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无权评议村委会工作
2017-05-30王庆礼
公民导刊 2017年10期
王庆礼
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指导,没有规定乡镇人大对村民委员会有什么权利。乡镇人大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评议,就是干预村民自治,是不合法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會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法律明确,只有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有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而乡镇人大无权做这些事情。
对相关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展评议,是行使公权利,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在法律没有授权乡镇人大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情况下,乡镇人大是无权这样做的。
【下期话题】
有必要每次乡镇人代会选举主席团吗?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的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对此如何理解?有人认为,就是每次召开乡镇人代会都必须重新选举主席团;也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代会每次会议都要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而第十五条对乡镇人代会并没有“每次”的要求,一届只选一次就够了,如需变动才重选。对此请谈谈您的看法。
(本话题由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武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