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2017-06-05宁弘毅
宁弘毅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论侵权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宁弘毅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本文主张以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理人标准作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标准,此外还列举了包括合理的预见标准、行为本身过错或不法标准、特殊信赖关系标准、可控制性标准在内的具体性标准,旨在从判断标准方面明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期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
我国目前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案①和吴成礼等诉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②等相关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更为深入的思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多发性,促使我们有必要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同时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原则性标准
一是法定标准。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和当事人行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要达到同类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
三是合理人标准。即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行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标准、该行业或同类行业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一个理智、善良、谨慎的人按照合理注意所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合理注意可以表达为有理智的人为防范明显的事件、可能预见的事件所应采取的注意,但他不会防范发生可能性很小的事件和完全不可预见的事件。另外,判断采取的谨慎态度和预防措施是否达到了合理注意,需要结合该特定场合中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般标准和灵活机动运用的结合。③试举一例来看,某消费者在石家庄一家麦当劳被盗,消费者抓住盗贼后,经营者没有协助消费者报警,反而让消费者自己报警,盗贼在消费者报警时趁机从经营者办公室逃脱。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④
二、具体性标准
对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的讨论不能仅仅在外围打转,尚需确立具体性标准,合理控制责任范围。法官在个案中往往会综合各种因素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说个案差异较大,但其中隐含着共性的内容,笔者试对意识到的几个标准做出抽象、明晰:
1.合理的预见标准
这一标准与前文提到的“合理人标准”基本一致。再次提及是考虑到英美法实践总结出的一些判断依据,如环境分析、动机分析、历史数据等,可以作为参考。
2.行为本身过错或不法标准
行为本身具有过失或违法,通常会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除非存在过失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的程度与损害结果不成比例、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等免责事由。英美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没有人会因为他“明确或暗示同意”的伤害而主张权利,这种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对他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伤害,他不能被视为暗示同意。⑤这体现了过失在认定侵权行为中的重要性。
3.特殊信赖关系标准
这一标准类似于英美法中的“近因性”概念。它用来描述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正是这种关系使得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例如,原告在快餐厅排队购餐时发现有人实施盗窃行为,由于餐厅配有保安人员,原告便有了揭发盗窃者违法行为的勇气,因为其信赖保安人员会配合制止这一行径。可结果却是另一番景象,保安有意回避,盗窃者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后逃逸。这种情形下,餐厅便不能因为第三人(盗窃者)行为的介入而免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4.可控制性标准
特殊关系的存在让很多领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可能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关系,但并不是所有危险都应当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危险的可控制性应当成为判断标准之一。危险种类多样,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如果危险的可控制性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资源和能力范围,便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①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72号.
③〔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页.
④孙会芳.《消费者诉麦当劳案一审判决消费者获赔400多元》,燕赵晚报,2002年5月23日,第4版.
⑤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1]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3]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宁弘毅(1997~),女,汉族,河北承德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