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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治官之法

2017-06-05杨静

21世纪 2017年3期
关键词:监察官官僚官吏

中国古代治官之法

杨静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

随着官僚制度的确立,古代中国为了明确官吏的职掌,发挥其在治国理政驭民方面的作用,同时也为了整肃官僚队伍,惩治违法失职的官吏。历代都制定了治官之法,而且不断充实。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选官使能之法。选官之法在《睡虎地云梦秦简》中已有《置吏律》,《二年律令》中更有《史律》关于官吏掌管业务、培训专业知识的律法。经过汉代的考选举荐,至隋唐建立科举制度,使选官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科举选官之法不局限于门第、出身,只论才能。使得寒庶之家的子弟得以进入国家管理层,这一文官考试制度因具有一定民主性而为世界所称道。

至于使能,早在官僚制度初建时期,君主便根据“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的原则,所谓“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科举实行以后,寒门出身的俊杰也多被破格擢升为卿相。唐朝于科举外还设立制科,以待才能之士。贞观时期的名臣如马周、孙伏伽、张玄素、李义府等便是以其出众的才能而被擢升为卿相。

二是明职课责之法。明职即确定官吏的职掌,课责即考核官吏治事政绩。明职多见于百官公卿表,至唐朝制定《唐六典》明确规定“三省六部九卿”整个官僚系统之职掌。其后,明清两朝制定的会典也都详定官吏之职掌,使得职掌既明,课责也有据。考课官吏之法始于战国、秦汉多以上计考课,唐时定“四善二十七最”考课之法,明清实行“八法”考吏、“六法”考吏。总之,有官必有课,有课比继之以奖惩。名列优等者升迁,奖掖勉励官吏勤政自洁。贪、酷、才力不及、疲软无为或处刑或罢职。考课之法起到了整肃百僚的作用,

激发有为,减少官场暮气。

三是惩贪黜邪之法。据文献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说明早在皋陶制律时便有贪污之罪。进入秦汉,官吏贪污已列为主要犯罪,除惩治贪赃的官吏外,也惩治说事过钱之人。至唐朝,唐律将贪污被列为六赃之首,受财枉法之官,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则处绞刑,可见处刑之严。至明清惩戒贪污的犯罪已经相当完整缜密。不仅惩治贪污的官吏,而且惩治行贿者。将贪污罪作为对偶犯罪处理。而且详细规定计赃的办法,区别情节,分别治罪。除惩治贪污罪外,还严惩奸邪,主要是针对结党营私之行为。汉有党锢之禁,唐朝严惩朋党,明清有奸党之法,因其不利于专制皇权,明清时期更是制定奸党之罪,处刑极其严格。说明贪、邪都是职官的严重犯罪。

四是察官治官之法。为察官督吏,严肃国家的纲纪,使得官吏奉法施政,廉洁自恃。历史上很早便出现了监察制度。这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本土性立法。因其对于国家的稳定具有积极作用,故而自战国至晚晴整个传统社会一直沿袭发展。察官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立法、人事、行政、司法、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而以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最为紧要。察吏不仅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制度,而且还制定了专门监察法,如汉代的《六条问事》、唐代的《察吏六法》、明朝的《宪纲总例》、清朝的《钦定台规》等,其中详定监察官的执掌范围与工作细则及违法处置。使得察官有法,对察官之官的行为也多有约束。察官的目的在于治官。由于监察官是皇帝耳目之司,很有权威。所谓小事立办,大事奏裁。正因为如此,选任监察官时,重才德及基层施政经验。倘违法违纪,加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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