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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2017-05-30魏殿余

公民导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在实践中决议依法

魏殿余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综合性意见。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这直接影响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实际效果。在实践中,常委会应严格把握并审慎处理好几个环节。

不宜过分强调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审议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具有明确的监督属性,而且法律明确了对其“研究处理”的相关内容,既区别于人大代表个人意见,又区别于常委会决议决定,可谓是人大常委会渐进式的准硬性监督手段和形式。

在实践中,应该正确把握审议意见的功能和运用形式,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避免随意夸大审议意见作用,过分强调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又要强化審议意见的法律效力,科学运用审议意见,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

适时依法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在对有关报告的审议中,监督法规定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内容;同时规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笔者认为,“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不到位情形;二是报告事项重大,依法应该作出决议情形。常委会应科学把握审议意见和决议两种形式,既要注重发挥审议意见的灵活性,又要注重发挥决议的强制执行力,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增强监督实效。

切实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打铁还需自身硬,常委会应以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来追求监督实效的取得。常委会要对有关工作进行深入的视察、检查或专题调研活动,充分归纳组成人员的发言意见,丰富审议意见的内容,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注重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以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吸引和敦促“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以期达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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