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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制:农民组织化的重要载体

2017-06-05葛志华

中国合作经济 2017年3期
关键词:合作制组织化农民

葛志华

合作制:农民组织化的重要载体

葛志华

农民的职业化与组织化既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又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特征。农民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作为有自主利益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结成的经济组织,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托。

农民的职业化与组织化既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又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特征。而合作制则是农民组织化的重要载体。

农民组织化的特殊含义

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既是农村社会的主人,又是农业的生产经营者。因此,与社会其他成员比起来,农民组织化包括两方面的特殊含义:其一是指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它体现了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市场之间、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二是指农民作为集体经济主人的社会化组织,它反映了农民的社会地位与政治权利。

对农民来说,这两方面的含义既不可或缺,又不可替代。一方面,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一分子,依法享有相应的政治经济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户,需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需要结成相应的组织来调节经济社会活动,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只有具备了这两方面的组织资源,农民才能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人,真正成为现代职业农民,真正实现自身的脱胎换骨。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党群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的重要依托与归属。而农民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作为有自主利益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结成的经济组织,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托。

农民组织化状态分析

农民是农村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是农业文明的创造者。几千年来,中国农民经历了传统小农、人民公社集体农民、新时期自主农民等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农民的社会交往与组织化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在传统农业社会,既不允许也不需要所谓农民的组织化。一方面,封建社会对农民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通过编户齐民的办法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固定在狭小的乡土社会中,禁止任何形式的“结党营私”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民主要与自然交换,而不与社会交换。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主要是以土地为生产中心,以家庭为生活中心,以村庄为交往范围。农民的交往范围十分有限,交往的对象往往是村民及家庭亲属,交往的形式主要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分到了土地,成为个体农民,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有了质的提高。合作化运动后,农民又成为人民公社的集体农民。这种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在人民公社时期,既缺乏农民组织化的生存空间,又缺少组织化的意愿与需求。集体农民既没有自主的经济利益,又没有可以实现的社会权利,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自发成立相应的组织,更谈不上组织化的问题。

农村改革以后,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政策重新确立了家庭的经营地位,重新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取消统购统销制度,实行市场化改革又给农民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短短三十多年,我国农村就实现了从贫穷到温饱再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

改革既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又提高了农民素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有了自主的经济利益,也激发了建立组织、维护自身利益的内在需要。伴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社会政策的调整,我国农民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与此同时,农民的思想观念经过工业文明的洗礼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农民由禁锢走向自由,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被动走向主动。伴随着这些变化,农民交往的范围、对象、内容与主体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既提高了农民的整体素质,又激活了农民组织化需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既要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又要懂得如何将生产的产品与社会交换;既要组织家庭生产,与自然进行交换,又要按市场规则与社会进行交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市场化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为短缺而发愁逐渐演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过剩而发愁,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趋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大农民为了开拓市场,维护自身利益,结成了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组织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农民专业协会、农民资金互助社、土地合作社、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营销协会等组织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并在各自领域与范围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提高了农民组织化水平。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又为农民的组织化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实施10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数量持续增长、带动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分布广、服务领域宽等特征。从数量上看,截至2016年10月,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74.9万家,涵盖农产品生产,并拓展到农机、植保、休闲等多个领域。从成员来看,普通农户占86.7%,涵盖200万个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从作用来看,合作社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的重要载体,成为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成为服务农业供给侧改革,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稳定渠道。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十多年来,我国农民组织化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农民间的联合合作不断增强,组织形式日趋多样,内部联系逐渐紧密,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利益,提高了农民的组织水平。但就整体而言,农民组织化水平仍是低水平的。这种低水平的组织化不仅表现为既有的组织内部联系不紧密,操作不规范,功能发挥不理想,覆盖的人群不全面,而且还表现为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社会交往日渐扩大与组织能力不强的矛盾日渐尖锐。

