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犯罪的困境与构建探讨
2017-05-31商小宁
商小宁
摘要:目前,我国药品安全犯罪形式愈发严峻,虽说在刑法中对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刑法打击面过宽,使得我国药品安全犯罪的数量不增反减,并且药品安全犯罪还具有高科技性及隐蔽性等特点,所以构建全面的防控体系非常重要。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药品安全犯罪管理困境,并提出了防控药品安全犯罪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药品安全犯罪 困境 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69-01
药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然而在近几年却频发药品安全犯罪事件,这对人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所以为了减少药品安全犯罪数量,要构建合理的药品安全防控体系。
一、我国药品安全犯罪的管理困境
(一)犯罪数量上升迅速,且危害严重
近几年,我国药品领域频发安全犯罪,犯罪数量呈现成倍上升的情况[1]。2016年,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91件,此外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为11958人。同时不断上升的犯罪案件危及健康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以2012年媒体曝光的毒胶囊为例,其中使用的工业明矾中具有大量的六价铬,对人体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并且摄入大量的铬会诱发基因突变,甚至还可能致人死亡。
(二)犯罪手段科技含量高,性质认定较难
科學技术的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也为不法药品生产商带来了科技支撑,使得安全犯罪的查处难度大大提升。在药品安全犯罪中,取证难以及行为定性不易成为普遍现象,这也是导致药品安全犯罪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以广州市某区的药品安全犯罪为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喷码器将一些已经过期的产品的日期改成最近的日期,这些药品的药效大多失去,如果群众购买到这些药品,会贻误最佳的治疗时间。并且,药品鉴定往往需要鉴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这使得在鉴定过程中,一些假冒伪劣药品认定上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犯罪行为组织严密,隐蔽性非常强
在我国,从事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人员,往往各司其职,这形成了从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印刷包装以及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结构,这些生产过程与一些正规的药品生产相似,因此监管人员往往很难发现其中的违法现象,这使得认定药品安全犯罪行为比较困难。此外,制造假冒伪劣药品的成本较低,并且药品价格比正规药品低,这使得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数量较大,因此查处力度的提升是一个难点。
二、药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措施
(一)加强对药品从业者的法治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约束犯罪行为的前提。要想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不但要保证法律本身的完善度,还应该公布法律的适用范围,并且给予违法人员相应的惩罚以及教育。制定明确的法律并且向社会公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2]现阶段,我国药品安全法律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新法律或者法律更改的内容的宣传上还存在不足。因此,要利用当前的新闻媒体、教育机构、社区进行广泛的宣传及教育,让药品安全犯罪人员了解法律对不法行为的约束力度,从而意识到犯罪成本之高,降低一些人员的犯罪意识,使药品安全犯罪数量不断下降。
(二)加强药品安全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杜绝“以罚代刑”的情况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质检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商机构以及卫生机构等。然而在实际的监管中,这些机构往往将责任划分,各自独立运作,造成执法分散的情况。并且,一些机构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采取“以罚代刑”的方法,让一些犯罪分子能够侥幸逃过刑法的惩罚,不断以身试法。基于此,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发挥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合力,并且对于任何一个监管机构存在的“以罚代刑”行为,都应追究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保证药品安全。同时,还应鼓励社会民众参与到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让群众能够及时举报存在执法问题的监管机构以及违法生产药品的从业人员。
(三)强化药品安全刑法的链接,建立各个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药品安全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是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使得安全信息沟通缺失。[3]为此,可以放宽安全犯罪的移送标准,对于一些涉嫌犯罪的行为,将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对安全检查进行了解以及犯罪证据的收集。而针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应该通过建立信息网站,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各个机关将案件及时登记在网上,使得彼此之间信息共享,同时还能够彼此监督。
三、结语
总之,针对当前我国药品安全犯罪的管理困境,应不断完善药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防控体系,通过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以及强化安全刑法的链接,使各种危害民众身体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无处可藏,从而构建一个安全的药品生产环境。
参考文献:
[1]谢毅,贾雪枫.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经济学防控路径探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2(3):35-38.
[2]黎旭.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6,11(5):197-198.
[3]宋泽.国外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资格刑之立法考察[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6,22(7):46-48.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