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企业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
2017-06-02刘慧
刘慧
摘要:為从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战略实施的角度推动丝绸之路文化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对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保护的理论背景与现实困境进行研究。研究认为,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有版权法律给予保护,但在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沿线的9个省市区版权申请量较低,导致版权贸易转化能力弱,以版权为核心竞争力的知识经济发展不充分,在国际贸易中版权被侵权时,维护自身权益和寻求法律救济能力不足;中国应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保护,企业利用版权创新来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版权意识,并积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版权保护战略,并培养复合型版权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以增强竞争优势;政府应有针对性地成立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研究机构,设立海外维权援助基金,在人才、税收等方面提供支持,建立健全与企业互动的版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版权执法措施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行业协会应主动收集企业版权信息,形成合力来规范、协调和解决相关企业的版权问题,促进中国构建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中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保护;企业;版权战略;版权维权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7)02011106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better and faster development of Silk Road Cultural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mplementation of copyright strategy of Silk Road Cultural Industry Belt, the theoretical background and practical difficultie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Silk Road Cultural Industry Belt were studied. Research shows that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y needs to have the copyright legal protection, but the amount of copyright application in 9 provinces and cities along Silk Road Cultural Industry Belt is relatively low, which causes that copyright trade transformation ability is weak, the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economy with copyright as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is insufficient, the ability of maintaining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seeking legal relief is not enough when copyright is infring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Enterprises should take advantage of copyright innovation to enhance copyright awareness of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actively develop copyright protection strategy in line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cultivate compound talents of copyright and highquality management team so as to enhance competitive advantage; government should pointedly establish copyright research institute of Silk Road Cultural Industry Belt and oversea aid fund, as well as provide support in terms of talents, taxes, etc. Additionally, it should set up aid mechanism of oversea right protection to interact with enterprises and perfect copyright enforcement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s should take initiatively collect enterprise copyright information to form joint forces to regulate, coordinate and solve copyright issues related to enterprises, which can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ilk Road Cultural Industry Belt.
Key words: Silk Road Cultural Industry Belt; copyright protection; enterprise; copyright strategy; copyright rights assistance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中国的文化走出去力度不断加大,文化贸易规模也随之扩大。2016年,中国全年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为885.2亿美元,其中出口786.6亿美元,实现顺差688亿美元 。因此,文化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过程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和地位。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国文化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不断上升。为了配合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整体战略,文化部正在联合相关部门规划建设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其目的就是要依托丝绸之路沿线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强统筹协调和整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国际合作机制,促进各国、各地区文化产业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但是在强调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发展的同时亟需解决版权保护问题,解决版权保护问题不仅需要国家战略的支持,也需要企业、政府、行业协会的快速调整以适应国家战略。为探索适用于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发展的版权保护之路,本文分析了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发展的新机遇,探讨了其建设过程中的内外部困境,给出了促进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发展的版权保护路径。
一、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下版权
保护的理论背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在古丝绸之路概念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新的经济发展区域,包括西北5省区的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西南4省区市的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的构想,该战略构想为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五国提供了广阔的交流合作平台。2014年文化部提出以文化先行方式建设“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打造,通过文化经贸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文化部提出建设“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构想,新华网,20140506.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5/06/c_111055359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5日.。通过建设“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以演艺娱乐、影视文化、动漫游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工业制造、建筑设计、文化体育等领域多元化的交流合作,打通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中的文化壁垒,增强各国文化传播力,进一步提升文化软实力。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中在合作重点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与沿线各国的文化交流和旅游合作。
文化产业作为新的产业业态,已被各国广泛认可,文化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1]。但文化产业最根本的是以知识为基础,以文化为依托,以创意为根本,具有高度的知识产权属性,其发展与版权版权与著作权是两个含义略有不同的术语,考慮到术语使用的一致性,本文所指的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义用语。密切相关,并受到著作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开始逐渐关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版权法律保护[210]。如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建设。”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则提到:“加强知识产权监督执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维权援助机制”。
