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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合作社成员的加入问题

2017-06-05徐旭初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5期
关键词:入社谈谈资格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谈谈合作社成员的加入问题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进入与退出是契约安排的基本形式要件。对于合作社,成员的加入与退出无疑是一个基本问题。今天, 我们先谈谈加入问题。

就加入而言,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传统的合作社理论主张“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利用其服务、愿意承担成员责任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歧视。”现实中,不少合作社对成员的资格认定比较宽泛,只要农户提出申请即可吸收成为成员,也无须认购股份。

当然,在相当部分合作社中,进入“门槛”是客观存在的。其一,毫无条件的加入几乎是不可能的,批准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相当部分合作社虽然在章程上都表明加入自愿,对成员资格并无特别限定,但在实际操作上仍然有所选择,他们往往倾向于吸收关键生产要素所有者,或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或有一定经营特长的农户,或同社区的农户,而不愿意小农户随便进入,除非具有规模扩张的近期需求。其二,不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比较明显,他们将成员分为“核心成员”(有时称“所有者成员”)与“一般成员”(有时称“使用者成员”),前者必须认购股份,而后者无须认购股份,只须交售农产品或再交点会费。其三,不少合作社对进入有着明确的限制条件。或是对入社农户有基本的规模下限,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持一定的成员同质性,求得利益、能力的同质和耦合;或是对入社农户有基本的认股上限,这主要是因为合作社创建者或关键成员,或为了维持合作社资本结构均衡,或是防止因较大资本进入而丧失控制权。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是否能够进入合作社,而是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成员资格,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是成员可以获得使用者、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四种角色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二是获得的这一种或几种角色(身份)是否足以满足农户的利益诉求,换言之,是否能够确保农户获得足够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三是获得的这一种或几种角色(身份)是否是稳定的,也即有的学者提出的“成员边界游移”现象。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普通成员的视角出发,他们加入合作社,并不特别在意“是否是合作社成员”“是否是合作社所有者”“是否有合作社内部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是否被大户或出资成员所代表”等有关治理权和剩余索取权等权利的公平与否的问题,他们更关注的是所售产品的价格、所享受服务的费用、购买生产资料的价格,是否比不参加合作社更划算、是否比去年收入更高等,同时还忽视了合作社经营风险与自身的关系,当然也并不在意成员边界是否模糊不清,是否发生了游移。

有学者指出:合作社成员边界的不稳定,从后果上来讲损害了公平原则,并与我国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目标相悖。还有学者将这些合作社制度期待与制度实践相背离的现象,称为从“合作制”向“会员制”蜕变。不过,无论如何,合作社的加入及其成员资格问题属于合作社自治范畴,我们应该尊重合作社的自我制度设计,理解合作社的现实运行逻辑,同时也应适当引导合作社正确处理成员加入问题。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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