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讯问之管见
2017-06-02丁昊刘超
丁昊+刘超
摘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人在没有受到外来信息干扰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然而我们的侦查工作在许多的时候又必须需要嫌疑人自己将犯罪的证据交出来,犯罪嫌疑人又不愿意主动的交罪,这就出现了必然的矛盾,解决这对矛盾的方法就是通过审讯人员与嫌疑人的交流,使得嫌疑人能够主动的交出犯罪事实,这个交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我们的讯问过程,需要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症结,完成嫌疑人从对抗到自愿供述的转变。
关键词:讯问 犯罪嫌疑人 交流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但是根据人的行为规则的特点来看,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没有外来信息干扰的情况下,独自实现对自我犯罪行为的如实供述和自证,其原因取决于自然人的行为规则,趋利避害是人们自然形成的行为规则,每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非常清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对自己不利,所以审讯人员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效的帮助嫌疑人放弃对抗,才能够取得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结果。
审讯人员与嫌疑人的交流过程实际上就是帮助嫌疑人进行的心理转变过程,既然是心理的转变过程,那么审讯人员就必须要弄清楚嫌疑人:为什么?想什么?用什么?,才能够有效的完成嫌疑人从对抗向自愿供述的转变。
首先是“为什么?”。嫌疑人为什么对抗?分解嫌疑人的对抗原因有三个:“利益”、“条件”、“支点”。
第一个是利益,利益是嫌疑人趋利避害的行为规则所决定的,犯罪事实发生以后作为自我保护行为是必然的,这种保护行为的特征是嫌疑人把获取利益保护的来源和方向放在了自己的身上,我只有自己保护自己,才能够在可能即将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保存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如果嫌疑人始终坚持自我保护,将获取利益和保护利益的来源和方向始终放在自己的身上,靠自己救自己,始终不改变利益方向,那么嫌疑人是不会开口自证其罪的。只有当嫌疑人认为自己已经无法挽救自己的利益损失,自动改变这种获取利益的方向,向审讯人员讨要利益,嫌疑人才会放弃原有的旧的对抗行为,选择新的获取利益的方法,重新选择利益方向,从审讯人员那里获取新的利益保护,满足了审讯人员为其准备新的利益,其行为表现从对抗转变为顺应,以此满足了审讯人员的需要。这里审讯人员的任务就是转变嫌疑人的获取利益的方向,以此才能够取得审讯的成功。
第二个是条件,条件是嫌疑人对抗所依赖的根据,嫌疑人之所以选择对抗也是其心理认识所决定的,对自我行为认识有条件对抗才会选择对抗,如果没有条件对抗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嫌疑人对抗的条件认识来源于自我犯罪行为暴露的程度,自我认识暴露的程度越大对抗的条件就越少,反之就越大,当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暴露,对抗的条件已经丧失,对抗已经失去意义,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通常审讯人员为了解决嫌疑人的对抗条件,总是千方百计的让嫌疑人认识到其犯罪事实已经暴露,对抗的条件已经丧失,使犯罪嫌疑人在产生错觉的基础上放弃对抗。这里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产生错觉,始终保持着对自我行为的正确认识,那么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选择放弃对抗的,所以审讯的基本原则是要嫌疑人产生错觉。国外的一些审讯理论称之为“欺骗理论”,这种观点与我国的刑诉法的要求是相悖的,我的观点是:审讯人员向嫌疑人提供正确的信息(不是欺骗),使得嫌疑人产生错误的认识的心理过程即错觉理论。
