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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非婚子女的保护问题

2017-05-31翟兴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翟兴浩

(466000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河南 周口)

摘 要:近期非婚生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经常发生,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在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和平常人一样,但这些规定都太纸面化,落实不到实际生活中,从而使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随之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逐渐完善我国非婚子女的保护就变得尤为紧迫,以给予这一弱势群体保护,使他们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空间。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因为诸多原因的存在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所以关于父母未婚而生育的子女的认领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的相关法律还没有详细规定这一弱势群体和其亲生爸爸和妈妈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如何确定,认领和准正制度我国也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在确定非婚生父母孩子关系时很难避免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相关制度已经要抓紧开始了。

一、完善有利于中国实际情况的认领制度

为了保证认领行为正确有效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通过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完善经验,对认领制度给出如下几点参考意见:①认领人意思表示不能存在瑕疵也不能是在被胁迫的基础上做出的,必须是本人做出的真实正确的意思表示;②夫妻间认领非婚生的孩子时还需要取得对方的认可或者至少是不反对;③对已经成年的父母没有结婚而生育的子女进行认领时,其父母是要询问其本人的意见,并且不能得到其本人的反对意见的。

对于认领的种类和方式,全世界每个国家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存在很大差别,所以依据我国的社会现实和人民的思想观念,可分为以下几种:①父母没有结婚而生育的子女的亲生爸爸与亲生妈妈一起进行认领,然后就可以根据户口制度进行申报登记了。②父母没有结婚而生育的子女的亲生妈妈主动认领该子女,根据该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其他能证明该子女是自己本身所生的事实,可按照户口制度进行申报登记,非婚生孩子和自己的亲生母亲生活在一起的,也可按照户口制度进行申报登记。③父母没有结婚而生育的子女被亲生爸爸认领有两种情况:一是亲生爸爸主动认领。另一种是亲生爸爸被动认领。父母没有结婚而生育的子女的亲生父亲由于一些不利于他的情况存在,而不进行认领的,法律为了保护父母没有结婚而生育的子女的权益,所以就允许父母没有结婚而生育的子女或者其亲生母亲向人民法院请求法定认领。

在我国建立认领制度时,应该主要采用主动认领,法定认领作为一种补充,首先,在中国传统思想中男女没有结婚而生育孩子被认为是可耻的事情,所以有一些规范的程序会阻碍亲生爸爸妈妈认领非婚生孩子。其次,实行以法定认领为辅的原因是尽管主动认领存在有很大意义,优点很多,但是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同样的道理事情也没有十全十美的,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是没有不足和缺陷的,在主动认领不能全面的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所有合法权益时,法定认领就有其存在的意义了,此时就需要进行法定认领,目的在于全面的保护父母没有结婚而生育的子女的各项权益。

二、设置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准正制度

国内外多数著名教授一致认为我國没有必要单独设置准正制度,原因在于把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爸爸妈妈结婚,当作是我国的准正制度,我个人也认为这种做是可以的,而且省也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即使中国法律规定这一弱势群体享有和常人一样的权利,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存在这一客观事实,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在地位和称呼上也存在千差万别,由此我认为,中国应该选择因法官宣告而准正的制度,这种做法比其他做法都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合的才是好的制度。

三、实施一系列措施

近代,民国政府就建立了亲权制度,再到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婚姻法》,明确子女平等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是一个人道主义国家,同时也是人民民主的国家,中国在法律上规定在享有权利方面这一弱势群体和其他人一样,但是在称呼上设置非婚生子女这一称呼这本身就是一样歧视,甚至带有鄙视的色彩,就是对这一群体的不尊重,我国应该在法律条文和言语上尽快改变对这一群体的称呼,要做到彻底的保护这一群体,国家首先就要做出表率,随之人们才会有所行动,我知道要彻底改变现实的情况存在一定的难度,毕竟这一称呼存在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年两年的事情了,但是一点点的改变最后就会是质的改变。所以我们就要从自身做起,自己首先改变对这一群体的歧视,从而带动身边的人以正确的眼光去看待这一群体,逐步发展到整个社会都不在用有色的眼光看待这一群体。

根据我国现在户籍的相关规定,孩子要想取得户口,他的父母必须取得结婚证和出生证明。这就给这一弱势群体落户设置了门槛,这一弱势群体期望像平常人一样,受到整个社会的尊重与关爱,平等的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所以我国必须大刀破斧的进行户籍改革,建立一套不同于以前的制度,这一套制度不仅要适应我国的发展,还要能促进我国的发展,这就要求这套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四、从思想观念层面入手

国家在发展经济政治的同时,都在更加注重文化软实力的加强,所以保护非婚生子女不仅仅要在法律上给予他们保护同时也要注重在文化和一些无形的方面给予这一弱势群体保护。在当今社会中特别是偏远落后的地区还有很多人对这一群体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轻视、歧视、偏见甚至是鄙视,这就致使这一群体的孩子们的人生观方面不同于正常的孩子,这一群体普遍会存在自卑心理,进而致使心理扭曲,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进行普法宣传,告诉这一群体你没有权利选择你的出身,但是你有权利选择你的生活,你在社会中平等和他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并不比任何人差,而且你在很多方面还比其他人优秀很多,在消除这一群体自卑心理的同时也要消除人们心中对非婚生子女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如果人们能把这一群体当作普通人或许也能使他们在思想上得到一丝丝的解脱,在思想的牢笼中不仅把这一弱势群体解放出来,也把广大人们解放出来,广大人们已经用有色眼光看待这一弱势群体太长时间了,这不仅是对这一弱势群体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参考文献:

[1]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16-117.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68-169.

[3]赵小平,陈红莹.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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