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应用探讨
2017-06-01刘兴远封承九刘洋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40004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4040
刘兴远,封承九,刘洋(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40004,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4040)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应用探讨
刘兴远1,封承九2,刘洋1
(1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400042,2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401420)
该文对新修订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应用范围、特点及使用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其学术观点可供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考、借鉴。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抽样方法;构件集
0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我国在不同时期,按不同建设标准修建了大量的民用及工业建筑,不论已建或正在建设的民用或工业建筑由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或个人)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民用或工业建筑可能存在各种安全或使用问题,如何界定已有或新建民用或工业建筑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关系到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及稳定,因此,也引起了全民高度关注,部分工程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反响,其财产、生命损失引起了全民关注及热烈讨论。
对于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类民用建筑质量、使用及安全纠纷等案件快速增长,司法鉴定案件明显增加,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对民用或工业建筑安全性和适用性的鉴定,我国主要出台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4]及《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5],各标准适用范围、特点及存在的潜在问题各不相同。受篇幅限制本文仅对新修订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的部分问题进行讨论,其学术观点供相关技术人员参考、借鉴。
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适用条件讨论
任何一种技术标准只能解决其特定范围内的技术问题,而非万能,因此,对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界定越清楚,其可操作性越强,使用者越多,当然也间接表明了相应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越好。
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适用范围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后面论述简称“可标”)与GB50292-1999关于其适用范围的界定见表1所示。需要说明的是就条文正文难以完全界定其适用范围,还需配合规范术语和全文才能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新修订标准扩展的内容(或标准的适用范围)见表2所示。
表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新旧标准适用范围对比
1.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中关键术语的理解
表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新增内容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7]按使用功能将建筑物划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并将民用建筑表述为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与“可标”表述有一定差异)。
“可标”中第2.1.1条指出:民用建筑为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该条中有两类前置定语:一个是从民用建筑验收现状所确定的约束,二是从民用建筑使用性质所确定的约束。对于前一个约束,有两种情况,一是已建成可以验收的,二是已投入使用的。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的是模糊概念,如30层民用住宅建筑,已建成1层或n层,再或者30层主体结构已完工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8]规定均存在可验收的概念,但实际操作的差异极大,如建设者无后续资金,现只建10层,拟投入使用,无有关质监手续等资料,是否是可验收又与“可标”术语的后续表述有关联。对“已建成可以验收的”是指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还是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可标”未给出明确界定。按照我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指未经验收的工程严禁使用)分析,“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应指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而非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应为正在建设中的民用建筑,其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相应的专业验收标准实施,而不宜采用“可标”进行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是指投入使用1天,还是n天(或n年)以上,或者还有无其他约束条件,“可标”未界定。后置定语为“非生产性的”,即当民用建筑部分结构改变使用用途,变为局部为“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时,“可标”不适用。“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民用建筑,其已投入使用的是事实,而非是指其使用的合法性,“可标”的适用条件并未完全界定清楚。唯一清楚的是“非生产性的”,农村自建房与城镇房屋能否等同,此处无界定;故“可标”的民用建筑的概念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人为界定的因素较大,不同技术人员“转换概念”的判读均可能出现异议或歧义。
“可标”中取消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已有建筑物”的概念,其中《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2]中的一个亮点是“已有建筑物”,已有建筑物在其第2.1.1条中的表述是:已有建筑物指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GB50292-1999标准在宣贯时指出:GB50292-1999的亮点之一是该标准适用范围为已有建筑物。后期使用中对此学术界争议较大,不同理解的解释较多,如在《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6]条文说明中指出:因已有建筑结构的表述存在歧义,GB/T50344未给出已有建筑结构“术语”的明确说法。
