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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农药发展新路径

2017-05-31杨理健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农业部门许可证许可

杨理健

今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新《条例》,各级农业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做好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

新《条例》对农业主管部门新增加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和“登记试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调查统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负责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提高了罚款额度,负责建立“黑名单”;对已登记农药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

管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至少在1年内,主要开展原来的农药生产批准和许可证件转换,为农业行政部门新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另外,就是做好新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标准、条件、程序和颁发等工作。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让前,还需要对已经营农药的单位按照新《条例》进行摸底和条件、资格审查,根据区域布局和生产需要,确定是否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各地农业行政部门至少在1年内,主要开展对已经营农药单位的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制定审查标准、条件、程序和颁发等办法。

建设行政许可、检定管理、执法体系

各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编制部门汇报,增加相应机构和行政、事业编制,增加懂得农药工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此同时,要争取实施新《条例》的宣传培训、許可评审、药害事故鉴定、监督抽查、检测试验、执法、仪器设备、表彰奖励等经费,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且配好仪器设备。要建立农药大数据平台,做到“四个行政许可”信息可以查阅,管理经营可以交流,监督检测信息可以共享,执法办案信息可以互动,有利于农业部、省、市、县农药监管工作联动。

服务引导农药企业

农业部门要利用实施新《条例》的有利条件,积极为企业服务,在政策许可情况下,主要体现的是减少审批程序,减少办理证件的相关费用,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效率,鼓励创新,组织研发,加快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正确引导企业大力研发推广低毒低残留高效环境友好型农药,满足农业生产对农药的需要,促进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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