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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政府作用提高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积极性

2017-06-01施风英

职业 2017年5期
关键词:校企中职政府

施风英

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职业教育,而职业教育要想真正落到实处离不开校企合作。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我国也意识到校企合作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性,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如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强调“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教育部颁发的《2003—2007年教育部振興行动计划》中针对校企合作提出了“订单式”培养计划。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5】号)从实训基地建设目标、计划及制定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等方面都提出了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实习管理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执法监督机制,校企合作双发合作机制。199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支持社会、企业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合作,并规定相关的义务。目前教育部门正在研究《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从上述政策和法规可以看出,国务院和教育部对校企合作的支持重视程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在校企合作中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这些政策和法规只具有提倡和引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很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投资主体不愿意履行职业教育法所倡导的各项义务。现今的校企合作,尤其是中职教育大多是短期的、不规范的、松散的靠感情和人脉维持的浅层次合作。

一、地方政府对校企合作支持的现状分析

1.校企合作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教育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定了许多指引方针、政策和法规,但是由于这些政策和法规都是宏观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实施细则,对校企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没做硬性的要求或者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使得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仅停留在表层,很多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难以深层次的推广,在课程开发、职业教育标准制定方面难以得到企业制度化的参与。

2.校企合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目前地方政府缺乏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和制度,校企合作双方没有建立起互惠互利、资源互补为导向的合作机制。在现实中,中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实施主体是中职学校,中职学校为实现其人才培养目标,主动寻求企业的合作,企业由于缺乏利益驱动,对校企合作的重视和支持的程度远远不够,中职学校在校企合作方面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企业把接受学生实习当成是一种负担或者是廉价的劳动力,尤其是在当今教育体制下,中职生源持续减少,学生整体素质的降低导致校企合作更加的困难,使得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期间得不到实质性的技能培训,导致实习效果很不理想。

3.校企合作缺乏协调的第三方机构

目前的校企合作的现状是学校和企业两个完全独立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由于没有政府的主导和支持,没有第三方机构的协调、监督调控和服务,校企合作仅仅是浅层次的点对点的合作,合作松散、合作成果有限,当合作出现问题时不能得到很好的协调解决,从而直接影响了校企合作培养模式的实践和推广。

从中职卫校的校企合作的现状来看,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建立校企合作的体制和制度,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办学法规,为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校企合作快速发展。

二、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应发挥的作用

1.完善政策体系,使校企合作有明确的制度保障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校企合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条例和办法,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和相应的主管部门应提出和出台关于校企合作的意见和管理办法,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办学法规,确立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和组织管理模式,明晰和细化企业、学校在合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关系,解除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后顾之忧。借鉴国外成功的模式,把参与校企合作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定的义务,并且制定相应的考核、问责机制,使校企合作顺利进行。

2.建立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对于校企合作国家一直在提,中职学校也一直在探讨,而校企合作的另一方——企业却几乎无动于衷,原因是企业看不到校企合作的优势和好处,没有尝到校企合作的甜头。地方政府要提高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要改变职业教育投入理念,要解决职业教育资金投入问题,解决校企合作的经费来源。如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基金,从教育经费中提出一定的比例,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中职教育产学研;对于上级投入的专项基金要保证给予配套;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地方政府要给予政策的倾斜和必要的经费补充,比如项目的扶持、减免税收、奖励和补助等;对企业带教教师要有专项津贴或者给予补助,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促进校企合作的快速发展。

3.地方政府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面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域的具体情况,建立由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以及企业共同参与的产教研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优势,统筹调控当地职业教育和企业两种资源,形成政府、学校、企业三方联动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由校企合作委员会根据企业用人的具体要求共同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目标,委员会全面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教材开发、课程设计、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由校企共同制定考核考试标准和相关的操作标准,使学生在学校学到的技能和企业要求高度相匹配,既解决企业寻求和培养合格员工的成本问题,同时也解决了中职学校学生的就业问题,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中是具有独立、强势功能的一方,应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校企合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总体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财政资助、减免税收)、监督协调等宏观调控职能,统筹管理校企合作的各项工作,地方政府应该成为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利益的协调者、过程的监督者和成果的评价者,希望通过政府干预提高企业参与中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热情,使校企合作真正落到实处,为国家培养栋梁之才。

(作者单位:阳泉市卫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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