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沿线各国、各地区都有着灿烂的文明及悠久的历史,并且文化资源多元,文化创意水平较高,文化交流空间广阔,文化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加之文化产业发展顶层设计利好,因此,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挑战[1116]。文化产业发展版权作为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需尽早规划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发展路径,从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战略实施的角度推动丝绸之路文化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基于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的发展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加强中国境内沿线区域文化产业合作发展;另一方面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文化产业交流、合作。从这两个方面深入分析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文化领域版权保护困境,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提出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保护路径,以更好地促进中国构建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的经济发展。
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
保护的现实困境(一)内部困境
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中的相关主体对文化产业发展中文化产品或服务中涉及到的版权没有足够的重视,多数企业未通过申请版权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又或者虽在前期做了版权保护,但后期版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程度较低,以至于在最终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遭受重大损失。以2014年版权登记数量为例,西北5省区陕西1 002件;甘肃161件;青海 31件;宁夏136件;新疆1 322件。西南4省市区版权登记数量排名分别为:重庆36 288件;四川2 023件;云南238件;广西173件。2014年全国各省版权申请数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市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各省市中仅有重庆市位列前十。其余省市区版权申请量都非常低。可见,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中各省市对版权保护认知不一,整体呈现重视不够,版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
版权贸易转化的力度较弱,以版权为核心竞争力的知识经济发展不充分。这些问题容易导致中国在“一带一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属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类的知识产权存在流失的风险。例如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版权侵权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要么根本无法得到赔偿,要么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但此类诉讼赔偿数额相对较低,依照现行法律,法定赔偿额为50万元以下,根本无法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加之维权成本较高,一些权利人在自身权利被侵犯后并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这也使得盗版侵权更加猖獗。虽然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76条提到的将法定赔偿金由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但根据之前相关调研,多数版权从业人士认为法定赔偿金增加的额度并不足以打击盗版。因此,中国著作权侵权呈现侵权问题严重,但著作权维权案件少的状况,西北和西南省份版权维权数量更低。此外,行政手段也是版权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权利人在证据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会对侵权事实进行核查,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相较司法手段而言,使用行政手段进行版权侵权维权能较快制止侵权行为,但使用这种方式权利人不能得到赔偿,因此,一些权利人通过行政手段维权的积极性也比较低。
(二)外部困境
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在中国境外东牵亚太经济圈,西系欧洲经济圈,涉及东南亚、南亚、西亚北非、中东欧、中亚等60多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发展中国家居多,大多处在经济发展初期或者鼓励创新、创造的阶段,这些国家对版权保护意识薄弱,侵犯他人及他国版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对电影、电视剧等文化产品的模仿和盗版更为严重,這对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沿线的相关企业保护自身版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版权是在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并不需要在特定的机关注册或者得到相关机构的授权,这也是版权的地域性与商标及专利不同之处。虽然国际公约能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各成员国的版权保护标准,但该国家或地区仍可以在国家条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国实际对版权救济方式、版权保护期限、版权保护范围等作出不同规定。因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侵权的状况,权利人只能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就相关侵权行为寻求法律救济,同时该国主管机关做出的裁决也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范围内有效。因此如何对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沿线国家的版权制度进行系统梳理、熟悉掌握并运用,是版权对外输出的难题。
三、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
保护的路径选择世界各国在版权保护方面都做了大量的探索。以韩国为例,韩国版权保护制度最初并不完善,但韩国善于协调版权制度建设与产业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让制度建设服务于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带动制度建设。移动互联网方面的技术和政策的停变动,带动了互联网版权市场也不断发生变化,为此韩国文化部每年都要对本国的版权保护法律进行修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版权市场的需求。为使韩国的版权保护达到国际标准,以解决韩国企业在国外遭遇版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的问题,2008年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布一份全面保护版权计划,为韩国企业在国外遭遇版权侵权规划出了详实的线路,最终构建了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海外版权保护体系。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版权制度研究和海外知识产权状况调研,为韩国出口型企业和海外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宣传、提供咨询及援助、侵权查处、维权费用补贴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海外维权经验。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做法,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保护,时刻注意版权保护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的布局不仅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意义重大,对中国及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也至关重要,为了保证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中各项经济行为的顺利进行,亟需提前布局相关版权保护事宜,让制度服务于产业发展,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制度。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保护的路径选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企业方面
1.提升企业和个人版权意识
版权创新是文化产业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其本身作为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竞争力优势的主要内容之一,保护版权就是保护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文化企业的版权理念更为缺乏,版权自我保护工作滞后、意识薄弱。为此,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的文化企业须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加强版权保护。提高版权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版权登记作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直接、便捷、有效的操作手段,是版权保护的重要前提,可以通过强化版权登记制度,提升版权意识;第二,通过构建公开、透明、完善的版权交易制度,推动版权交易的市场化,从而提高版权意识,积极开发、利用、保护其所创作作品的商业价值;第三,通过落实版权保护司法制度、执法制度等,形成将侵权盗版行为导致的执法惩罚后果有效地传播至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使用者甚至侵权者的认知范围内,起到强大的舆论宣传作用,将大大提升合理、合法使用版权作品的法律意识。