第三个是支点,支点属于人格的认识范畴,是行为的心理基础,是心理行为的认识方向和来源。如何一种行为都是由于心理的认识基础所决定的,不同的人格对自我行为的认识不同,转化出来的行为也是不同,由于审讯的空间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能够改变人的人格特征,审讯空间的人格的重要表现是他(她)的顺应程度,顺应性强和顺应性弱是对抗行为的基本表现,这两种表现来源于两种心理行为认识,一种是取源于人的本能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本性,另外一种取源于人格的价值观念形成的行为认识。审讯室内的对抗的人格表现只有这两种类型,审讯人员根据这两种类型的对抗行为表现,就能够比较容易的在较短的时间内判定出嫌疑人的人格类型。这种两种人格类型在审讯的空间里的表现,是取决于嫌疑人心理的顺应性,顺应性比较强的大多属于本能的趋利避害的对抗行为表现,我们将此种行为表现称之为“侥幸对抗”;而另外一种顺应性较差的行为表现,大多属于价值观念形成的对抗,我们将此种行为表现称之为“信念对抗”。这里审讯人员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此两种类型的对抗行为,转变的基本方法:“侥幸对抗”通常使用“心理催化”方法和“认知误区”的方法;“信念对抗”通常使用“需要的基本属性”和“趋利避害”的行为规则。审讯活动中对嫌疑人抗审行为的两种类型的划分,有效的宿短了对嫌疑人心理行为的判断时间,提高审讯的效率和成功率。
其次是“想什么?”。犯罪嫌疑人想什么?进了审讯室面对着即将要遭受到的利益威胁和危险的处境,总会想尽一切办法,积极的开动自己大脑的思维机器,来保护自己避开危险。这里被开动的思维机器是通过自己的行為记忆来完成的,被嫌疑人调动起来的行为记忆,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现场”、“关系”和“退路”。
第一是“现场”,这里所说的“现场”,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遗留下来的客观存在,有可视性的犯罪行为痕迹,而是留在犯罪嫌疑人大脑中的犯罪记忆,是无可视性的心理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的言词证据,犯罪的行为记忆是必备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失去了自我的犯罪记忆,那么审讯也就失去了意义。相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对抗审讯,就是因为自己有实施了犯罪的行为记忆,这是基本条件,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活动也是因犯罪的记忆而展开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忆就是实施犯罪的情景,嫌疑人面对被审讯的这个危险的空间,在想什么呢?大多犯罪嫌疑人需要对犯罪情景的回忆,从中挖掘出有利于自己的因素,以此组织对抗,为自己寻找开拓和辩护的理由,否定自己的犯罪存在。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过程总是从选择“否定”开始的,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基本条件,即犯罪的记忆。这里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供述,正是依据犯罪行为的记忆反应。只要有犯罪的记忆,都会出现犯罪的记忆反应,这也是审讯活动提取犯罪行为的微表情反应的基本途径。
第二是“关系”,即犯罪行为牵连的关系,犯罪行为牵连的关系有“人”、“物”、“财产”、“行为”、“痕迹”、“关系”、“程度”、“来源”与“去向”等。这些“关系”与犯罪嫌疑人的牵连程度与自我的行为认识,是犯罪嫌疑人思考和选择的对抗依据。这种“关系”与自己牵连的越密切,以此被其选择的对抗条件就越少,反之就越大。另外还有嫌疑人对这种“关系”的认识程度,也能够使认识中的对抗条件发生变化,因为认识的角度和认识的方法不同,被认识的对抗条件就会发生变化。以此,犯罪的行为关系是犯罪嫌疑人选择对抗的重要因素,也是犯罪嫌疑人思考的重要问题,把握和分析研究嫌疑人的行为“关系”,就能够有效的掌握嫌疑人在想什么!做出相对应的审讯方法。
