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很有必要
2017-05-30王鸿任
公民导刊 2017年10期
王鸿任
近年来,一些地方乡镇人大创新性地拓宽监督范围,评议村委会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方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同时,该法还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产生、职责以及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力和工作职责范围。因此,村委会的工作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执行。由此可见,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能促进法律落实,并无越权。
再從法律对乡镇人大和对村民委员会各自职责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人大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所以,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有利于依法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权利。