2.制定企业版权战略
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构建企业版权保护战略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版权保护战略,不断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第一,要了解当地版权立法和执法的基本情况,同时也应着重了解相关地区有关的立法性文件及其效力。第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沿线国家应积极了解英国、美国、韩国等发达经济体在所在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第三,在熟悉与业务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制定严谨、科学的企业版权战略,从而根据企业自身的版权特点及优势来制定企业发展战略。
3.培养复合型版权人才
能否培养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版权管理队伍,直接关系到企业版权保护和运用的成败。第一,沿线文化企业需要加强版权人才培训以及在版权人才交易方面的投入。采取多元化的形式提升版权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版权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企业需培养既懂得企业创新情况,又懂得国内外版权法律和实务的复合型版权管理人才。同时,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的版权人才需要对语言及当地文化的了解也有一定的要求。第三,企业需采用产学研联合的模式,培养专项人才加入文化产业版权管理与开发实践中去,这样既可以推动区域内的文化产业发展,也有助于本土版权人才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版权专业能力。第四,企业可以引进业务相关国家的版权人才并对外来人才进行本土化培养,加强对本土文化资源及市场的专门培训。
(二)政府方面
1.成立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研究机构
版权保护的地域性决定了一旦版权市场经济跨越了国界,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问题将会涉及国际分工与竞争的问题,因此需要研究沿线国家的版权制度和海外版权侵权现状,帮助相关企业熟悉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沿线国家及国际版权规则,提高企业自身版权保护和运用水平。这样的内在需求要求成立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版权研究机构,建设版权智库,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和依据,为企业提供版权辅导和服务。同时,需要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律环境及相关版权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并向相关企业通报。
2.强化版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国的中国企业版权工作指引和产品投向引导,建立健全版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形成与企业互动的版权维权援助工作机制。虽然中国已于2015年建立了较为初步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但是该援助中心需要进一步挖掘文化企业的需求,贴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实现海外维权援助机制真正落地。
3.设立海外维权援助基金
企业海外版权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但是很多企业因为海外维权的高昂费用而主动放弃维权,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中表现尤为明显。因此,政府应设立海外维权援助基金,鼓励版权服务行业的发展,在人才、税收等方面提供支持,培育版权中介。同时,针对在国外申请和维护费用高的状况,可以提供一定的补贴或优惠等。
4.强化版权执法措施
针对中国目前的版权司法赔偿额低、版权执法措施软弱无力、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在版权立法上进一步加大对于版权侵权的惩罚力度,赋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灵活有力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日益泛滥的版权侵权行为。版权侵权案件数量一直较为巨大,政府应当加大人力、财力等配套设施的投入,保障版权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同时,要形成各部门间版权执法合力,加强各地方版权行政机构建设,理顺执法管理体制混乱现象,保证基层执法队伍的建设。
(三)行業协会方面
在版权战略实施方面,作为同行业文化创意产业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具有针对性强、行业敏感度高等优势,可以为本行业内的企业提供较好的版权保护指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是行业内企业交流经验的平台,协会收集所属企业版权信息,将版权保护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与企业进行交流,形成合力以解决所属企业的版权问题。同时,行业根据已有的章程协调所属企业间存在的版权纠纷,并可以对会员被侵权事宜提供帮助。虽然中国目前成立了一系著作权保护协会,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影像著作权协会等,但由于版权侵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版权保护不容乐观,加之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中版权保护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单独成立相关协会来规范、协调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四、结语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中文化产业资源层次多样,内容丰富,既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又有独特的文化魅力,兼具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的实施,为中国的文化产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在国内,企业和个人要不断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版权战略,培养复合型的版权人才,从内部做好版权保护工作。对外而言,中国文化企业走向国际化,进入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市场,除了要解决版权交易、版权出版、版权评估等问题,结合自身特点做好版权保护工作外,还在开展国际业务前,企业应对相关国家加入国际公约的情况进行调研,掌握沿线国家和地区版权保护的基本情况,尽量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还应详细了解所属国家及地区的版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尽快实现版权保护策略的“本土化”,尤其应注意通过当地国家的版权登记、版权备案、项目合同等落实版权保护各项事宜,提早规避风险。当企业在面对侵权纠纷时,应积极应对,熟悉所属国的司法保护、行政执法环境,以及当地版权交易、版权出版等方面的习惯,从而选择最优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米切尔·J·沃尔夫.娱乐经济:传媒力量优化生活[M].黄光伟,邓盛华,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
[2]胡文臻.“一带一路”与文化产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
[3]刘钻扩.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J].国际经贸探索,2008,24(4):4954.
[4]张杰,麻小芸.“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出版单位在版权运营管理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J].科技与出版,2016(10):1618.
[5]杨德桥,田荣哲.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构建[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3):3139.
[6]康建辉,郭雅明.我国版权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32(4):123126.
[7]王青亦.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J].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4347.
[8]伊宏.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文化产业发展研究[J].学术论坛,2015(6):5560.
[9]刘佳.我国图书版权贸易发展路径探析——“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下的文化输出[J].科技与出版,2016(4):8589.
[10]张长立,高煜雄,曹惠民.“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5,33(5):59.
[11]蔡尚伟,车南林.“一带一路”上的文化产业挑战及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37(4):158162.
[12]李凤亮,宇文曼倩.“一带一路”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7(5):4854,60.
[13]花建.“一带一路”战略与提升中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研究[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7(5):3039.
[14]范玉刚.“一带一路”战略的文化维度及其区域文化空间塑造[J].人文杂志,2016(3):2127.
[15]王莲峰,牛东芳.“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策略[J].知识产权,2016(11):9497.
[16]李菊丹.论“一带一路”国家版权制度的国际化与版权保护的地域性[J].科技与出版,2016(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