第三是“退路”,“退路”是犯罪嫌疑人选择对抗的心理认识条件,“退路”是对抗选择的重要条件,有“退路”才会选择对抗,如果没有了“退路”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这种“退路”是嫌疑人对客观存在的认识结果,对“退路”的认识过程主要来自对犯罪行为暴露的程度的评价,对暴露程度的认识决定了“退路”的选择,暴露的程度越高,对“退路”的选择就越窄,相反,暴露的程度越低,对“退路”的选择就越宽,对抗的力度就越大。为此,审讯人员在这里的首要任务就是“堵退”,堵住嫌疑人的退路,促其放弃对抗。通常“堵退”的方法是让嫌疑人产生犯罪事实已经暴露的错觉,审讯实践中的“模拟情景”、“直接告知”、“空间态势”、“背景语言”等方法,都是为了解决“堵退”的问题。
最后是“用什么?”。“用什么”是审讯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对抗”、“抗审的心理活动规律”和“供述的心理需要”而采用的审讯方法。这些方法决定于审讯人员为其提供的相对应的“条件”,这里的“条件”是以满足嫌疑人的供述的心理需要为前提的,当“条件”满足了嫌疑人的供述需要,对抗的行为便会放弃,实现供述行为。当审讯人员为其准备的“条件”不能够满足嫌疑人的供述需要,新的需要动力没有被建立,旧的对抗行为需要仍然被坚持,其对抗行为被继续。因此“用什么”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取决于审讯人员提供的“条件”,“条件”的来源是根据嫌疑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根据嫌疑人抗审活动中的需要,产生的“条件”有六个方面:“趋利”、“需要”、“强制”、“误区”、“经验”、“人格”,这是对审讯方法和技巧的科学概括,即科学审讯的“六攻律”。
第一是“趋利”,“趋利”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人们行为活动追踪的目标。嫌疑人面对侦查讯问的对抗否定行为,正是来源于“趋利”的行为需要,当嫌疑人的自我感知对抗否定对自己有利,那么他就会选择对抗否定。如果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有利,那么嫌疑人就会选择供述,放弃对抗。审讯的过程正是审讯人员本着趋利避害的行为规则,来为嫌疑人提供“趋利”的条件,使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否定,实现供述认罪的行为。审讯人员提供的“趋利”条件,同时也是嫌疑人需要条件的时候,才能够被嫌疑人采纳,否则就会被排斥。审讯人员提供的“趋利”条件是有多层因素组成的,首先审讯人员要能够帮助嫌疑人建立起“趋利”的心理行为趋向,使嫌疑人重新产生“趋利”的心理要求,才能够转变获取利益的方向。如果嫌疑人没有新产生的“趋利”心理要求,那么嫌疑人仍然会坚持对抗的“趋利”方向,导致审讯的失败。其次是嫌疑人对“趋利”的依赖方向,这种依赖方向决定了嫌疑人对“趋利”的方向来源的取舍,具体表现为嫌疑人对审讯人员的信任程度,如果审讯人员不能够取得嫌疑人的信任或者情感的依赖,那么再好的“趋利”条件嫌疑人也不会接纳的。最后是嫌疑人对“趋利”条件的确认,审讯人员提供给嫌疑人的“趋利”条件,是需要嫌疑人自己来确认的,确认“趋利”的条件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嫌疑人才能够接纳,遵從新的“趋利”条件履行自己的行为。
审讯实践中审讯人员为嫌疑人提供的“趋利”选择有:心理利益、亲情关系、求生欲望、利弊选择、人格观念等,作为常用的“趋利”条件,解决了重要的趋利“条件”的依赖问题。
第二是“需要”,“需要”是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从而产生一种内部的紧张状态,形成的客观要求。“需要”可分为当前的“需要”和以后的“需要”,“需要”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的来源和外部的来源。审讯活动中的嫌疑人的“需要”主要是面对当前的“需要”,“需要”的来源主要是外部的空间环境。