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16号逃犯归案受审纪实
2017-05-31杨轶然
杨轶然
去年7月26日下午2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逃亡境外7年之久的“天网”行动百人红色通缉令第16号嫌犯孙新挪用公款、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現年48岁的孙新原本是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的一名出纳。在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275.18万元转入其个人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孙新于2009年4月经金边国际机场进入柬埔寨。2015年5月,北京市追逃办在公安部“猎狐2015”柬埔寨工作组、我国驻柬埔寨大使馆的配合帮助下,成功将孙新缉拿归案。
7年挪用公款2000余万
孙新原本供职于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该单位曾经是负责北京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2014年与北京市广电局合并,整合成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1996年11月,孙新到原北京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工作,先后任计划财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6年至1998年,孙新作为出纳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到银行取财务账单、管理支票、现金,负责记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到2006年以后,孙新则负责保管单位财务章和人名章,并负责购买支票、领取银行单据等工作。
但出人意料的是,在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这将近七年的时间里,孙新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275.18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
孙新最早一次挪用公款是在2001年7月,他将65万元直接转入北京国际信托公司、西北证券公司。接着,从2001年10月至2004年7月,孙新共转入北京京鑫星公司1258.5万元,而最后一笔则是在2007年4月,他将1009万元转入他出资成立的新中今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账户里。
他名下及实际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多达14个,8个在自己名下,其余6个分别在罗步安、张艳玲、王松、胡勇、新中今典公司名下。据查,从2001年7月至2008年10月,这14个账户都涉及转入和转出资金。孙新将公款转入这14个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是做期货,至案发时共亏损1240万余元。
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么长的一段时期内,孙新挪用公款的事情一直没有被觉察。直到2008年10月21日,接替孙新工作的单位工作人员孙益洁去银行办理销户手续时,发现存款余额与孙新和她交接时的余额对不上,竟相差1900万元。
孙益洁大为吃惊,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查询后,被告知该账户在2006年已销户,此时她才惊觉账户上出了天大的窟窿。孙益洁随即向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王春平作了汇报。后经核实,是孙新移交的协定存款出现问题。
10月22日上午,计划财务处处长陈小健与孙新联系后发现孙新电话关机,几经尝试却始终无法联系到孙新,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携款57万出逃境外
孙新虽是一名财务出纳,但法律专业出身的他对自己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犯罪事实心知肚明。发觉犯罪行径败露,出于恐惧与侥幸心理,他最终选择逃跑。2008年10月21日至23日,孙新转款和取现共计57.323万余元,并携带这些钱出逃。
同年10月22日,孙新从天津乘机飞往广州,23日,他又从罗湖出境前往泰国,2009年4月经金边国际机场进入柬埔寨。后来据孙新供述,因为签证到期,他拿不到长时间的签证,就跑去了柬埔寨。自此,孙新一直躲藏在柬埔寨。
2015年5月,北京市追逃办得到孙新正藏身于柬埔寨的消息后,立即组成追逃工作组赶赴柬埔寨,在公安部“猎狐2015”柬埔寨工作组、我国驻柬埔寨大使馆的配合帮助下,经中柬两国司法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功将孙新缉拿归案。
2015年6月8日下午3点56分,一架从柬埔寨飞往北京的航班降落在首都国际机场,逃亡境外七年之久的“天网”行动百人红色通缉令第16号嫌犯孙新被押解回国。
“犯罪嫌疑人孙新,涉嫌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和第163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对你予以逮捕。”孙新走下飞机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局长张京宏向他宣读了《逮捕决定书》。随后,办案人员给孙新戴上了手铐。
孙新被捕后,曾简单讲述了自己的逃亡经历:“当时很害怕,害怕惩罚,就跑出去了,这几年过的是隐姓埋名的生活,到处逃难,到处打工。”
原来,孙新虽然“成功”逃到了柬埔寨,但他在柬埔寨生活却很是艰辛。回忆起那段日子,孙新说,因为自己稍微有点专长,便打工做些财务会计工作,但他知道公安机关会抓他,所以每在一个单位干几个月就再到下一家单位去打工。被抓前,孙新躲在一家工厂里化名当会计,也正是因为在这家单位时间长了些,才导致被抓。
2015年10月,北京二分检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孙新立案侦查。11月9日,孙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财务漏洞有可乘之机
2016年7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新挪用公款、贪污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9点半,身着灰白T恤的孙新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进入法庭时,孙新神情平静,当看到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孙新低下了头。
随着法槌的敲响,北京“红通第一案”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公诉书,并对孙新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证据逐节进行了举证,全案证据围绕主体身份、挪用公款的事实、贪污的事实,法律手续及量刑情节四个部分进行了出示。