一是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从生产领域看,家庭承包经营是以土地的小块分割为基础的,人均耕地少,地块零散。这种体制虽能充分挖掘每块土地的生产力,但这是以落后的农业生产力为前提的,难以容纳先进的农业生产力,从而导致劳动生产率低。这种不计代价的“劳动替代资本”投入机制,阻碍了农业的社会化分工,影响了农业的现代化改造,制约了农民的职业化与组织化;从流通领域看,这个体制确立了农民的生产经营地位,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但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主体分散,势单力薄,信息不畅,组织化程度低,使广大农民既无力抵御难以预测的自然风险,更无力抵御变化无常的市场风险。分散的农民商品量小,虽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但缺少商业组织发育成长的内在机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与联合,既无法与大市场对接,又无力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

除了体制上的局限以外,又有功能上的问题,突出表现就是“分”有余而“统”不足,甚至只有分而没有统,从而使“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基本经济制度产生了严重的缺陷与偏差。另外,还有农民个人原因。我国分散的个体农民在走向尚未成熟的市场经济过程中,面临诸多难题。一是经营主体分散,势单力薄,经济实力脆弱,无力抵御因市场竞争和需求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二是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信息不对称与非均衡性使农民难以对市场信息进行正确分析,难以较好地把握市场未来走向,在生产上常常彼此模仿,造成同上同下,大起大落;在流通中又因交易方式陈旧,商品量小等原因,在市场上处于不利谈判地位,常常是低价卖出农产品,高价买进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民利益双向流失。

农民社会交往日渐扩大与组织能力不强的矛盾。在工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民的社会交往正处在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的张力与互动当中,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农民社会交往的范围、对象和主体不断扩大。社会交往的变化,不仅扩大了农民的眼界,而且又提高了农民的精神世界,强化了农民组织化的意愿。

与此同时,我国个体农民之间普遍缺乏内在的联系,难以形成稳定的联合合作关系,建立固定的经济组织。已有的组织内部的凝聚力也不强,要么常年没有活动,要么活动流于形式,农民组织的参与率较低。不少农民因多种因素,虽然也参加了这样那样的组织,但基本是挂名而已,常年不参加活动。不少兼职农民更是把农业当副业,常年在外务公经商,无心参加农民组织。而且农民组织缺乏人才,尤其缺乏懂联合合作的人才,组织对农民缺乏吸引力,组织内部也缺乏凝聚力。

合作制是最适合农业产业的经济组织形式

经济组织是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从经济学原理与世界农业现代化历程来看,公司制是最适合非农产业的经济组织,而合作制则是最适合农业产业的经济组织。

与公司制的资本联合不同,合作制作为一种劳动的联合,旨在满足自愿联合的人们的共同需求。按合作制原则组建的合作社,是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双重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是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的社会控制、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的原则、社员的经济参与与盈余分配、社员的教育与培训等。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合作社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和社会组织的独特的制度结构,既成为合作社能够满足社员需求的制度保证,又使合作社成为最适合农业产业的经济组织。

这首先是由合作社的价值决定的。合作制之所以能被农民所接受,这与其独特的价值与使命有关。对分散的个体农民来说,合作社有三重功能:一是能有效地让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不再以单个的自然人的形式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变成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改变农户的经济社会地位,拥有与其他主体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经济地位。合作制的实质在于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构建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体系。二是合作社既是农民的组织载体,又是市场经济的矫正机制。合作社可以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如产前农业生产资料与种子的订购、运输与质量,产中的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作物培管,产后的农产品销售、加工、烘干储存等环节,根据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效提高农民谈判地位,改变农民的不利处境,防止农民利益双向流失,防止农民在交易中被边缘化。因此,与自然农户相比,合作社具有规模经营优势、成本控制优势、技术利用优势和谈判议价能力等,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合作社的经济参与与盈余分配原则还可以在农业产业链环节进行不间断的投资,拉长农业产业链,打造农业价值链,化解农业市场风险,增加社员经济收入,维护农民自身利益。对政府来说,合作社既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又是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有效平台,能够沟通政府与分散农户的联系,辅助实施农业政策,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农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这又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农业的本质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统一。农业生产是一种生命适应生命的复杂过程,这一不间断的生命过程所发生的信息,不但流量极大,而且极不规则。农业生产的主体必须根据生物需要的复杂的、个性化的指令做出及时而有效反应,才能确保农业丰收。因此,农业生产更适合家庭经营。但分散的农户又无法同市场对接,更无法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迫切需要在家庭之上建立相应组织。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才是最适合农业农民的呢?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与农民的特性,只有农民为自己劳动的组织才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的统一经营之所以失败,就在于它违背了这一原则;家庭经营之所以爆发巨大活力,就在于它适合这样的特点。而合作制的原则,诸如入社自由、二次分配、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按交易额进行盈余分配、民主管理等原则,恰恰在于契合了农业的特点与农民的期盼,从而使之成为最适合农业的经济组织形式。