附属构筑物所指欠明确,如围墙、建筑边坡等构筑物是否属附属构筑物,附属构筑物按哪本标准界定;可以明确指出的是民用建筑的环境工程——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可标”无法涵盖,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应按《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2013执行。
村镇民用建筑在我国特定人文环境中具有不同的界定,对“村镇民用建筑”我国有特定的政策及专项技术标准,与“可标”所指的民用建筑有一定差距,限于篇幅,此处不再展开讨论。
1.3 对《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鉴定标准的理解
各类标准适用条件问题。多数标准(或规范)以模糊化概念加以淡化,“可标”也无例外,如使用70年以上民用建筑是否适用,在建工程(无论是农村自建房还是城镇商品房)是否适用,已投入使用的农村自建房是否适用,待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是否适用等等,即适用条件是欠明确。
举例来说:《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89对仅配置箍筋时,其箍筋抗剪承载力系数是1.5,其修改为GB50010-2002时,对仅配置箍筋时,其箍筋抗剪承载力系数变为1.25,修改至GB50010-2010时,对仅配置箍筋时,其箍筋抗剪承载力系数是1.0,问题是:对需要配置箍筋,充分发挥箍筋抗剪承载力作用的构件,“89”规范计算刚好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构件(重要构件),按“02”和“10”规范计算均不满足承载力要求,可能判为cu、du级,此类构件如何处理?若按本标准“5.1.4条”的表述,如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可定位au或bu级,此时人为因素极大,反而无客观标准可言,未经学习的“老百姓”也可认为其是au级,这本身又与“可标”中的“5.2.2条”强条要求相抵触,换言之,“眼见的未必真实”,按现行规范计算无法“过关”的,用5.1.4条的规定就可“蒙混过关”,而且这种“蒙混过关”因人而异,导致“可标”的多重性和歧义性。
建议按《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界定的可靠度标准作为最低标准,界定安全性和可靠性,而非“可标”或其他现行国家标准作为界定依据。
1.4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鉴定层次划分标准的理解
“可标”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的安全性、可靠性鉴定评级划分为3个层次: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系统承重部分(维护系统);其名次、层次划分与GB50300[8]的划分不同(换言之,验收的准则和验收的方法也有所差异,且无标准依据)。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识别与划分在“可标”中无界定,“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划分更无法准确界定,一般认为填充墙、隔墙是维护系统承重部分,门、窗(幕墙)及其他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节能保温工程等是否是维护结构或维护系统,在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中均未明确界定;而在工程实践中,专门对其鉴定情况较少,多数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维护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况较少,在有关报告中除填充墙外,其他一般很少提及。建议“可标”界定清楚“维护系统承重部分(维护系统)”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8]附录B将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划分,该附录中未见分部工程中有“维护系统”划分之说;与“可标”相比照,作者认为维护系统至少应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和“建筑智能”等等分部工程,如何鉴定与此相关的分部工程的可靠性,“可标”并无明确规定,即按“可标”无法有效鉴定“维护系统”的可靠性。
“可标”中“建筑物大修”是指建筑物经一定年限使用后,对其已老化、受损的结构和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和装饰装修的修缮、更新,以及各种设施的改装、扩建与更新等。“可标”在3.1.1条中1款规定,建筑物大修前应进行可靠性鉴定,而大修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如屋面防水、外墙瓷砖脱落、外墙保温层损坏的大修是否需要进行可靠性鉴定,此类问题宜按本条2-4款的规定进行简化处理。
此外还有些概念也较模糊,如常规检查所指的内涵和外延,谁检测、谁记录及数据的有效性的确认问题如何确定等,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或标准(或界定不全面)。
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几个问题讨论
2.1 关于检测标准选择问题
在民用建筑现场检测工作中,对相同检测项目(或约定的鉴定项目)当存在多个不同的检测标准或规范时,如何确认鉴定项目的检测方法和评定标准常常引起争议,出现委托方不同,检测标准不同,检测结果可能出现相反结论的情况。在不同的现行国家标准中,通常提法是:检测方法和评定标准宜由委托方和鉴定单位事先约定,不应事后随意改变。如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存在多个行业及地方检测标准,且不同标准对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均有不同差异;《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2013[9]中第3.3.4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时,应选用直接法或直接法与间接法相结合的综合检测法”,不同行业标准对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方法、强度推断方法也有所差异,现场检测时,一定要事先以合同的方式约定清楚,且约定清楚修改约定选用标准的条件,事后约定存在不公正嫌疑。另外,应注意约定标准时,宜与可能的责任方(或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约定标准,单方确定的约定标准所做出的鉴定结果在司法诉讼中可能不被采信。
2.2 关于地基基础实体鉴定问题
对于无施工验收资料的已有建筑物、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可标”在附录F中做了规定;但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情况有多种,可能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任何施工技术资料均无;(2)施工资料齐全,但施工过程程序不合法,未报质监;(3)施工资料齐全,检查、检测报告缺失或虽有检测报告,但检测报告种类、数量不足;(4)无施工资料,有少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种类、数量不足;(5)有少量施工资料,有少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种类、数量不足;(6)无任何技术资料。
