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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兜售保健品应担责

2017-06-05颜梅生

老友 2017年4期
关键词:欺诈保健品经营者

文 颜梅生

老人与法

非法兜售保健品应担责

文 颜梅生

编辑同志:

前不久,一家公司得知我母亲是晚期癌症患者后,多次派出工作人员向我母亲推销保健品,且在其宣传资料中一再宣称他们的保健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癌症的功能。我母亲在购买一个疗程后,虽然发现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与公司的广告宣传并不一致,可出于求生的本能,仍然继续购买,前后共计花费3.78万元。鉴于保健品对我母亲并没有产生任何疗效,在我母亲去世后,我曾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被公司拒绝,他们的理由是,尽管他们在推销产品过程中有过不实宣传,但该宣传以及我母亲的购买、食用,并没有导致或加速我母亲的死亡,即两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请问:该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赖××

赖××读者:

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该公司的行为违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也指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健品属于食品,该公司所发布广告内容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与保健品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也不一致,甚至公然宣传有预防和治疗癌症的功能,这是明显违法的。另一方面,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虽然目前人类的医学科技水平难以治愈癌症,你母亲的去世也因自身疾病所致,与公司的不实宣传、与你母亲购买和食用保健品等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该公司已经实施欺诈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正因为该公司推销的产品并没有预防和治疗癌症的功能,却仍然通过提供宣传资料与图册,假称具备预防和治疗癌症的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客观上使你母亲花费了不必要的治疗费用,决定了本案已经具备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该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你可以要求该公司赔偿113,400元,即你母亲花费金额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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