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族”玩手机,遭遇伤害构成工伤吗?
2017-05-30颜梅生
颜梅生
“低头族”正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流行词,马路上、公交上、地铁上,随处可见。在上下班路上、工作间隙,员工玩手机的情况同样非常普遍,因此而发生的伤害也远非个别。那么,“低头族”玩手机,遭遇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呢?
上班途中看手机撞伤,
自负主要责任不构成工伤
【案例】
李女士虽年龄四十有六,但却仍像许多小姑娘一样爱玩手机,甚至还是一名铁杆“低头族”。2017年1月12日,李女士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照例一边玩手机一边前行。在经过红绿灯路口时,由于注意力全在手机上造成闯红灯,乃至对方来车被迫鸣号提醒、停车让行后,李女士仍一股脑儿撞了上去,导致自己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并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李女士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被公司一口拒绝。
【點评】
尽管公司没有为李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但却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在于李女士骑车看手机所致,甚至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决定了该情形不在工伤之列。
上班时看手机摔伤,
若与工作无关不构成工伤
【案例】
2017年1月9日上午,虽然是在上班的时间段,但邱小姐却与闺蜜就购买过年衣服的问题用手机微信聊得不亦乐乎,甚至在前往三楼上厕所时,也没舍得放下手机。其间,一不留神,脚底踏空,邱小姐摔倒在楼梯处,不仅因而导致脊椎、手臂受伤,而且住院治疗21天,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事后,邱小姐以自己受伤发生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为由,要求给予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机构却认为邱小姐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
工伤保险机构的处理并无不当,即邱小姐的情形确实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强调的不仅仅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还包括“工作原因”因素。因为邱小姐当时玩手机是在与闺蜜私聊,内容与工作毫无关联,甚至违反了公司要求,决定其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工作收尾看手机碰伤,
非属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
【案例】
2017年2月14日下午下班前夕,梁小姐所在车间的生产进入收尾阶段。梁小姐刚完成了自己负责机台的清洗,一边便迫不及待地拿出了手机与男友聊起了晚上过情人节的事,一边等候尚未清洗完毕的同事一同下班。期间,梁小姐被男友逗乐,忘情之下旋转起身子,不巧撞上了旁边的立柱,导致头部受伤。事后,梁小姐以自己构成工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支付治疗期间的误工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情形并不构成工伤。
【点评】
公司的处理并无不当,即梁小姐的情况确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表明的不只是“收尾”的时间段,而且要求必须是“工作”和“事故”伤害。可梁小姐已经完成清洗机台的收尾工作,玩手机并不是收尾的内容,受伤也非因为与收尾有关的事故,因此不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