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的空间环境里产生的“需要”,作为审讯人员一定要清楚,因为这种“需要”是审讯人员赖以转换对抗的目标条件,审讯人员通过详细的分析嫌疑人当前的“需要”,掌控嫌疑人的心理思维方向,提供对应的“需要”条件,实现其供述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表现出来的恐惧和无助,他的当前的“需要”是宽慰,获得帮助和情感依赖的对象,审讯人员此时根据嫌疑人的“需要”给以宽慰,拉近与对方的情感距离,将嫌疑人情感的依赖转移到自己的身上来,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嫌疑人的利益方向就会由此而改变。审讯人员判定和分析嫌疑人的心理“需要”,主要是通过观察分析嫌疑人形态(微表情)的表现以及通过前期调查了解掌握的信息而判定的。通常嫌疑人的心理行为是“解脱当前的困境”、“降低自己的利益损失”为“需要”倾向,为此,审讯人员应当根据此时的“需要”,为嫌疑人编制“需要”的条件,逐步降低、转化、消除对抗,实现供述行为。
“需要”条件的提供:“心理平衡的需要”、“挤兑的创建”、“审托的情感依赖”、“调整需要方向”、“情感的转移”等,达到对嫌疑人心理“需要”的满足。
第三是“心理催化”,心理催化的方法:主要是依靠信息的影响和刺激产生的心理定向,达到对其抗审的思维趋向的约束和限制,产生心理催化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自我内部的犯罪记忆与解脱刑罚处罚的心理冲突;另一方面来源于外部的信息导入,这个外部的信息导入是审讯人员提供的“语用行为的限制”,是审讯人员提供的限制行为信息。如嫌疑人为了隐瞒犯罪事实而撒谎,审讯人员追其撒谎的原因!嫌疑人不能自圆其说而产生的心理冲突,陷入思维的困境,只有放弃谎言说实话,这种困境才能够被解除。常用的心理催化主要是通过选择语用行为的方向,指定嫌疑人说出“人”、“物”、“事件”、“行为”的强制范围。如“人”——关系,“物”——来源与去向,“事件”——定向选择,“行为”——揭谎、导慌。以此促进嫌疑人的定向行为选择。
第四是“人格”,“人格”是相对稳定的性格特征,嫌疑人在审讯活动中的对抗行为,是在“人格”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同的人格对自我行为的认识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对抗行为,审讯过程中的“侥幸对抗”和“信念对抗”,就是在人格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对抗行为。以此在审讯活动中把握人格倾向,找出相对应的条件,嫌疑人才可能放弃对抗。这种人格趋向的范围:“人格倾向”、“结构倾向”、“性别倾向”、“身份倾向”、“信念倾向”。关于“人格”倾向的审讯方法:1.“人格倾向”表现为“侥幸对抗”和“信念对抗”,针对“侥幸对抗”采用的方法是“认知误区”的方法和“心理催化”的方法;针对“信念对抗”采用的方法是“需要的基本属性”和“趋利避害的条件”。2.“结构倾向”也称之为心理结构,即抗审的心理结构。心理结构的组成因素有动力因素、调节因素、特征因素和心理状态的意识水平。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动力来源于抗审的心理结构倾向,心理结构倾向是抗审动机产生的直接原因。只有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结构倾向,才能转换出交代犯罪事实的动机。改变这种心理结构倾向的方法是提供对应的满足条件,例如强奸案件的抗供,审讯人员提供的条件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把大事化小”,嫌疑人采纳了这个“条件”,审讯便告成功。3.“性别倾向”女性和男性,女性的人格趋向重“情”,利益概念的趋向表现是“亲情关系”和“财产利益”,是“需要条件”提供的范围,满足了条件,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4.“身份倾向”身份促进人格认识的转换,审讯中推进“超我”的人格发展,就能够控制谎言的滋生,使得嫌疑人在客观事实面前承认客观事实。5.“信念倾向”是人格认识而产生的相对具体的心理行为认识,是涉案行为心理平衡的具体认识,审讯人员给出相对应的平衡条件,供述动机便能够产生。如受贿行为的平衡条件是行贿人的感谢行为,拒收让行贿人面子过不去,审讯人员与此种认知能够产生“共鸣”,提出“理解”的条件,对抗便能够转换成为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