这还是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启示。从世界农业现代化的实践来看,虽然各国农业资源禀赋不同,农业现代化道路各异,但有两点共性:一是农业经营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不管人多地少,还是人少地多,农业都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二是在家庭经营之上都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维护农民自身利益,提高农民组织水平。合作制也因此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的重要载体。

合作社存在的优势

对分散的个体农民来说,合作社能有效地让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不再以单个的自然人的形式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变成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作社具有规模经营优势、成本控制优势、技术利用优势和谈判议价能力等,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对政府来说,合作社既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又是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有效平台,能够沟通政府与分散农户的联系,辅助实施农业政策,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让农民组织起来

改革开放前,在“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号召下,国家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合作化运动与人民公社形式,强制性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付出了沉重代价。这种组织形式不适应农业生产,违背农民意愿,不久就被“家庭承包,双层经营”的体制所取代。

农村改革以后,重新确立了农户的经营地位,农民成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拥有了自主的经济利益。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政策的调整、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民流动性的不断增强,打破了以往农民生存的狭隘地域性和文化封闭性,创造出新的生存格局与社会环境,农村交往开始由原有的血缘、亲缘、地缘等初级关系走向业缘、资源、地位、信息、资本等次级关系,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情感走向理性、从单一走向多元,从单干走向合作,农民组织化的需求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囿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农民之间又缺乏内在的联合与合作,导致了社会交往日渐扩大、市场竞争日渐激烈与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组织能力不强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而且还阻碍了农民的发展水平。

农民的组织化,既是农民走向市场的很重要依托,又是社会进步与个人解放的重要标志。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与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进一步优化农民组织化的外部条件与制度环境,也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作用,农民的自主作用与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

首先,要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与行政组织不同,农民的组织化是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基础之上。因此,政府既不能通过行政手段,违背农民自身意愿强行地组织起来,一切由政府大包大揽;又不能放手不管放任自流,而是要从促进农民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高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与经济手段,引导和支持农民的组织化。要不断优化农民组织化的外部环境与制度环境,修改不合理的规定,树立促进农民组织化的政策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开展“合作社日”活动,营造农民组织化的浓厚氛围,让合作制理念深入人心。要通过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教育培训等形式,大力培育新型农民,鼓励开展农民之间的联合合作,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提高组织化水平。

其次,要充分发挥农民的自主作用。农民的组织化是以农民的自主性为基本前提的。离开了农民的自主性,任何组织都会徒有虚名。只有让农民充分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才能使农民组织具有内在的有序性与稳定性。因此,在推进农民组织化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坚持入社自愿与退社自由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切忌大包大揽,让农民真正成为组织的主人。坚持依托特色产业与主导产业,坚持农民主体原则,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做到成立一个组织,带领一批农户,兴旺一方产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农业产业链与价值链,增加农业收入,维护农民利益。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农民树立现代市场意识、自主精神、开放意识、法制观念,摒弃小富即安、不思进取、保守封闭等小农意识,不断增强农民的自主性。

第三,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重要成员,是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六十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中国供销合作社自成体系,点多面广,具有为农服务的深厚基础与独特优势,初步具备了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但与中央要求与农民期盼相比,仍存在与农民利益连接不紧密、为农服务功能不完备、市场化运作水平不高等问题。通过这几年的综合改革,中国供销合作社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初步成为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的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因此,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按合作制原则改造基层供销社,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拓宽为农服务渠道,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性、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组织水平。

(作者系江苏省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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