附录F中第F.1.1条中1款的规定:“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情况,其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可仅抽取少量试样……”。问题是本条对前提条件的判断具有较大的人为因素,如“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的判断因人而异,“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判断依据何在?作者遇到多个案例,其“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的判定会引起误判。如某案例:某学校学生宿舍楼违规施工未质监,也无任何施工资料和质量检验报告,基础为人工挖孔灌注桩,质量监督部门要求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第一家鉴定单位的某部门将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划分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在地基基础鉴定时根据建筑物基桩分布情况,选择了5个建筑物外周边基桩(人工挖孔桩)进行了钻芯检测,检测结果为5根桩有3根为Ⅲ类或Ⅳ类桩,2根为Ⅱ类桩,当鉴定单位告知委托方鉴定结果后,委托单位既不给鉴定费,也不要鉴定报告。随后委托方直接让学生宿舍投入使用,半年后邀请另外一家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此时鉴定机构技术人员根据“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判定结构安全(含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委托方拟蒙混过关,被有关单位发现后,提请第二家鉴定机构引起注意,后第二家鉴定机构未将鉴定报告发出;又过了半年,委托单位重新邀请第一家鉴定机构的另外一个部门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此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家鉴定机构另外一个部门仍以“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发出了房屋安全性合格的鉴定报告,随后被监督机构发现,提请鉴定单位关注基桩问题,而后第一家鉴定机构另外一个部门收回原报告,只发出了上部主体结构合格的鉴定报告,理由依然为“结构不存在过大变形、损伤和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目前,该工程仍在使用,地基基础安全性无结论。
“可标”附录F中第F.2节规定,当实体质量检验不合格,转而进行安全性鉴定。对基础鉴定仍然存在如何检测问题,特别是随机抽样无法实施,且实际抽样数量难以保证时,此类鉴定该如何操作“可标”未给出具体规定。因此,对自建或违规建房,无任何技术资料,基础检验标准是否按“可标”中附录F中第F.1.1条执行仍难以把控。
2.3 关于构件集数量的确定问题
在上部结构安全性评级中,需要分别统计au级、bu级、cu级及du级占构件集中的百分比,而后才能根据“可标”中的表7.3.5和表7.3.6评定子单元的安全性,问题是构件集的数量如何确定?“可标”中第5.1.5条指出:构件集为随机抽样,构件数量为5~10个,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换言之,代表层中构件数量一般为5~10个构件,当构件集中的构件满足“可标”中第5.1.4条的规定时,构件的安全性可直接评定为au级或bu级;鉴定报告中应明确指出依据第5.1.4条评定为au级或bu级的构件数量,而不应表述为“未检测的构件按第5.1.4条的规定评定为au级或bu级”,此点应引起所有工程技术人员注意(特别是出考题的技术人员),否则,抽样检测鉴定就变成了全数检测鉴定了。通常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结构构件的全数检测是不现实的。
2.4 民用建筑相关鉴定标准协调问题
对于民用建筑(含附属构筑物)安全性鉴定至少有以下四个鉴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和《建筑边坡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784-2013。对同一个民用建筑(或附属构筑物,如建筑边坡)具体使
施工经验用哪个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一直是困扰鉴定人员的问题,各类鉴定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因人而异,上述标准均在使用,但其法律地位,办理房产证是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纠纷解决使用哪个标准哪个更有效力,也是中众说纷纭,严重阻碍了“可标”的使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有明确界定。
3 结语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在原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基础上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其适用范围有所扩大,需认真学习和研究;但修订的标准仍有许多技术问题值得商榷,需要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技术和科学水平,构建科学、实用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体系。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144-200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JGJ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JGJ/T363-2015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T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T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T50784-2013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孙苏,李红
建筑墙体无架眼施工技术
在砌筑墙体施工中,一般需要留设架眼。若留设的架眼封堵不好,架眼处容易出现墙面裂缝,外墙还容易发生墙面渗漏现象。在脚手架钢管横杆端部焊一个倒T形钢板,砌筑高度至搭设点,搭设点要选在竖向灰缝与水平灰缝交叉处。搭设脚手架时,横杆端部的倒T形钢板平搭在墙上即可,在钢板放置处可不放砂浆,以拆卸方便,墙体砌筑完成用砌筑原浆T形灰缝处填塞密实即可。
(摘自:《建筑工人》)
Discussion on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Civil Buildings GB50292-2015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rang,characteristics and some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use of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civil buildings GB50292-2015,and the academic views can be referred to by relevant technicians.
civil building;appraisal of safety;sampling method;component set
TU317
A
1671-9107(2017)05-0054-04
10.3969/j.issn.1671-9107.2017.05.054
2017-03-13
刘兴远(1963-),男,四川渠县人,博士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重庆市专家库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建(构)筑物检测、鉴定与加固技术研究,砌体结构基本理论,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研究,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