孙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新闻出版局在任命孙新时,孙新并没有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在聘用和任职时存在瑕疵。同时,新闻出版局关于会计人员的职责规定违反我国会计法,其分工不明确,职责没有做到相互制约,为孙新日后的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正是因为单位财务制度存在漏洞,才为孙新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孙新本人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指出,新闻出版局对孙新任免有无瑕疵,不影响孙新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认定。以单位存在财务漏洞来印证孙新的主观恶性小,这样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质证结束后,辩护人向孙新发问:“你挪用公款最初的动机是什么?”孙新回答说:“因为以前做证券交易有亏损,所以想挪用一下等盈利后再把钱还回来”,“你陆续还了多少钱?”辩护人追问,孙新答道:“还了470多万”。“在2008年上半年进行财务交接前,你还有挪用单位公款的能力吗?孙新称“有”,“那在出逃之前你是否有继续挪用的行为?”孙新说“没有”。
公诉人则认为,孙新是2007年12月27日被免去了出纳职务,根据孙新挪用公款每一笔交易的时间可以看出来,他在被免去的第二天(28日)和31日,抓紧时间向外转出了654万余元,到2008年3月工作交接之后,孙新已经不可能再挪用公款,可见,孙新并不像辩护人发问所要表达的那样,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而停止挪用。
经过法庭调查,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辩方提出的孙新原所在单位财务制度漏洞给了孙新可乘之机,能否印证孙新主观恶意较小,从而对其从轻处罚。
针对焦点法庭激辩
在法庭辩论阶段,孙新的辩护人坚持认为正是因为孙新原所在单位存在财务漏洞才致使孙新走上了犯罪道路,孙新主观恶性小,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理由主要为:
财务工作对一个单位来说至关重要,每个环节都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我国会计法对出纳工作有具体的要求,如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出纳要相互分离,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同时,该案的几位证人均证实单位财务管理还是有一定的漏洞。辩护人提出,一个普通人被赋予成千上万、上亿的资金使用权限,是很难抵住诱惑的。因此,认为孙新原单位财务管理混乱是诱使孙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因,也是导致该案巨额钱款不能追回的部分原因。孙新及其后接替他工作的孙益洁等人均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但单位财务登记日记账和现金账一直是由孙新这个岗位负责,而且,单位的财务章、人名章以及银行的所有预留印鉴以及现金支票也都是在这一岗位人的手里,客观上诱使孙新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样的缺陷持续时间较长,且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改善,也是导致孙新挪用公款的数额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
此外,辩护人还认为,孙新挪用公款的起因是2001年炒期货赔了钱,其主观目的在于弥补个人亏损。在2005年、2006年,孙新只有归还行为没有挪用行为,2008年又主动归还了200余万元,共归还470多万元,其本人有归还的意愿和具体行为。同时,与挪用公款后用于挥霍相比,孙新挪用公款虽然数额巨大,但所造成的影响并不是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小,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但孙新挪用公款为单位闲置资金,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没有造成影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公诉人则认为,辩护人所提因单位监管上存在一些不严密的地方继而造成孙新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以单位存在财务漏洞来印证孙新的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是完全不能被认同的,而且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孙新之所以走上了犯罪道路,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自己没有加强理想信念的培养,没有抵御住金钱的诱惑,不能将客观环境作为其犯罪的托词。
孙新作为财务出纳专业人员,本应该很好运用专业知识工作,但他发现漏洞却利用专业知识实施犯罪,恰恰说明了他的主观恶性严重,反说他的主观恶性小不符合逻辑。孙新虽然归还了400余万,但仍有1800余万元未还,这才是法定的从重情节,不应把注意力放在错误的逻辑上。
当天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着上述焦点展开,整个庭审持续了约一个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
妻离子散悔不当初
7月5日的庭审中,孙新承认自己因感情不和已于2006年离婚,孩子判给了妻子。如今,孙新的孩子已经十六七岁了,但他与前妻和孩子都没有了联系。开庭前,孙新一直坚持不让通知家人,“跑了这么多年,父母、孩子都没管过,对不起家人,也没脸再去面对家人”。当天的旁听席上,并没有他的家人出现。
孙新的辩护人表示,孙新虽然表示愿意赔偿,但他在国外生活艰难,被抓后又无财产可赔偿,他也不愿意开口让家人帮助,所以直到开庭前他也并未做出任何赔偿,连律师都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
在作最后陈述时,孙新讲到,由于贪念,他挪用公款用于证券交易并产生了亏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他感到罪行沉重。事情败露后因为没有勇气去担当,采取了逃避责任的做法。在境外举目无亲,惶惶不可终日,使他痛不欲生。他愿意真诚悔罪,希望法律给予他赎罪的机会……
2016年7月26日下午2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孙新身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并携带挪用的部分公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鉴于孙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但是,关于辩护人所提单位财务制度漏洞为孙新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孙新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孙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单位财务工作有不规范之处,非但不主动提出改进意见,反而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多次挪用公款谋一己之私,造成数额巨大的公款无法退还,其行为不能认定主观恶性较小。最终,孙新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针对量刑标准,该案承办法官易大庆指出,今年4月18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标准提高到了500万元。同时,考虑到孙新认罪态度好,而且认罪悔罪,所以对孙新挪用公款罪部分,量刑为十三年。希望借此案敦促在逃“红通”人员抛弃侥幸心理,尽早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争取宽大处理。
宣判后,孙新没有提出上诉。至此,“红通”16号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