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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意判决书”让情与理兼得

2017-05-30丁一

公民导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讲理泰兴市民事

丁一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卻在灯火阑珊处”。前段时间,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在网络上引发关注。

与通常印象中严肃、刻板的司法文书迥异,这份判决书,使用了大量个性化语言,并夹杂有诗句,因此被称为“诗意判决书”。

引发关注的同时,也带来了争议。许多支持者认为,这样的判决书,融入了法治的温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而质疑者则认为,这是代表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不是个人的评论,所以必须严谨、规范、庄重。虽然判决书最后署名的是法官,但代表的是国家作出的判决,这个角色不可错位。他们甚至认为,法官不该挖空心思搞花架子,而是判好自己的案子,让诗人去写诗。

其实,只需回归案件本源,此事或许就更易于理解。

裁决书是为民事诉讼而写,并且是宗离婚案。在民事离婚案件中,法官判案的出发点恐怕都是能判决不离婚的尽可能不离婚,这样既符合主流价值观,能拯救一个家庭,对孩子有好处,更具社会示范意义。

一个好的判决,应该是法律效果和道德效果的合一,法律不光是裁決是非,还有引导价值观的作用。

法院虽是打官司之地,但其本质是讲理的地方。至于这种“讲理”,是板着面孔,搬出法律条文,以势压人,还是融入人文情怀,以情打动人,究竟哪种效果更好,恐怕也就不言自明,而这也正是判断一个法官优秀与平庸的标准之一。

因此,在法院判决中,只要不违法理,符合法律文书的总体规范,应视具体案情,给法官以自由发挥与裁量的空间。唯其如此,才能更有利于法官“以理服人”之原则。我们更应看到,这份“诗意判决书”是创新工作方式下的从政之风转变,是法治力量引导社会真善美前行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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