實查詢及執行措施。不過在實踐中,這個查控系統的覆蓋面仍十分不完善,比如實務中存在著:並非所有銀行的資訊都會上傳至這個系統,有些銀行即使有上傳,傳聞中存在的客戶分級保密制度會導致部分資訊不會被如實上傳……房產、證券等資訊仍存在地域性局限等。但瑕不掩瑜,隨著資訊化的發展,這一些問題應會被慢慢改善,目前至少在上海已完善的一些網路查控制度還是令人驚豔的,一個債務人逃避債務的履行,因法院與公安部門的查控聯網,導致該人所有的車輛在高速臨檢時被查扣,該人使用身份證登記住宿人被控制……高院也迅速糾正了一些老賴使用護照能買機票、動車票的BUG,讓這些人出門難行。所以至少在象上海這樣的資訊信用制度較為健全、各部門配合法院程度較高的地區,對於有能力履行的被執行人還是能起到相當的震攝作用的。

審計調查制度

針對被執行人,是企業的財產調查之重要手段,是審計調查制度的強化;但還是由於人手少,程序繁瑣的原因,使這項制度始終沒有被很好的實施過。事實上,這條制度對老賴企業的殺傷力還是很大的。筆者在數年前代理上海奉賢法院某執行案件時,可能因申請執行人眾多,標的較大,執辦法官特別慎重,勒令被執行人提供財務賬冊以供核查審計。發現被執行人存在著數個金額較大的到期債權尚未資金回籠,即馬上從中入手,要求該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直接向法院履行付款義務,避免被執行人與債務人串通暫緩債務履行、待執行措施完畢再行支付的逃避債務目的之實現。如果在賬務中發現其他疑似虛報成本等違規行為,也可以此為突破口順利執結案件。

懸賞公告制度

懸賞執行,指通過懸賞鼓勵社會公眾將其了解到的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這樣可增加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機會。在2011年,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制裁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就提出:「建立執行舉報機制,法院可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公告懸賞」,實務中僅有部分法院試行。比如青海西寧某法院執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返還機器設備2台,但被執行人隱匿設備,規避執行,法院根據懸賞獲得的線索,迅速確定2台設備的隱藏地點,很快將案件執行完畢,這證明了懸賞制度或對案件的順利進行起到關鍵作用。現在規定中再次提及,對發佈懸賞公告調查的手段予以肯定,便於各法院都能跟進,另又對賞金領取條件、支付方式等問題進行規範,以增加可操作性,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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