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千万的纪检官员
2017-05-31洪雪
洪雪
曾被中纪委通报受贿千万与人通奸的广西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罗卫国受贿一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罗卫国单独或伙同比他小7岁的特定关系人崔丽华,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多家公司及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近1500万元。
记者获悉,广西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罗卫国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崔丽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纪检组长退休后被抓
2014年7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6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罗卫国。在被通报的6名纪检监察干部中,罗卫国受贿金额最多,达1682万元;通报还表示,罗卫国“与他人通奸”。
公开资料显示,罗卫国2011年退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罗卫国的情妇崔丽华比他小7岁,先于罗卫国被捕。2014年3月31日,崔丽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据查,1997年,罗卫国在河池任职时与崔丽华相识,当年底,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维系至案发。
单独或伙同情妇受贿
2015年5月26日,桂林中院一审开庭审理罗卫国受贿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罗卫国利用担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南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来宾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某某、郑某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
罗卫国此后单独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437万余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某给予的财物270万元,共计人民币707万多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被告人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李某某、郑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收受两人给予的财物567万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某给予的财物225万元,共计人民币792万元。
据悉,罗卫国应退赃款1005万余元,实际退赃款634.9万余元,崔丽华应退赃495万元,实际退赃120万余元。
行贿老板为其女儿住宅装中央空调
给罗卫国行贿的人中,有一个是广西某空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请求罗卫国在自治区国土厅业务综合楼供气供暖系统设备采购招标中给予关照,罗卫国同意了。后来王某公司实际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中标。此后,王某7次给予罗卫国160万元,并为罗卫国女儿的住宅免费安装一套大金牌家用中央空调,价值8.3万元。
帮人承揽工程 与情妇共同受贿
2008年,罗卫国的情人崔丽华介绍郑某与罗卫国认识,提议罗卫国帮助郑某承揽工程,罗卫国同意了。此后,罗卫国帮助郑某承揽都安县一土地整理项目后,崔丽华与郑某商定,利用罗卫国的职务便利为郑某承揽土地工程项目,郑某以中标价的10%作为感谢费支付给罗、崔二人。
2008年至2011年3月,罗卫国通过向广西多地市县国土局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郑某承揽了七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郑某按约定多次送给崔丽华270万元好处费。
罗卫国退休后,仍为郑某拿下一些工程,罗、崔二人又拿到一些好处费。
罗卫国曾供述,“从2011年上半年至2013年底,郑某先后14次送给我共计570万元,此外郑某还因为我帮助承揽土地整理项目,多次送钱给我的情人崔丽华(具体数额以郑某和崔丽华所说为准),对此我表示默认。”
因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刑
桂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丽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丽华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人行为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被告人应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罗卫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崔丽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罗卫国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罗卫国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事实,结合两被告人退赃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卫国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罗卫国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崔丽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
两人上诉均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罗卫国和崔丽华均不服,提起上诉。
罗卫国提出,原判决认定其受贿金额有误,有些应刨除;他与崔丽华不是共同受贿,他不應该对崔丽华收受的受贿款承担刑事责任;他有检举、揭发等重大立功情节,原判决仅认定了部分立功行为,没有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对他量刑过重,对其判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过重。
崔丽华也表示原判量刑过重,指控她的受贿金额有误。她说她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原判决没有明确她的退赃数额,她不应当对罗卫国收受的赃款承担退赃的连带责任。
对于罗卫国提出他有重大立功的问题,法院经查,罗卫国在一审期间检举班某涉嫌犯罪的线索,查证属实,一审已认定构成一般立功。二审期间,罗卫国继续检举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材料,法院已移交给自治区纪委,但庭审时尚未查实,因此罗卫国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
广西高院审理后认为,罗卫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崔丽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崔丽华收受请托人财物,两人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二人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罗卫国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崔丽华受贿数额巨大,原判认定崔丽华犯二罪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应予纠正。最终,广西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纪委通报:受贿超千万与人通奸
2014年7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6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广西国土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严重违纪违法案。
通报指出,2006年至2013年,罗卫国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有关人员打招呼方式,为他人在取得土地整理项目、免予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1682万余元人民币;收受礼金50万元;与他人通奸。
2014年6月,罗卫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親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特定关系人: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行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动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纳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解读“意见”时指出,情妇属于“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其实就是利益关系。尽管情妇与腐败官员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但是他为她谋利益,他对她也有特定的利益需要。
(摘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