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相关主体间的关系

2017-05-31张丹

现代交际 2017年7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知识产权

张丹

摘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往往伴随着高度专业性、复杂性,所涉及的争议焦点通常是超出一般人所能掌握的尖端科学技术,如果不能对这些技术问题进行充分专业的鉴定和说明,将导致诉讼难以顺利进行。可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对于知識产权诉讼的审理具有重要作用,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新兴的技术调查官这三大类主体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则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本文通过分析这三大类主体间的联系与区别来明确其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的不同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司法鉴定 专家辅助人 技术调查官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58-01

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主体间的联系

实践中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起作用的主体主要包含鉴定人、鉴定机构,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这三大类。知识产权司法技术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最新引进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之间存在内部联系,完全可以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并行存在。首先,三者均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这一点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活动能够更完善合理的基础,只有三者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彼此间沟通才能更顺畅,不仅有利于准确定位和讨论案件争议焦点,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当庭质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其次,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三者的相互作用能够使鉴定活动更为中立客观,弥补彼此的不足。实践中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更多的是司法部门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这之中,法官因其专业知识的局限可能无法准确定位该知识产权案件所争议的焦点,这时法院内设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对法官进行专业说明,帮助法官准确定位案件争议的焦点。而当鉴定结论作出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基于对自己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更信任的原因,会要求专家辅助人出庭对相关技术进行说明,不仅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能够保证当事人质证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主体间的区别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两者的启动主体不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技术鉴定的启动往往由司法部门主动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比起在某一领域擅长的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所以法院会首要选择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而当事人双方通常会选择更具灵活性的专家辅助人的专家辅助人,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定鉴定人、鉴定机构通常鉴定时间长,鉴定费用也相对较高。其次,执行成本不同。知识产权案件虽然必定会涉及一些技术事实的认定,但是并不是所有案件的争议均需要委托给法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有些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可能并不高深,仅仅是因为审理法官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无法直接作出技术事实判断,而不得不借助司法技术鉴定。这时,专家辅助人的灵活性的特点就能够弥补技术鉴定制度的不足。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与技术调查官之间的区别总结为两点。第一,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是独立于司法部门的第三方主体,正因为其独立性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中立客观;而技术调查官是法院内设的一个职位,就其本质,更倾向于法官的辅助人。第二,两者的主要职能不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是根据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除此之外只需参与证据的说明、质证即可。技术调查官的主要职能在于帮助法官准确定位待鉴定的争议焦点,向法官解释鉴定结论的意思,庭审中可以直接向当事人、专家证人或鉴定人提出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沟通等。相比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只参与庭审的部分环节,技术调查官可以参与整个庭审过程。

相比于较为传统的司法技术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的出现,在某些方面弥补了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不足。但从本质上讲,专家辅助人与技术调查官依然存在区别。首先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同上论述,技术调查官是法院内部的设置,作为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其地位相对于由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而言立场更为客观公正,其专业意见对于法院而言,相对更具参考价值。而专家辅助人通常由一方当事人聘请,运用其具有的专门知识来帮助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但仅局限于说明与阐述,不能给出主观性结论,由此也就引出接下来两者另一区别,即关于中立性的问题。虽然不论哪个国家都要求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保持中立,当事人选择的专家辅助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缺乏客观性这一问题,这也是专家辅助人这类主体自身存在的最大问题。但市场经济的永恒法则告诉我们,为自身谋求私利以达到利益最大化是理性经济个体的本能行为。而在我国,本就担任审判角色的法院,是绝对中立的主体,也就意味着作为内部员工的技术调查官,其身份本质上要比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更为中立客观一些。

参考文献:

[1]强刚华.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构[J].电子知识产权,2014(10):84-90.

[2]徐康莉.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协助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3(4):69-77.

[3]王桂玥,张海东.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及其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4):17-22.

[4]霍宪丹.加快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6,V88(5):1-6.

责任编辑:杨国栋

猜你喜欢

司法鉴定知识产权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动能
立法直击行业痛点与要点
2019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获奖单位名单
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中国知识产权量质齐升
知识产权2.0时代的特点、挑战及应对研究
今年解决司法鉴定“任性”收费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
中国首提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