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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合同索赔问题研究

2017-06-02李英

中国市场 2017年14期
关键词:问题研究

李英

[摘要]小城镇建设是发展农村小城镇、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以小城镇为重要载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农业生产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小城镇建设城市化道路。我国提出的“小城镇、大问题”“小城镇、大政策”,对这条道路进行了深入探索,特别是对农村小城镇建设,建设工程索赔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小城镇化建设;建设工程索赔;问题研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68

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小城镇建设,发展农村小城镇是一个“大战略”,这是对多年探索的充分肯定和总结升华,也是对农村小城镇走这条道路的总体部署。是在21世纪加快发展小城镇,不断把农村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推向新的阶段,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与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关键,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融入到世界经济当中,建筑业同样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农村小城镇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国内的建筑企业的合同索赔意识也在逐步地提高,对索赔机会的捕捉越来越敏锐,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应对合同索赔和进行合同反索赔的能力必须相应提高,才能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问题研究实践中,普遍按索赔的对象来界定合同索赔与合同反索赔,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把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的建设单位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以合同形式表达的形式称为“合同索赔”,此种要求均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并不存在惩罚的意思,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反索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二是对承包商在履约中的其他缺陷责任,或拖延竣工工期,独立地提出损失补偿要求,建设单位、承包商和监理在建筑市场中是三个地位平等的主体,在理想的项目运作结构中,建设单位应该是处在一个功能弱化的地位。但是在我们国家当前的情况下,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建设单位仍然处于协调中枢的地位来应对政府部门、勘察、设计、总承包商、监理、设备分包等对象,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利用索赔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作为建设单位,总是追求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效益。双方利益上的冲突,集中体现在索赔和反索赔上。

1小城镇建设如何应对承包商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面对大量繁杂的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时,经常夸大索赔的费用,把索赔原因与己无关的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 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自己具有索赔的权利。建设单位防范和应对承包商索赔的几点建议。

其一,首先要分清责任,谁的责任由谁承担损失,如果责任来自其他方面,如:设计单位、其他承包商、监理等,建设单位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并非由自己的过失造成,同时向第二方提出索赔,以补偿承包商的损失。其次,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在签定合同过程中要考虑周详,事先防范,合同是索赔的前提条件,合同管理是索赔管理的基础。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对不同的、具体的变更和索赔情况应尽量作一个可操作的安排,以便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

其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若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以个别分项来报价,或一些分项的报价明显过低,建设单位可认为在总报价中已包含无补偿责任。要求计清总包配合费、施工措施费等已包含的内容,防止承包商在已计费的情况下,重复索赔。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提出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具有充分的索赔理由,且计算数额的方法和计算过程准确、合理。索赔理由主要有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工期非己原因拖延、风险分担不匀、建设单位违约、合同缺陷、国家法规变更及不可抗力等。

其三,超过时限,建设单位有权不受理。在国际上几乎每一个项目,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通知和报告书,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其索赔不成立。认真审核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这些索赔指在合同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是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或是在承包商遭遇到非自己原因的环境困难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基于道义上的经济补偿要求。

2小城镇建设中如何对承包商进行反索赔

建设单位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有两个特点。一是发生的机会很低,原因是较之承包商,建设单位的风险更大,它除了要向承包商按期付款、提供施工现场和负相应的协调管理责任外,还要承担社会环境、财务、经济、不可抗力、自我组织等风险,这些风险不是建设单位可以事先预见控制的。而承包商不同,它的义务是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只要施工技术和管理不出大的漏洞,能如期地保证质量的完工,一般不太容易违约。二是向承包商的反索赔,建设单位处于主动地位。它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抵扣,从滞留金中扣款补偿损失;因承包商严重违约不得不终止合同时,建设单位可用履约保函从银行中得到补偿,甚至可以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承包商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3小城镇建设设计单位的索赔和反索赔

我们国家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常出现的失误有设计深度不足,细部做法不明确;各专业设计协调不足,专业间管线冲突;在使用功能上遗漏环节,施工说明表达不严谨:对设备的名称、规格表示不清等。这些都会在项目施工中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常使建设单位陷入承包商索赔的境地,或是在使用功能上出现不可弥补的缺陆,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施工单位有权利要求索赔,那么要求索赔的原则是:承包商(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期,有一个图纸审核的过程,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要准确地把图纸的每一个专业进行审核,一般出现问题的就是结构的细部处理,各个专业的建筑尺寸标准高度对不上,在施工中就会出现问题,造成施工的经济损失、工期拖延,那么施工单位有权利向建设单位要求索赔,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理由、依据,应图纸设计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那么建设单位有理由申请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经济索赔,并且帮助施工单位要求索赔。但是如果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是“施工全过程承包”施工索赔,则应该向设计单位索赔。尽管设计师没有义务保证设计文件绝对正确,但是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来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是合同的保证。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订立约定,要求设计师保证设计文件的正确完整性,即保证做到其他设计师所能做到的水平。

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小城镇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管理问题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公正地把合同索赔问题科学、有效地处理好,树立农村小城镇科学发展观,树立协调可持续发展,城市边缘区农村小城镇建筑市场规范化理念,把政府、开发商、城市边缘区农村小城镇建设,建筑市场作为同一个事业的利益主体整合在一个体系中,明确工程索赔所有权、协调各方利益,把工程索赔管理问题,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处理,这是一个有效的途经,但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城市边缘区农村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市建设市场不是一时就能规范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计划并在整个过程中实现广泛的参与,不仅要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也要协调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实现城市边缘地区农村小城建設工程索赔管理问题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洁浅谈小城镇建设的意义和功能[J].中国市场,2016(47)

[2]李思林农村小城镇建设工程合同索赔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6(28)

[3]刘箐华城市边缘地区农村小城镇建设工程合同索赔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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