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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偏颇性清偿的撤销

2017-05-31纪雨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关系人撤销权

纪雨萌

(150000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摘 要:本文介绍了偏颇性清偿的内涵意义,通过发现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现存的一系列问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相应总结,提出合理有效关于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权的相关完善制度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偏颇性清偿;撤销权;关系人

一、偏颇性清偿的内涵

要准确理解偏颇性清偿的内涵,除了需要把握偏颇的定义外,还应该对清偿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相关界定,“清偿”行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完成,个别清偿与提前清偿都属于清偿方式的一种。增设担保指的是将普通债权人提升为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利用担保物的价值优先获得清偿,增设担保也属于清偿方式的一种有效偿还措施。

二、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现存的问题

1.缺少关系人特别规定

关系人问题不仅是公司法上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样也是破产法上的关键问题。就目前来说,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缺少关系人的规定,我国采取客观主义的立法模式,对关系人的特殊规定没有详细说明,对债务人的清偿制度较为松懈。虽然现存的清偿撤销制度简化了一些繁杂的手续过程,但是并未明确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具体情况,所以这项制度规定就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且达不到预期使用的效果。

2.临界期不统一

由于个别清偿的例外情形出现,导致管理人更愿意选择担保和提前清偿的方法来行使撤销权,而且行使撤销权时还应具备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这一必备前提条件。个别清偿的特别规定表示,可以在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规定行为将会造成偏颇的结果。这种临界期不统一的规定,不仅没有统一对偏颇性清偿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而且容易导致整个过程混乱不堪,容易对司法资源及债务人产生巨大的影响[1]。

3.例外规定过于简单

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接受个别清偿的债权人通常以不知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为理由进行申辩,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破产法存在的漏洞,使债务人轻易通过无力偿债和自有资产不抵债这两个原因作为破产条件,对债权人来说很被动。另外,债务人财务信息的不公开,是否具有真实性等相关内容,企业外部人员以及债权人根本无从得知债务人企业内部的具体情况以及经营情况,间接的造成双方共同的损失。对于一些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不考虑债务人当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其他问题,当例外规定很难适用的情形下,必须将债务人具备的偿债能力和资产状况同时举证,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使一系列程序顺利进行。

二、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完善

1.区分关系人与非关系人

关系人,指的是与债务有关联关系的人,关系人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享有信息优势,关系人通常对债务人企业有一定相对应的控制能力,在关系人得知债务人陷入困境時,带头瓜分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影响债务人的财产处分。因而,对于偏颇性清偿,当事人一方为关系人时,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应适用更长的行使期间和更广的撤销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没有将债权人进一步区分为关系人和非关系人,对关系范围也没有界定,对于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完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一定要区分关系人与非关系人的范围应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破产法应对关系人规定更严格的审查标准。科学合理的区分关系人和非关系人,更加有助于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实施与应用,还能够有效的避免其在司法实践中被混淆应用[2]。

2.适当考虑债权人的主观要件

对于当事人来说,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符合诚实守信的基本偿还原则,但是对于撤销权来说,只有当事人指导债务人停止支付的情况下,并确认事实属实时才可以被撤销。因此,当事人一方为关系人时,需要对债权人接受财产时是否存在恶意性质需要作出判断,在撤销个别清偿行为时,债权人应主动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债权人应当充分表明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主观要件,证明非关系人对一系列需要偿还的项目知晓并愿意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清偿。

3.明确偏颇性清偿的例外规定

设置例外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债权人提供可抗辩的空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一项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除了能享受利益外,还应承担债务人破产不能偿债的风险。对债权人来说,事后担保如果不受保护,就会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债权人的财产安全及财务能力状况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偏颇性清偿撤销的相关制度的应用,需要明确债务人财产的收益情况,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各类赔偿金,都需要债务人做出明确相应的标识,只有做出与债务人财产收益相对应的具体规定,才能保证债务人财产没有因为清偿而减少,才能保证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有效实行。当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相冲突时,不应忽略债务人的权益保护,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及财务问题。

三、结束语

对于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债务人有足够强的自觉性,更需要在完善偏颇性清偿行使撤销权时,先区分关系人与非关系人的不同点。只有这样,在保证在完善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同时,能够适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要件以及主观想法,合理有效的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不仅能够有效完善例外规定,对我国偏颇性撤销制度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郭丁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利益保护研究:以〈企业破产法〉的完善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3(10):66-68

[2]齐明.破产法学:基本原理与立法规范.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03):32

注: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5-043HL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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